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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 同 | 借 款 合 同 债 权 债 务 民 间 借 贷 | 欠 款 纠 纷 | 公 司 债 务 货 款 追 收 | 网 贷 逾 期 | 抵 押 担 保 征 地 拆 迁 房 屋 拆 迁 | 拆 迁 补 偿 | 征 地 补 偿 企 业 拆 迁 | 拆 迁 款 分 配 | 土 地 纠 纷 遗 产 继 承 遗 嘱 继 承 | 法 定 继 承 | 赡 养 纠 纷 遗 赠 纠 纷 | 劳 动 纠 纷 工 伤 赔 偿 | 劳 动 合 同 | 劳 动 仲 裁 劳 动 争 议 | 拖 欠 工 资 | 无 故 辞 退 法 律 顾 问 股 权 纠 纷 | 合 伙 纠 纷 | 破 产 清 算 税 务 | 知 识 产 权 专 利 侵 权 | 商 标 侵 权 | 著 作 权 版 权 商 业 秘 密 | 建 筑 工 程 工 程 款 | 工 程 合 同 纠 纷 | 转 包 分 包 工 程 招 投 标 | 工 程 质 量 | 工 程 合 同 行 政 纠 纷 行 政 诉 讼 | 行 政 复 议 | 行 政 处 罚 国 家 赔 偿 | 交 通 事 故 交 通 事 故 赔 偿 | 醉 驾 酒 驾 | 交 通 肇 事 交 通 保 险 理 赔 | 医 疗 纠 纷 医 疗 事 故 | 非 法 行 医 | 医 疗 美 容 纠 纷 医 疗 损 害 赔 偿 | 损 害 赔 偿 侵 权 赔 偿 | 精 神 损 害 | 财 产 损 害 人 身 损 害 | 消 费 者 维 权 | 安 全 事 故 金 融 涉 外 其 他 法 律 问 题 | 知 名 律 所 | 资 深 律 师 专 业 律 师 | 2 1 . 8 亿 累 计 挽 回 客 户 损 失 2 1 . 8 亿 元 人 民 币 1 0 0 0 余 家 企 事 业 单 位 、 社 会 团 体 、 政 府 单 位 的 法 律 顾 问 1 9 9 6 年 是 中 国 创 办 最 早 的 合 伙 制 律 师 事 务 所 之 一 2 0 0 余 名 律 师 , 各 领 域 均 有 专 家 级 律 师 坐 镇 3 0 万 + 累 计 解 决 客 户 疑 难 法 律 问 题 7 0 % 律 师 7 0 % 以 上 律 师 获 得 法 律 硕 士 学 位 律 师 团 队 扬 正 气 人 人 以 诚 , 维 权 益 事 事 以 专 法 律 案 例 扬 我 国 法 , 张 我 民 权 经 典 案 例 最 新 案 例 装 修 材 料 以 次 充 好 维 权 攻 略 : 北 京 房 产 纠 纷 律 师 揭 秘 8 大 案 例 与 对 策 在 实 际 装 修 过 程 中 , 一 些 无 良 商 家 为 谋 取 暴 利 , 采 用 以 次 充 好 的 手 段 欺 骗 消 费 者 , 给 业 主 带 来 了 巨 大 的 经 济 损 失 和 精 神 困 扰 。 作 为 一 名 北 京 房 产 纠 纷 律 师 , 我 深 知 此 类 问 题 的 严 重 性 和 维 权 的 紧 迫 性 。 本 文 将 通 过 八 个 典 型 案 例 , 为 您 揭 示 装 修 材 料 以 次 充 好 的 常 见 手 段 , 并 提 供 有 效 的 维 权 策 略 , 助 您 轻 松 维 权 , 守 护 您 的 家 居 权 益 。   一 、 案 例 一 : 地 板 以 次 充 好   王 先 生 在 北 京 购 买 了 一 套 新 房 , 准 备 进 行 装 修 。 在 选 择 地 板 时 , 他 看 中 了 某 品 牌 的 查 看 更 多 . . . . 财 产 损 失 赔 偿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与 实 践 案 例 分 析 财 产 损 失 的 赔 偿 金 额 计 算 是 一 个 重 要 且 复 杂 的 问 题 。 作 为 北 京 损 害 赔 偿 律 师 , 我 们 经 常 需 要 面 对 各 种 财 产 损 失 赔 偿 案 件 , 如 交 通 事 故 、 合 同 纠 纷 、 侵 权 行 为 等 。 本 文 将 详 细 探 讨 如 何 计 算 财 产 损 失 的 赔 偿 金 额 , 并 结 合 实 际 案 例 进 行 分 析 , 以 期 为 读 者 提 供 有 益 的 参 考 。   二 、 财 产 损 失 赔 偿 金 额 的 计 算 原 则 在 计 算 财 产 损 失 的 赔 偿 金 额 时 , 应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:   ( 一 ) 实 际 损 失 原 则   实 际 损 失 原 则 是 指 赔 偿 金 额 应 当 等 于 受 害 人 因 侵 权 行 为 或 违 查 看 更 多 . . . . 贪 污 受 贿 罪 的 量 刑 标 准 是 什 么 ? — — 北 京 贪 污 罪 辩 护 律 师 解 析 典 型 案 例 随 着 社 会 的 发 展 和 法 治 的 进 步 , 对 于 公 职 人 员 的 廉 洁 要 求 越 来 越 高 。 贪 污 受 贿 作 为 严 重 侵 害 国 家 利 益 和 社 会 公 平 正 义 的 行 为 , 一 直 以 来 都 是 我 国 刑 法 严 厉 打 击 的 对 象 。 本 文 将 由 一 位 经 验 丰 富 的 北 京 贪 污 罪 辩 护 律 师 , 通 过 分 析 多 个 真 实 案 例 , 深 入 探 讨 贪 污 受 贿 罪 的 量 刑 标 准 及 其 背 后 的 法 律 逻 辑 。 通 过 对 这 些 案 例 的 研 究 , 我 们 希 望 能 够 为 读 者 提 供 一 个 更 加 全 面 和 深 入 的 理 解 。   一 、 贪 污 受 贿 罪 的 基 本 概 念   贪 污 受 贿 罪 是 指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利 用 职 查 看 更 多 . . . . 主 动 退 还 贪 污 受 贿 所 得 : 能 否 减 轻 处 罚 ? — — 北 京 贪 污 受 贿 罪 律 师 的 深 度 解 析 与 案 例 分 析 贪 污 受 贿 犯 罪 是 严 重 损 害 国 家 法 律 尊 严 和 公 民 权 益 的 行 为 。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, 犯 罪 嫌 疑 人 或 被 告 人 主 动 退 还 贪 污 受 贿 所 得 的 情 况 时 有 发 生 。 那 么 , 主 动 退 还 贪 污 受 贿 所 得 是 否 可 以 减 轻 处 罚 呢 ? 本 文 将 从 北 京 贪 污 受 贿 罪 律 师 的 角 度 出 发 , 结 合 具 体 案 例 , 对 这 一 问 题 进 行 深 入 解 析 。   一 、 主 动 退 还 贪 污 受 贿 所 得 的 法 律 依 据   根 据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》 和 相 关 司 法 解 释 , 犯 罪 嫌 疑 人 或 被 告 人 在 案 发 后 主 动 退 还 贪 污 受 贿 所 得 , 可 以 作 为 从 轻 或 减 轻 查 看 更 多 . . . . 上 海 合 同 纠 纷 律 师 详 解 : 审 查 合 同 中 的 争 议 解 决 机 制 及 其 案 例 分 析 一 、 审 查 争 议 解 决 机 制 的 关 键 要 素   1 . 明 确 约 定 : 合 同 中 应 明 确 规 定 争 议 解 决 的 方 式 、 程 序 、 地 点 和 适 用 法 律 。 2 . 选 择 合 适 的 解 决 方 式 : 常 见 的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包 括 协 商 、 调 解 、 仲 裁 和 诉 讼 。 企 业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选 择 最 适 合 的 方 式 。 3 . 仲 裁 机 构 的 选 择 : 如 果 选 择 了 仲 裁 作 为 解 决 方 式 , 则 需 要 指 定 具 体 的 仲 裁 机 构 , 并 明 确 仲 裁 规 则 。 4 . 管 辖 权 : 合 同 中 应 明 确 约 定 争 议 解 决 的 管 辖 权 , 即 哪 个 法 院 或 查 看 更 多 . . . . 深 圳 合 同 纠 纷 律 师 解 析 : 保 险 人 拒 赔 的 常 见 理 由 及 相 关 案 例 分 析 在 上 文 中 , 我 们 已 经 概 述 了 保 险 人 拒 赔 的 一 些 常 见 理 由 , 并 提 供 了 十 个 相 关 的 案 例 分 析 。 接 下 来 , 我 们 将 进 一 步 探 讨 更 多 拒 赔 的 理 由 及 其 背 后 的 法 律 依 据 , 并 通 过 具 体 的 案 例 来 加 深 理 解 。   一 、 保 险 人 拒 赔 的 其 他 理 由   超 额 索 赔 : 索 赔 金 额 超 过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的 赔 偿 限 额 。 欺 诈 行 为 : 被 保 险 人 或 受 益 人 通 过 欺 诈 手 段 试 图 获 得 赔 偿 。 违 反 合 同 条 款 : 被 保 险 人 违 反 了 保 险 合 同 中 的 具 体 条 款 。 不 可 抗 力 :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导 致 的 损 失 查 看 更 多 . . . . 深 圳 合 同 律 师 解 读 : 采 购 合 同 的 解 除 情 景 与 案 例 分 析 第 一 章 : 引 言   采 购 合 同 是 商 业 活 动 中 常 见 的 法 律 文 件 , 其 签 订 意 味 着 双 方 就 商 品 或 服 务 的 买 卖 达 成 了 约 定 。 但 在 实 际 履 行 过 程 中 , 由 于 各 种 原 因 , 可 能 会 出 现 需 要 解 除 采 购 合 同 的 情 况 。 作 为 专 业 的 深 圳 合 同 律 师 , 下 面 将 结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实 践 案 例 , 就 何 种 情 况 下 可 以 解 除 采 购 合 同 进 行 解 读 。   第 二 章 : 合 同 解 除 的 一 般 情 形   采 购 合 同 的 解 除 , 通 常 基 于 以 下 情 形 :   一 、 协 商 一 致 解 除 。 双 方 当 事 人 在 合 同 签 署 后 , 基 于 互 信 和 协 查 看 更 多 . . . . 深 圳 债 务 纠 纷 律 师 详 解 : 借 款 担 保 合 同 中 担 保 物 处 置 权 的 处 理 及 案 例 分 析 在 金 融 交 易 中 , 借 款 担 保 合 同 是 保 障 债 权 人 权 益 的 重 要 法 律 文 件 。 当 债 务 人 未 能 按 时 偿 还 借 款 时 , 担 保 物 的 处 置 权 成 为 债 权 人 实 现 债 权 的 关 键 。 本 文 将 结 合 深 圳 地 区 的 司 法 实 践 和 相 关 案 例 , 详 细 探 讨 在 借 款 担 保 合 同 中 如 何 处 理 担 保 物 的 处 置 权 , 并 提 供 实 用 的 建 议 。   一 、 担 保 物 处 置 权 概 述 担 保 物 处 置 权 是 指 债 权 人 在 债 务 人 未 能 按 时 偿 还 借 款 时 , 依 法 对 担 保 物 进 行 处 置 以 实 现 债 权 的 权 利 。 担 保 物 处 置 权 的 行 使 需 遵 循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和 合 同 约 定 , 查 看 更 多 . . . . 查 看 更 多 > > 委 托 流 程 标 准 化 办 案 流 程 , 快 速 高 效 0 1 电 话 咨 询 0 2 见 面 咨 询 0 3 案 件 受 理 0 4 支 付 费 用 0 5 制 定 方 案 0 6 收 集 证 据 0 7 提 出 诉 讼 0 8 开 庭 审 理 0 9 案 件 终 结 常 见 问 题 我 们 为 您 排 忧 解 难 , 保 驾 护 航 离 婚 后 子 女 随 母 亲 生 活 的 有 哪 些 优 势 ?     《 婚 姻 法 》 第 1 8 条 规 定 , 离 婚 后 子 女 随 父 亲 生 活 的 是 指 离 婚 以 后 子 女 随 父 亲 生 活 的 , 不 是 父 母 离 婚 以 后 子 女 与 父 亲 共 同 生 活 的 约 定 无 效 。 即 无 论 父 母 离 婚 后 子 女 是 否 跟 随 父 亲 一 起 生 活 甚 至 完 全 跟 随 父 亲 共 同 生 活 , 其 内 容 均 不 改 变 。 如 果 双 方 因 离 婚 而 解 除 了 夫 妻 关 系 且 子 女 随 母 生 活 无 法 解 决 的 , 子 女 的 诉 讼 请 求 应 当 得 到 支 持 。 但 是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, 父 母 离 婚 后 子 女 随 母 亲 生 活 并 不 是 法 律 所 规 定 的 一 个 条 件 。     子 女 不 随 母 方 生 活 , 不 能 说 明 母 亲 与 子 女 之 间 没 有 虐 待 或 遗 弃 子 女 关 系 的 法 定 事 由 。 即 使 子 女 随 母 方 生 活 对 于 家 庭 其 他 成 员 或 社 会 有 重 大 利 益 时 则 也 不 能 免 除 对 子 女 利 益 的 保 护 。 因 此 需 要 强 调 的 是 夫 妻 离 婚 后 子 女 随 母 生 活 既 是 法 定 权 利 也 是 法 定 义 务 。 在 子 女 随 母 亲 生 活 是 需 要 法 律 来 保 障 的 一 项 法 定 权 利 。 因 为 只 有 法 律 才 能 赋 予 法 律 具 有 强 制 性 的 效 力 。     父 母 双 方 在 离 婚 后 , 可 以 就 子 女 的 抚 养 问 题 进 行 协 商 。 但 在 协 商 不 成 的 情 况 下 , 则 应 该 根 据 子 女 的 实 际 情 况 来 确 定 子 女 抚 养 权 的 归 属 。 例 如 : 在 子 女 因 病 或 者 其 他 原 因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 情 况 下 , 父 母 双 方 可 以 协 商 抚 养 子 女 ; 在 子 女 患 病 或 者 其 他 原 因 , 不 宜 继 续 抚 养 , 子 女 要 求 变 更 抚 养 权 的 , 父 母 双 方 可 以 协 议 变 更 或 直 接 送 交 劳 动 保 障 部 门 强 制 执 行 ; 子 女 要 求 随 父 母 生 活 的 等 。     双 方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, 那 么 对 于 法 院 判 决 来 说 应 当 如 何 处 理 呢 ? 法 院 一 般 会 判 决 子 女 随 父 母 生 活 。 根 据 我 国 法 律 规 定 。 子 女 一 般 随 父 或 随 母 生 活 。 但 父 母 双 方 因 感 情 不 和 分 居 满 二 年 的 或 者 离 婚 后 由 一 方 承 担 主 要 扶 养 费 的 , 孩 子 一 般 随 父 或 随 母 生 活 。     但 如 果 父 母 双 方 都 因 外 出 务 工 、 子 女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等 原 因 经 常 不 能 亲 自 照 顾 子 女 , 由 一 方 直 接 管 束 或 者 由 另 一 方 照 顾 的 除 外 。 父 母 双 方 如 果 都 不 愿 意 将 子 女 交 由 一 方 管 束 或 者 由 另 一 方 照 顾 的 除 外 。 因 为 根 据 我 国 法 律 规 定 子 女 抚 养 权 诉 讼 可 以 由 法 院 进 行 判 决 和 执 行 。     夫 妻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未 成 年 子 女 的 抚 养 权 问 题 是 我 国 法 律 规 定 的 一 种 特 殊 的 解 决 方 式 。 夫 妻 双 方 应 当 本 着 互 谅 互 让 、 友 好 协 商 的 精 神 , 通 过 协 商 解 决 对 未 成 年 子 女 的 抚 养 问 题 而 不 是 离 婚 , 以 确 保 未 成 年 子 女 的 合 法 权 益 。 但 这 种 协 商 不 能 解 决 婚 姻 关 系 中 的 抚 养 问 题 , 法 律 也 明 确 规 定 离 婚 的 子 女 不 能 随 父 或 母 生 活 。 那 么 如 何 解 决 婚 姻 关 系 中 不 能 抚 养 子 女 的 问 题 呢 ? 《 婚 姻 法 》 第 1 6 条 明 确 规 定 : “ 离 婚 后 子 女 抚 养 权 归 属 于 父 母 双 方 , 应 当 平 等 协 商 一 致 ; 不 能 达 成 协 议 的 , 由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。 ”     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离 婚 案 件 处 理 子 女 抚 养 问 题 的 若 干 具 体 意 见 》 第 1 条 也 规 定 : “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离 婚 案 件 时 , 应 当 依 法 保 障 子 女 的 合 法 权 益 。 ” 这 是 离 婚 中 对 未 成 年 子 女 抚 养 权 问 题 的 最 重 要 的 规 定 之 一 。 为 了 避 免 将 来 出 现 离 婚 纠 纷 案 件 出 现 子 女 抚 养 权 权 属 争 霸 的 情 况 出 现 或 离 婚 纠 纷 变 成 家 庭 纠 纷 等 问 题 , 因 此 《 婚 姻 法 》 对 离 婚 案 件 抚 养 权 的 处 理 做 了 规 定 。     从 法 律 的 角 度 来 看 , 离 婚 后 子 女 抚 养 权 争 议 需 要 协 商 解 决 的 情 形 有 七 种 。 即 离 婚 后 子 女 抚 养 权 归 属 发 生 争 议 ; 未 成 年 子 女 由 父 母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同 意 的 ; 两 岁 以 下 的 未 成 年 子 女 由 父 母 两 边 协 议 ; 两 岁 以 上 的 未 成 年 子 女 由 父 方 和 母 方 协 议 ; 有 特 殊 情 况 也 可 以 经 本 院 或 者 上 级 法 院 批 准 。 对 当 事 人 不 利 的 证 据 要 何 时 出 示     《 民 事 诉 讼 法 》 第 九 十 二 条 规 定 : “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,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将 有 关 证 据 材 料 出 示 给 当 事 人 ; 因 证 据 灭 失 、 无 法 取 得 或 者 其 他 原 因 致 使 不 能 查 清 事 实 真 相 的 ,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通 知 有 关 当 事 人 :     ( 一 ) 证 据 灭 失 致 使 无 法 查 清 事 实 真 相 案 件     ( 二 ) 人 民 法 院 认 为 应 当 审 理 但 不 适 用 民 事 诉 讼 法 第 五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而 适 用 本 法 规 关 于 民 事 诉 讼 证 据 规 则 的 决 定 撤 销 或 者 变 更 的 案 件     ( 三 ) 人 民 法 院 认 为 应 当 审 理 但 不 适 用 民 事 诉 讼 法 第 五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而 适 用 本 法 规 关 于 民 事 诉 讼 证 据 规 则 的 决 定 撤 销 或 者 变 更 的 案 件     ( 四 ) 人 民 法 院 认 为 可 以 审 理 但 不 适 用 于 民 事 诉 讼 的 其 他 案 件 。 ”     “ 在 认 定 事 实 问 题 上 , 应 当 以 存 在 或 者 可 能 存 在 于 一 定 事 实 中 以 及 与 之 相 关 或 具 有 合 理 关 联 性 为 基 础 ; 同 时 应 当 注 意 判 断 证 明 力 问 题 。 证 明 力 问 题 是 争 议 双 方 举 证 责 任 分 配 原 则 最 为 重 要 却 也 是 争 议 焦 点 之 所 在 。 通 过 证 明 力 制 度 将 争 议 焦 点 固 定 并 排 除 在 法 庭 辩 论 之 外 , 从 而 保 护 当 事 人 双 方 权 益 并 保 护 当 事 人 一 方 之 诉 讼 权 利 。 ”     法 院 对 应 当 在 法 庭 辩 论 终 结 前 进 行 举 证 的 民 事 纠 纷 案 件 , 应 当 予 以 立 案 并 及 时 作 出 裁 判 。 不 能 在 法 庭 辩 论 终 结 前 进 行 申 请 诉 前 调 解 或 申 请 法 院 作 出 判 决 变 更 仲 裁 裁 决 和 调 解 协 议 。 未 经 法 院 同 意 , 不 得 对 相 关 事 项 作 变 更 鉴 定 或 仲 裁 活 动 。     对 当 事 人 不 利 的 证 据 包 括 : 对 当 事 人 不 利 的 事 实 陈 述 ; 当 事 人 有 能 力 举 证 而 拒 不 举 证 ; 当 事 人 没 有 正 当 理 由 拒 不 提 供 材 料 以 承 担 不 利 后 果 等 。 对 当 事 人 不 利 的 事 实 陈 述 通 常 是 指 当 事 人 故 意 或 者 重 大 过 失 的 行 为 或 事 实 。     故 意 或 重 大 过 失 行 为 和 事 实 一 般 可 以 直 接 证 明 损 害 结 果 造 成 或 者 可 能 造 成 损 害 后 果 的 事 实 。 过 失 行 为 包 括 过 错 和 过 失 责 任 两 种 类 型 , 过 失 行 为 是 指 行 为 人 故 意 或 者 重 大 过 失 , 主 要 指 损 害 结 果 和 严 重 后 果 存 在 因 果 关 系 , 导 致 了 损 害 结 果 发 生 ; 过 失 行 为 主 要 指 行 为 人 无 意 或 故 意 犯 罪 , 没 有 犯 罪 故 意 , 但 导 致 了 损 害 结 果 发 生 从 而 具 有 刑 事 责 任 能 力 ; 结 果 责 任 则 是 行 为 人 故 意 或 者 重 大 过 失 造 成 了 受 害 人 的 财 产 或 生 命 利 益 损 失 而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。     虽 然 《 继 承 法 》 第 1 8 条 对 造 成 受 害 人 死 亡 而 没 有 法 定 继 承 人 给 予 特 别 保 护 , 但 并 未 规 定 受 害 人 亲 属 对 故 意 或 重 大 过 失 所 造 成 损 害 后 果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的 情 形 。 对 于 死 亡 后 没 有 法 定 继 承 人 死 亡 后 果 无 特 别 说 明 , 法 院 通 常 只 以 法 定 继 承 人 已 死 亡 为 由 按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对 待 。 同 居 期 间 一 方 以 个 人 名 义 形 成 的 债 务 是 个 人 债 务 吗     “ 夫 妻 共 同 债 务 ” 中 的 债 务 是 指 当 事 人 结 婚 前 或 者 结 婚 后 以 夫 妻 名 义 为 家 庭 日 常 生 活 需 要 所 负 债 务 , 但 因 一 方 患 有 重 大 疾 病 等 特 殊 原 因 未 能 举 证 证 明 的 除 外 。     对 同 居 关 系 中 的 个 人 债 务 如 何 处 理 , 存 在 两 种 不 同 的 观 点 。 一 种 观 点 认 为 , 如 果 是 “ 婚 前 债 务 ” 的 , 则 与 婚 后 配 偶 一 方 无 关 ; 而 同 居 关 系 中 配 偶 一 方 以 个 人 名 义 为 家 庭 日 常 生 活 需 要 所 负 债 务 , 则 在 没 有 确 定 夫 妻 共 同 生 活 目 的 基 础 上 , 是 不 属 于 双 方 在 同 一 经 营 活 动 、 共 同 消 费 等 事 实 行 为 中 的 组 成 部 分 。     另 一 种 学 说 认 为 , 同 居 关 系 是 基 于 不 同 家 庭 成 员 的 身 份 关 系 产 生 。 双 方 作 为 共 同 生 活 主 体 , 其 对 外 享 有 平 等 的 权 利 、 承 担 平 等 的 义 务 。 如 夫 妻 一 方 对 外 所 负 债 务 属 于 个 人 债 务 , 即 配 偶 一 方 需 对 该 债 务 的 清 偿 负 担 全 部 责 任 。 因 此 , 同 居 关 系 中 因 个 人 债 务 产 生 纠 纷 时 , 应 当 认 定 为 同 居 关 系 而 产 生 的 共 同 债 务 。     对 于 这 类 案 子 来 说 , 只 要 是 没 有 约 定 为 夫 妻 共 同 生 活 而 实 际 发 生 的 借 款 属 “ 同 居 关 系 ” 中 当 事 人 之 间 所 负 债 务 。 如 果 法 院 审 理 此 类 案 件 时 认 为 属 于 夫 妻 共 同 债 权 或 者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双 方 真 实 合 意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所 欠 款 项 并 非 婚 前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或 者 双 方 真 实 合 意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并 非 赠 与 行 为 以 及 婚 后 发 生 的 债 务 等 因 素 造 成 , 则 应 认 定 为 个 人 债 务 或 由 双 方 各 自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。     同 居 期 间 一 方 以 个 人 名 义 向 他 人 出 借 资 金 形 成 债 务 的 , 同 居 期 间 该 借 款 性 质 上 属 于 “ 个 人 债 务 ” 而 非 “ 夫 妻 共 同 债 务 ” 。     对 此 , 我 认 为 , 在 法 律 适 用 上 应 以 “ 个 人 ” 为 主 。 一 方 借 他 人 现 金 用 于 个 人 消 费 或 者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债 务 , 属 于 个 人 之 间 的 共 同 债 务 。 当 双 方 不 存 在 其 他 共 同 生 活 关 系 前 提 下 , 因 借 款 、 投 资 、 生 产 经 营 所 产 生 的 共 同 债 务 , 属 于 “ 夫 妻 共 同 债 务 ” 。 这 种 认 识 符 合 我 国 婚 姻 立 法 精 神 。 对 同 居 期 间 一 方 以 个 人 名 义 为 他 人 借 款 形 成 的 共 同 债 务 , 则 有 必 要 区 分 借 款 与 投 资 之 间 的 不 同 情 形 来 处 理 。     从 法 律 原 则 上 讲 , 共 同 债 务 应 该 由 个 人 偿 还 而 非 由 夫 妻 共 同 承 担 , 否 则 很 难 认 定 为 共 同 债 务 。 在 涉 及 同 居 期 间 财 产 分 割 时 , 夫 妻 间 财 产 并 不 直 接 发 生 所 有 权 转 移 问 题 , 而 是 可 以 通 过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约 定 。     但 如 果 当 事 人 事 后 约 定 不 明 确 又 不 能 解 决 利 益 冲 突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下 就 应 将 夫 妻 双 方 确 定 为 平 等 主 体 之 间 的 利 害 关 系 人 。 这 样 做 一 方 面 能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避 免 当 事 人 因 未 订 立 书 面 协 议 而 产 生 纠 纷 ; 另 一 方 面 也 能 体 现 双 方 对 利 益 冲 突 和 解 决 方 式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后 再 进 行 财 产 分 割 和 处 理 。 未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手 续 而 在 我 国 境 内 死 亡 人 员 , 婚 姻 状 况 如 何 ?     对 未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手 续 而 在 我 国 境 内 死 亡 人 员 , 其 直 系 亲 属 或 其 近 亲 属 可 以 向 登 记 机 关 提 出 异 议 , 登 记 机 关 应 在 收 到 异 议 后 予 以 处 理 。     对 于 不 同 意 结 婚 的 , 登 记 机 关 应 当 作 出 准 予 结 婚 登 记 的 决 定 。 对 死 亡 的 , 经 向 其 国 内 亲 属 通 报 后 仍 未 表 示 异 议 的 , 登 记 机 关 不 予 登 记 。 婚 姻 关 系 一 经 成 立 后 , 婚 姻 关 系 不 因 双 方 当 事 人 死 亡 而 自 然 终 止 。     但 根 据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婚 姻 法 》 第 十 七 条 之 规 定 : “ 外 国 公 民 与 中 国 公 民 未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手 续 的 , 中 国 公 民 在 其 国 ( 地 区 ) 死 亡 的 ; 外 国 公 民 在 我 国 国 内 死 亡 的 , 中 国 公 民 可 以 在 其 国 ( 地 区 ) 申 请 结 婚 登 记 。 ”     1 、 外 国 公 民 与 中 国 公 民 未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手 续 的 , 中 国 公 民 在 其 国 ( 地 区 ) 死 亡 ;     外 国 公 民 在 我 国 国 内 死 亡 的 , 中 国 公 民 可 以 在 其 国 ( 地 区 ) 申 请 结 婚 登 记 。 涉 外 婚 姻 中 , 涉 及 到 我 国 国 籍 主 体 的 问 题 , 我 国 对 外 国 国 籍 当 事 人 , 可 适 用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条 例 》 , 由 国 籍 申 请 人 及 其 共 同 生 活 人 共 同 声 明 对 该 外 国 籍 当 事 人 享 有 民 事 权 利 和 义 务 。     外 籍 当 事 人 应 向 中 国 国 籍 机 关 提 交 声 明 。 声 明 声 明 须 有 中 文 、 英 文 或 法 文 的 文 本 。 声 明 声 明 内 容 应 符 合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通 则 》 、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婚 姻 法 》 之 规 定 。 当 事 人 还 应 提 供 与 其 国 籍 有 关 的 法 律 、 法 规 证 明 以 及 在 我 国 居 住 和 工 作 经 历 有 关 的 材 料 。     2 、 外 国 公 民 在 我 国 国 内 死 亡 的 , 中 国 公 民 可 以 到 国 内 亲 属 所 在 地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申 请 结 婚 登 记 。     在 我 国 内 地 死 亡 的 , 其 国 内 亲 属 应 当 持 其 户 籍 证 明 和 死 亡 证 明 , 向 户 口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立 案 。 如 果 死 亡 当 事 人 国 内 亲 属 不 能 提 供 死 亡 证 明 的 , 由 当 事 人 在 国 内 亲 属 的 户 籍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委 托 鉴 定 机 构 对 其 国 内 亲 属 身 份 进 行 鉴 定 。     如 果 我 国 内 地 和 国 外 不 同 当 事 人 申 请 立 案 , 则 只 能 由 其 国 内 亲 属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立 案 。 如 果 死 者 与 国 内 亲 属 系 亲 兄 弟 姐 妹 或 者 表 叔 表 舅 等 关 系 , 则 还 可 以 由 死 者 亲 属 申 请 立 案 。     如 果 死 者 与 中 国 内 地 亲 属 系 亲 戚 关 系 , 则 其 国 内 亲 属 也 可 以 到 户 口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立 案 , 但 是 要 按 照 中 国 内 地 与 外 国 不 同 当 事 人 申 请 立 案 时 登 记 机 关 提 供 的 相 关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。     比 如 死 者 是 不 是 具 有 中 国 国 籍 、 有 无 子 女 以 及 收 养 人 是 否 符 合 亲 权 或 者 收 养 条 件 等 ; 如 果 当 事 人 所 持 有 效 证 明 符 合 规 定 程 序 , 则 需 要 依 照 中 国 内 地 和 国 外 婚 姻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手 续 。     3 、 因 继 承 或 受 遗 赠 等 法 律 关 系 而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死 亡 的 , 中 国 公 民 可 以 在 其 国 ( 地 区 ) 申 请 死 亡 登 记 。     因 继 承 或 受 遗 赠 等 法 律 关 系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死 亡 的 , 可 以 在 相 应 的 中 国 公 民 国 内 户 籍 所 在 地 向 所 在 国 ( 地 区 ) 提 出 死 亡 登 记 , 但 我 国 政 府 认 为 可 能 影 响 当 事 人 死 亡 状 态 而 不 予 以 承 认 的 除 外 。 因 受 到 侵 害 而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死 亡 的 , 可 以 在 所 在 地 法 院 起 诉 要 求 损 害 赔 偿 。 当 事 人 被 认 定 为 侵 害 人 的 ,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及 时 受 理 案 件 并 开 庭 审 理 。 涉 外 婚 姻 关 系 的 效 力 : 以 是 否 缔 结 婚 姻 为 判 断 标 准 。 刑 法 总 则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什 么 ?     刑 事 犯 罪 是 指 违 反 刑 法 规 定 , 具 有 社 会 危 害 性 的 行 为 。 一 般 是 指 严 重 危 害 社 会 秩 序 和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的 犯 罪 行 为 。 它 包 括 各 种 危 害 国 家 政 治 、 经 济 、 文 化 和 社 会 生 活 秩 序 的 犯 罪 。 今 天 我 们 就 来 为 您 讲 解 一 下 这 个 问 题 。    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》 总 则 : 是 制 定 刑 事 法 律 规 范 草 案 的 法 律 依 据 。 其 主 要 内 容 是 :     ( 一 ) 总 则 规 定 了 适 用 法 律 的 范 围     ( 二 ) 适 用 法 律 必 须 以 事 实 为 依 据 ,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。 并 规 定 了 适 用 法 律 时 必 须 遵 循 的 原 则 。     ( 三 ) 总 则 涉 及 到 哪 些 内 容 ?     ( 四 ) 总 则 为 什 么 设 定 “ 为 了 ” 这 样 一 个 表 述 ?     ( 五 ) 从 “ 什 么 是 ” 到 “ 怎 样 ” ?     我 们 对 总 则 的 理 解 常 常 是 从 “ 什 么 是 ” 到 “ 怎 样 ” 。 如 果 从 “ 什 么 是 ” 到 “ 怎 样 ” , 那 么 对 于 每 一 个 具 体 的 刑 事 案 件 来 说 , “ 如 何 ” 都 有 不 同 的 理 解 , 这 无 疑 是 不 利 于 刑 事 司 法 实 践 发 展 的 。 只 有 在 “ 怎 样 ” 时 , 才 能 体 现 出 对 刑 法 总 则 本 身 的 价 值 追 求 和 实 现 结 果 所 作 出 的 理 性 选 择 。 只 有 对 刑 法 总 则 做 了 适 当 和 合 理 的 修 改 , 才 能 使 它 符 合 实 践 发 展 的 需 要 。     对 总 的 原 则 作 出 调 整 的 意 义 : 即 在 维 护 社 会 秩 序 、 保 护 公 民 权 利 与 人 身 权 利 、 保 护 国 家 利 益 等 方 面 应 该 体 现 出 其 一 致 性 特 性 ; 从 总 体 上 看 , 既 要 体 现 社 会 正 义 又 要 体 现 法 律 正 义 ; 既 要 注 意 社 会 秩 序 建 设 同 时 也 要 注 意 社 会 正 义 ; 既 要 维 护 社 会 公 平 正 义 又 要 保 护 公 民 基 本 权 利 ; 既 要 维 护 国 家 统 一 , 又 要 防 止 被 别 有 用 心 势 力 利 用 从 而 影 响 社 会 稳 定 。     总 则 具 有 总 括 性 和 指 导 性 等 特 点 : 总 则 既 包 括 传 统 总 则 法 律 体 系 , 又 包 括 现 代 法 律 体 系 ; 既 要 具 有 与 法 律 相 对 简 单 和 具 体 的 规 定 , 又 要 具 有 一 定 的 抽 象 和 深 意 ; 既 要 规 定 必 要 类 型 的 法 律 规 范 , 又 要 规 定 与 社 会 生 活 密 切 相 关 且 不 可 超 出 社 会 生 活 领 域 的 法 律 规 范 ; 既 要 注 意 总 则 与 刑 法 之 间 相 互 协 调 而 又 相 互 区 别 ; 既 要 考 虑 刑 法 与 其 他 法 律 之 间 存 在 差 异 性 又 要 兼 顾 刑 法 与 其 他 法 律 之 间 的 协 调 。     ( 1 ) 总 则 的 性 质 和 作 用 :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中 的 一 部 总 纲 。 它 所 规 定 的 犯 罪 的 概 念 和 范 围 是 我 国 刑 法 的 核 心 和 关 键 。     ( 2 ) 犯 罪 人 及 其 刑 罚 : 凡 有 犯 罪 行 为 的 人 都 必 须 受 到 刑 法 的 惩 罚 。     ( 3 ) 刑 事 责 任 能 力 : 在 任 何 时 候 都 必 须 服 从 于 对 犯 罪 行 为 及 其 后 果 承 担 责 任 、 并 且 不 得 逃 避 刑 事 责 任 的 要 求 。     ( 4 ) 刑 事 责 任 能 力 的 构 成 要 件 : 只 有 当 行 为 人 有 相 应 的 能 力 时 才 能 构 成 犯 罪 ( 如 过 失 致 人 死 亡 ) ; 只 有 当 行 为 人 有 相 应 的 能 力 但 无 相 应 行 为 时 才 能 构 成 犯 罪 ( 如 故 意 杀 人 ) 。     ( 5 ) 基 本 原 则 : 中 国 刑 法 上 的 基 本 原 则 主 要 包 括 刑 事 责 任 能 力 和 宽 严 相 济 刑 事 政 策 两 个 方 面 。     ( 6 ) 分 则 规 定 了 我 国 刑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、 刑 法 与 其 他 法 律 的 关 系 以 及 刑 事 法 律 体 系 等 内 容 。     如 果 您 在 此 方 面 有 一 些 相 关 的 问 题 , 可 以 向 我 们 专 业 的 律 师 人 士 进 行 咨 询 。 现 在 大 家 了 解 到 关 于 暴 力 犯 罪 的 相 关 内 容 了 吗 ? 当 您 遇 见 这 样 的 事 发 生 纠 纷 , 您 更 需 要 一 个 具 有 专 业 知 识 的 律 师 为 您 提 供 法 律 知 识 帮 助 。 我 们 可 以 为 您 提 供 最 优 秀 的 律 师 解 决 您 的 所 有 疑 问 。 网 贷 逾 期 如 何 通 过 协 商 妥 善 解 决 ?     如 果 在 逾 期 后 没 有 想 办 法 尽 快 偿 还 贷 款 的 话 , 那 么 , 首 先 一 定 要 意 识 到 可 能 是 自 己 还 款 的 问 题 , 并 及 时 和 平 台 进 行 沟 通 。 协 商 成 功 后 , 就 不 用 担 心 会 出 现 一 系 列 的 麻 烦 了 , 因 为 你 已 经 和 平 台 进 行 了 有 效 的 沟 通 了 , 所 以 不 会 有 任 何 的 影 响 的 了 。 当 然 了 一 定 要 记 住 , 协 商 不 能 解 决 问 题 , 一 定 要 以 法 律 的 手 段 去 处 理 这 些 问 题 。 那 么 对 于 相 关 情 况 你 了 解 多 少 呢 ? 接 下 来 和 我 们 一 起 看 看 吧 。     1 、 向 银 行 提 出 协 商 , 要 求 继 续 还 贷 。     如 果 你 想 要 和 银 行 协 商 , 那 么 就 必 须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: 首 先 你 的 个 人 征 信 记 录 还 在 银 行 , 你 没 有 逾 期 记 录 ; 其 次 你 逾 期 本 金 和 利 息 都 已 经 还 了 ; 第 三 你 有 一 定 的 还 款 能 力 可 以 继 续 还 款 。 这 三 个 条 件 缺 一 不 可 。 其 中 最 重 要 的 就 是 一 定 要 及 时 还 清 欠 款 。 因 为 一 旦 你 发 生 逾 期 后 , 就 很 难 再 向 银 行 申 请 减 免 利 率 或 分 期 还 款 了 ; 而 银 行 往 往 都 是 根 据 借 款 合 同 以 及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审 批 的 , 只 要 符 合 条 件 都 会 同 意 你 继 续 还 贷 。     2 、 协 商 不 成 时 , 可 以 起 诉 对 方 。     如 果 协 商 不 成 , 可 以 通 过 法 律 诉 讼 , 对 方 需 要 按 照 约 定 分 期 还 款 , 然 后 对 方 需 要 承 担 一 定 的 利 息 和 违 约 金 。 如 果 是 因 为 对 方 暴 力 催 收 而 导 致 你 无 法 偿 还 而 产 生 了 债 务 的 话 , 你 也 可 以 向 法 院 起 诉 。 法 院 会 根 据 案 件 结 果 进 行 判 决 。 如 果 协 商 不 成 的 话 , 还 可 以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。     3 、 协 商 成 功 后 , 可 以 先 与 平 台 协 商 还 款 事 宜 。     其 实 这 一 步 也 是 非 常 关 键 的 , 就 是 要 确 保 能 顺 利 地 与 平 台 进 行 协 商 。 一 般 的 平 台 都 会 选 择 和 借 款 期 超 过 3 年 以 上 , 且 不 会 分 期 偿 还 以 及 与 借 款 人 协 商 还 款 能 力 和 还 款 意 愿 的 贷 款 平 台 。 但 是 , 这 些 平 台 一 定 是 合 法 合 规 的 。 所 以 千 万 不 要 想 着 通 过 不 正 当 的 方 式 去 获 取 贷 款 资 源 来 进 行 周 转 。 因 此 在 还 款 过 程 中 必 须 要 合 法 合 规 地 处 理 好 还 款 事 宜 。     4 、 如 果 协 商 不 成 , 也 可 以 选 择 通 过 法 律 手 段 解 决 问 题 。     通 过 法 律 途 径 解 决 的 话 , 可 以 通 过 法 院 起 诉 , 而 不 是 通 过 协 商 解 决 , 这 对 我 们 来 说 是 非 常 不 利 的 。 因 为 当 我 们 发 现 自 己 已 经 逾 期 之 后 , 就 会 有 恶 意 扣 款 , 骗 贷 , 虚 假 诉 讼 等 各 种 恶 意 行 为 。 这 些 行 为 不 仅 会 严 重 地 损 害 我 们 自 身 的 权 益 , 而 且 还 会 对 我 们 有 一 种 无 形 的 压 力 。 所 以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我 们 就 要 考 虑 到 通 过 法 律 手 段 解 决 。     今 天 为 您 讲 解 的 内 容 就 到 这 里 , 无 论 如 何 , 法 律 方 式 是 解 决 问 题 的 一 大 途 径 , 当 我 们 在 生 活 中 遇 到 问 题 时 , 我 们 应 该 通 过 学 习 法 律 来 避 免 自 己 受 到 不 法 侵 害 。 如 果 您 还 有 更 深 的 疑 问 , 欢 迎 来 咨 询 我 们 的 律 师 , 我 们 有 专 业 的 律 师 来 为 您 提 供 服 务 。 被 拖 欠 工 资 时 劳 动 者 应 当 注 意 的 哪 些 时 间 界 限 ?     劳 动 者 对 用 人 单 位 未 及 时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的 请 求 ,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应 当 自 收 到 仲 裁 申 请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作 出 裁 决 。 法 律 规 定 的 仲 裁 期 限 , 从 当 事 人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其 权 利 被 侵 害 之 日 起 计 算 。 那 么 对 于 相 关 情 况 你 了 解 多 少 呢 ? 接 下 来 和 我 们 一 起 看 看 吧 。     逾 期 不 申 请 仲 裁 又 不 履 行 仲 裁 裁 决 责 任 、 权 利 被 侵 害 而 申 请 仲 裁 又 无 门 时 ,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。 一 年 内 申 请 不 到 仲 裁 也 不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。 根 据 《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仲 裁 法 》 第 2 7 条 的 规 定 , 由 于 劳 动 者 自 身 原 因 申 请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的 。 一 般 在 一 年 之 内 。     这 一 期 间 双 方 发 生 的 纠 纷 , 如 果 有 证 据 证 明 是 因 用 人 单 位 拖 欠 工 作 费 用 或 者 劳 动 者 患 病 或 者 非 因 工 负 伤 , 在 规 定 的 医 疗 期 满 后 不 能 从 事 原 工 作 , 也 不 能 从 事 由 用 人 单 位 另 行 安 排 的 工 作 , 致 使 民 事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, 可 以 向 本 组 织 或 者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请 求 给 予 补 偿 ; 尚 不 能 定 残 或 死 亡 的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。     对 因 本 法 第 九 十 一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情 形 而 导 致 终 结 仲 裁 程 序 的 , 申 请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仲 裁 文 书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申 请 作 出 仲 裁 ; 案 情 复 杂 的 , 经 仲 裁 委 员 会 裁 决 可 能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, 仲 裁 委 可 以 延 长 仲 裁 期 限 ; 经 仲 裁 会 仍 未 作 出 裁 决 的 ,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。 原 仲 裁 裁 决 或 者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执 行 裁 决 的 裁 定 。     仲 裁 期 限 自 裁 定 执 行 之 日 起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。 对 仲 裁 裁 决 不 服 的 ,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。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》 第 一 百 八 十 九 条 仲 裁 期 限 为 六 个 月 以 上 一 年 以 下 ( 不 含 一 年 ) 、 一 年 以 下 ( 不 含 一 年 ) 。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。 ”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》 第 二 百 三 十 二 条 当 事 人 一 方 不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或 者 不 完 全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或 者 其 他 不 合 法 行 为 致 使 合 同 无 效 的 , 对 方 当 事 人 可 以 在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其 权 利 被 侵 害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或 者 申 请 仲 裁 。     以 上 便 是 我 们 多 年 办 案 经 验 的 一 些 总 结 , 抛 砖 引 玉 , 另 有 诸 多 缺 乏 , 等 待 大 家 配 合 探 究 与 交 换 。 但 值 得 再 三 总 结 的 是 , 无 论 哪 种 案 件 , 律 师 就 是 要 抓 住 一 切 细 节 , 为 当 事 人 依 法 争 取 最 大 的 权 益 , 因 为 细 节 决 定 结 果 , 细 节 决 定 生 死 。 各 合 伙 人 之 间 对 有 关 合 伙 财 产 处 理 意 见 一 致 怎 么 办 ?     合 伙 , 是 指 两 个 以 上 合 伙 人 在 不 改 变 原 来 各 自 拥 有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情 况 下 , 对 共 同 财 产 的 处 分 , 形 成 一 个 共 同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。 合 伙 制 度 有 两 种 : 一 种 是 有 限 合 伙 制 ; 一 种 是 共 同 经 营 制 。 很 多 人 对 此 还 不 太 了 解 , 下 面 我 们 听 听 专 业 的 律 师 怎 么 说 。    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通 则 》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条 规 定 : 合 伙 是 两 个 以 上 合 伙 人 为 共 同 经 营 和 共 同 利 益 而 结 成 的 利 益 共 同 体 。 合 伙 关 系 不 以 合 伙 财 产 为 限 。 合 伙 人 在 合 伙 关 系 中 为 履 行 共 同 任 务 和 宗 旨 而 共 同 支 付 劳 动 所 得 和 所 负 债 务 的 行 为 是 合 伙 关 系 。 合 伙 协 议 由 全 体 合 伙 人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并 且 加 盖 本 单 位 公 章 的 有 效 协 议 。     一 方 不 履 行 合 伙 义 务 的 , 另 一 方 可 以 请 求 其 履 行 义 务 或 者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。 合 伙 关 系 成 立 后 , 因 合 伙 人 原 因 或 者 双 方 当 事 人 约 定 由 一 方 继 续 履 行 合 伙 义 务 或 者 一 方 未 继 续 履 行 合 伙 义 务 而 致 合 伙 财 产 受 损 的 , 应 当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; 给 对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当 赔 偿 损 失 ; 但 是 依 法 应 当 承 担 伤 害 责 任 的 , 应 当 赔 偿 损 失 。     依 据 各 合 伙 人 申 请 的 事 实 和 理 由 以 及 人 民 法 院 认 定 事 实 的 证 据 可 以 推 定 各 合 伙 人 之 间 对 有 关 合 伙 财 产 处 理 意 见 一 致 ;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伙 企 业 法 》 第 十 七 条 合 伙 企 业 法 第 二 十 条 规 定 , “ 合 伙 应 当 按 照 约 定 进 行 。 其 中 , 不 存 在 合 伙 利 益 冲 突 , 但 依 照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》 第 五 十 二 条 以 及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伙 企 业 法 》 第 四 十 二 条 第 三 款 ( 三 )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者 其 他 正 当 理 由 不 能 履 行 合 伙 合 同 的 , 可 以 解 除 。     合 伙 人 未 履 行 或 者 未 全 面 履 行 应 尽 的 义 务 , 致 使 不 能 实 现 合 作 目 的 的 , 应 当 向 被 合 伙 权 人 支 付 未 履 行 债 务 利 息 或 者 财 产 损 害 赔 偿 违 约 金 。 ” 同 时 第 十 七 条 第 二 款 、 第 三 款 为 “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, 导 致 合 伙 人 不 能 实 现 合 作 目 的 : 发 生 或 者 可 能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” 。 因 此 , 应 当 根 据 “ 不 可 抗 力 ” 原 则 。     合 伙 人 不 得 违 反 法 律 、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或 违 背 公 序 良 俗 在 个 人 利 益 冲 突 时 作 出 损 害 第 三 人 利 益 的 行 为 。 不 得 滥 用 职 权 ; 不 得 侵 害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; 不 得 违 背 公 序 良 俗 和 社 会 公 德 的 行 为 与 合 伙 目 的 无 关 而 应 视 为 合 伙 协 议 有 效 并 依 法 应 予 保 护 ; 任 何 个 人 和 组 织 不 得 利 用 合 伙 协 议 损 害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, 或 者 违 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等 违 背 公 序 良 俗 的 行 为 从 事 民 事 活 动 。     综 上 所 述 , 今 天 我 们 为 您 所 讲 解 的 上 述 内 容 较 为 细 致 , 平 时 我 们 遇 到 与 法 律 相 关 的 问 题 千 万 不 要 着 急 , 可 以 学 习 相 关 的 法 律 知 识 , 也 可 以 通 过 咨 询 我 们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专 业 律 师 来 解 决 , 法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, 无 论 您 是 原 告 还 是 被 告 , 我 们 都 会 努 力 来 维 护 您 的 合 法 权 益 。 反 法 律 禁 止 性 规 定 及 合 同 约 定 而 谋 取 非 法 利 益 。 更 多 > > 问 题 描 述 : 您 的 称 呼 : 联 系 方 式 : 验 证 码 : 提 交 问 题 , 等 待 回 电 法 律 资 讯 法 律 新 观 点 , 律 师 新 动 态 法 律 知 识 法 律 头 条 法 律 文 书 流 程 手 续 深 圳 律 师 咨 询 网 解 析 : 商 品 房 不 符 交 付 条 件 , 您 可 退 房 吗 ? 0 1 0 8 随 着 城 市 化 进 程 的 加 速 , 越 来 越 多 的 人 选 择 购 买 商 品 房 作 为 安 居 乐 业 的 基 石 。 然 而 , 在 购 房 过 程 中 , 不 少 消 费 者 可 能 会 遇 到 一 个 令 人 头 疼 的 问 题 : 商 品 房 不 符 合 交 付 条 件 。 面 对 这 样 的 情 况 , 购 房 者 是 否 有 权 要 求 退 房 呢 ? 今 天 , 深 圳 律 师 咨 询 网 律 师 就 来 深 入 探 讨 这 个 话 题 , 并 为 您 解 读 相 关 的 法 律 条 款 和 操 作 流 程 。   我 们 需 要 明 确 什 么 是 “ 不 符 合 交 付 条 件 ” 。 通 常 情 况 下 , 这 指 的 是 房 屋 在 交 付 时 未 能 达 到 合 同 约 定 的 质 量 、 面 积 、 结 构 等 标 准 , 或 者 深 圳 婚 姻 律 师 解 读 : 一 方 擅 自 将 共 同 财 产 赠 与 他 人 , 另 一 方 是 否 有 权 追 回 ? 0 1 0 7 在 繁 华 的 深 圳 , 法 律 纠 纷 层 出 不 穷 , 其 中 一 方 擅 自 将 共 同 财 产 赠 与 他 人 而 引 发 的 纠 纷 尤 为 引 人 关 注 。 作 为 深 圳 婚 姻 律 师 , 我 们 经 常 遇 到 这 类 复 杂 而 敏 感 的 法 律 问 题 , 需 要 综 合 考 虑 法 律 规 定 、 实 际 情 况 以 及 公 序 良 俗 等 因 素 , 为 客 户 提 供 专 业 且 高 效 的 法 律 服 务 。 本 文 将 从 深 圳 婚 姻 律 师 的 角 度 出 发 , 详 细 解 读 一 方 擅 自 将 共 同 财 产 赠 与 他 人 时 , 另 一 方 是 否 有 权 追 回 的 问 题 。   一 、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的 性 质 与 处 理 原 则 ( 一 )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的 定 义 与 范 围 根 深 圳 房 产 纠 纷 律 师 指 导 : 房 屋 买 卖 纠 纷 诉 状 的 时 间 规 定 0 1 0 7 在 我 们 的 日 常 生 活 中 , 买 房 和 卖 房 无 疑 是 重 大 的 经 济 决 策 , 而 随 之 而 来 的 房 屋 买 卖 纠 纷 也 在 所 难 免 。 作 为 深 圳 房 产 纠 纷 律 师 , 我 们 经 常 遇 到 客 户 咨 询 关 于 房 屋 买 卖 纠 纷 的 诉 讼 时 效 问 题 。 今 天 , 我 就 用 通 俗 易 懂 的 语 言 来 给 大 家 讲 讲 这 个 问 题 。   * * 一 、 什 么 是 诉 讼 时 效 ? * *   首 先 , 我 们 得 搞 清 楚 什 么 是 诉 讼 时 效 。 简 单 来 说 , 诉 讼 时 效 就 是 指 你 的 权 利 受 到 侵 害 后 , 必 须 在 一 定 的 期 限 内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。 如 果 超 过 了 这 个 期 限 , 即 使 你 的 权 利 确 深 圳 刑 事 辩 护 律 师 解 读 : 打 人 刑 事 案 件 , 不 坐 牢 的 “ 秘 密 ” 0 1 0 7 在 繁 华 的 都 市 生 活 中 , 人 与 人 之 间 的 摩 擦 在 所 难 免 。 有 时 候 , 一 时 冲 动 导 致 的 打 人 事 件 , 可 能 会 让 人 面 临 刑 事 指 控 。 那 么 , 站 在 深 圳 刑 事 辩 护 律 师 的 角 度 , 我 们 来 聊 聊 打 人 刑 事 案 件 是 否 可 以 不 坐 牢 , 以 及 背 后 的 法 律 逻 辑 和 应 对 策 略 。   一 、 打 人 刑 事 案 件 并 非 必 然 坐 牢   我 们 需 要 明 确 一 点 : 打 人 刑 事 案 件 并 非 必 然 导 致 坐 牢 。 很 多 人 可 能 认 为 , 一 旦 卷 入 刑 事 案 件 , 铁 定 难 逃 牢 狱 之 灾 。 但 实 际 上 , 根 据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》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, 深 圳 房 产 律 师 教 你 如 何 应 对 与 开 发 商 的 纠 纷 0 1 0 6 随 着 房 地 产 市 场 的 发 展 , 购 房 者 与 开 发 商 之 间 的 纠 纷 日 益 增 多 。 当 您 在 深 圳 遇 到 与 房 地 产 开 发 商 的 纠 纷 时 , 作 为 深 圳 房 产 律 师 , 我 将 为 您 提 供 一 些 通 俗 易 懂 且 有 效 的 解 决 方 案 。 本 文 将 帮 助 您 了 解 如 何 处 理 这 些 纠 纷 , 并 确 保 您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到 保 护 。   # # # 一 、 常 见 纠 纷 类 型 及 解 决 方 法   1 . * * 逾 期 交 房 * *   * * 案 例 分 析 * * : 某 购 房 者 购 买 了 一 套 期 房 , 但 开 发 商 未 能 如 期 交 房 。 购 房 者 多 次 催 促 无 果 后 , 决 定 寻 求 法 律 帮 上 海 刑 事 辩 护 律 师 对 于 阻 碍 解 救 被 绑 架 妇 女 罪 构 成 要 件 详 解 0 1 0 6 在 当 今 社 会 , 法 治 的 重 要 性 愈 发 凸 显 , 而 了 解 和 掌 握 相 关 法 律 知 识 更 是 至 关 重 要 。 阻 碍 解 救 被 绑 架 妇 女 罪 作 为 刑 法 中 的 一 项 重 要 罪 名 , 不 仅 关 系 到 社 会 的 安 全 与 稳 定 , 更 涉 及 到 对 人 权 的 基 本 保 障 。 那 么 , 什 么 是 阻 碍 解 救 被 绑 架 妇 女 罪 ? 它 又 有 哪 些 构 成 要 件 呢 ? 下 面 上 海 刑 事 辩 护 律 师 给 大 家 解 答 。   阻 碍 解 救 被 绑 架 妇 女 罪 的 定 义   阻 碍 解 救 被 绑 架 妇 女 罪 , 是 指 负 有 解 救 职 责 的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,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, 故 意 阻 碍 解 救 被 拐 卖 、 绑 上 海 刑 事 辩 护 律 师 解 析 : 八 大 类 刑 事 案 件 , 你 知 道 几 个 ? 0 1 0 3 在 上 海 这 座 国 际 大 都 市 中 , 法 律 是 维 护 社 会 秩 序 和 公 民 权 益 的 重 要 工 具 。 作 为 一 位 上 海 刑 事 辩 护 律 师 , 我 经 常 接 触 到 各 种 类 型 的 刑 事 案 件 。 今 天 , 我 想 用 通 俗 易 懂 的 语 言 来 解 析 刑 法 中 的 八 大 类 刑 事 案 件 , 帮 助 大 家 更 好 地 理 解 和 防 范 这 些 严 重 犯 罪 行 为 。   一 、 故 意 杀 人   首 先 来 说 说 “ 故 意 杀 人 ” 。 这 个 罪 名 大 家 都 不 陌 生 , 它 指 的 是 故 意 非 法 剥 夺 他 人 生 命 的 行 为 。 比 如 , 因 为 矛 盾 纠 纷 而 怀 恨 在 心 , 预 谋 并 实 施 了 杀 害 对 方 的 行 为 , 这 就 构 成 了 故 深 圳 拆 迁 律 师 解 读 : 拆 迁 补 偿 款 分 配 争 议 中 的 法 律 救 济 途 径 0 1 0 3 在 繁 华 的 深 圳 都 市 中 , 城 市 更 新 与 发 展 日 新 月 异 , 拆 迁 补 偿 款 分 配 争 议 成 为 了 许 多 家 庭 面 临 的 重 要 问 题 。 当 一 方 当 事 人 不 同 意 法 院 的 判 决 结 果 时 , 如 何 采 取 法 律 措 施 成 为 了 一 个 关 键 问 题 。 作 为 深 圳 拆 迁 律 师 , 我 们 深 知 此 类 问 题 的 复 杂 性 和 重 要 性 , 因 此 , 本 文 将 从 法 律 角 度 出 发 , 深 入 剖 析 在 拆 迁 补 偿 款 分 配 争 议 中 , 当 事 人 不 同 意 法 院 判 决 结 果 时 可 以 采 取 的 法 律 措 施 。   一 、 拆 迁 补 偿 款 分 配 争 议 的 法 律 背 景 拆 迁 补 偿 款 分 配 争 议 通 常 涉 及 到 多 方 当 上 海 法 律 咨 询 网 视 角 下 的 教 育 公 平 与 诚 信 危 机 : 安 徽 女 子 冒 名 顶 替 案 深 度 剖 析 0 1 0 8 近 日 , 一 起 涉 及 教 育 公 平 与 诚 信 的 案 件 引 发 了 社 会 各 界 的 广 泛 关 注 。 据 报 道 , 安 徽 一 女 子 孙 某 自 2 0 1 5 年 起 冒 用 他 人 身 份 参 加 中 高 考 , 最 终 成 功 考 取 新 疆 医 科 大 学 , 却 在 近 十 年 后 被 查 出 并 取 消 学 籍 。 这 一 事 件 不 仅 是 对 教 育 公 平 原 则 的 严 重 践 踏 , 更 是 对 社 会 诚 信 体 系 的 一 次 严 峻 考 验 。 作 为 一 名 上 海 法 律 咨 询 网 律 师 , 我 深 感 有 必 要 从 法 律 角 度 对 此 事 进 行 深 入 剖 析 , 以 期 引 发 更 多 人 对 教 育 公 平 与 诚 信 的 重 视 。   一 、 案 件 背 景 与 事 实 梳 理   据 了 解 , 深 圳 法 律 咨 询 网 视 角 : 山 西 网 红 夫 妻 车 上 直 播 遇 难 事 件 的 深 度 法 律 思 考 0 1 0 6 作 为 一 名 深 圳 法 律 咨 询 网 律 师 , 我 对 近 日 发 生 的 山 西 网 红 夫 妻 车 上 直 播 时 遇 难 事 件 深 感 痛 惜 。 这 起 事 件 不 仅 是 一 起 令 人 痛 心 的 交 通 事 故 , 更 引 发 了 关 于 交 通 安 全 、 网 络 直 播 责 任 以 及 法 律 保 护 的 诸 多 思 考 。 本 文 将 从 法 律 角 度 出 发 , 对 这 一 事 件 进 行 深 入 剖 析 , 并 探 讨 如 何 通 过 法 律 手 段 更 好 地 保 障 公 众 安 全 。   一 、 事 件 回 顾 与 事 实 梳 理 1 1 月 2 1 日 , 山 西 代 县 的 网 红 “ 丐 中 丐 ” 夫 妻 在 驾 车 直 播 时 遭 遇 不 幸 。 根 据 交 警 部 门 的 调 查 , 事 故 发 生 时 , 一 辆 大 货 上 海 民 事 律 师 视 角 下 的 “ 重 庆 市 公 安 局 ” 送 拱 门 事 件 : 法 律 与 道 德 的 双 重 审 视 0 1 0 3 近 日 , 一 起 令 人 啼 笑 皆 非 的 事 件 在 网 络 上 引 发 了 广 泛 关 注 。 福 建 石 狮 一 小 区 业 主 在 乔 迁 新 居 之 际 , 小 区 大 门 口 竟 竖 起 了 一 个 写 着 “ 重 庆 市 公 安 局 恭 祝 贺 ” 等 字 样 的 充 气 拱 门 。 这 一 不 寻 常 的 景 象 迅 速 引 发 了 公 众 的 热 议 和 猜 测 。 然 而 , 官 方 随 后 澄 清 , 这 起 事 件 并 非 重 庆 市 公 安 局 所 为 , 而 是 系 一 名 重 庆 籍 男 子 醉 酒 后 从 广 告 公 司 定 制 并 擅 自 放 置 。 这 一 事 件 不 仅 令 人 啼 笑 皆 非 , 更 引 发 了 关 于 法 律 与 道 德 的 双 重 思 考 。 作 为 一 名 上 海 民 事 律 师 , 我 将 从 法 律 角 度 对 深 圳 婚 姻 律 师 视 角 : 从 法 律 与 道 德 层 面 剖 析 女 教 师 出 轨 学 生 事 件 0 1 0 2 近 日 , 山 西 长 治 沁 源 县 职 业 高 级 中 学 一 名 女 教 师 的 聊 天 记 录 被 曝 光 , 引 发 了 社 会 各 界 的 广 泛 关 注 。 该 女 教 师 被 指 与 男 学 生 存 在 不 正 当 关 系 , 这 一 事 件 不 仅 严 重 损 害 了 教 师 的 职 业 道 德 , 也 对 学 生 的 身 心 健 康 造 成 了 极 大 的 影 响 。 校 方 在 接 到 举 报 后 迅 速 展 开 调 查 , 并 对 该 女 教 师 予 以 停 课 、 调 离 教 学 一 线 岗 位 的 处 理 。 作 为 深 圳 婚 姻 律 师 , 我 将 从 法 律 与 道 德 两 个 层 面 , 对 这 一 事 件 进 行 深 入 剖 析 。   一 、 法 律 层 面 的 分 析 从 法 律 角 度 来 看 , 女 教 师 的 行 为 可 上 海 律 师 咨 询 网 视 角 : 直 播 带 货 主 播 意 外 身 亡 事 件 的 法 律 分 析 与 责 任 探 讨 0 1 0 1 2 0 2 4 年 1 1 月 2 7 日 , 自 称 是 主 播 “ 闽 哥 游 地 球 ” 家 属 的 女 子 称 , “ 闽 哥 游 地 球 ” 在 内 蒙 古 呼 伦 贝 尔 根 河 市 的 直 播 基 地 身 亡 , 死 因 可 能 与 车 内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有 关 。 1 1 月 2 8 日 , 津 云 新 闻 记 者 联 系 到 该 女 子 , 对 方 确 认 父 亲 的 死 因 为 意 外 , 并 表 示 这 两 天 内 会 处 理 完 相 关 事 宜 , 不 想 再 有 太 多 纠 纷 。 根 河 一 直 播 基 地 的 工 作 人 员 则 表 示 , 基 地 内 是 不 收 费 的 , 目 前 还 没 听 说 此 事 , 会 去 了 解 。   二 、 法 律 分 析 1 .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的 法 律 责 任 一 氧 化 深 圳 刑 事 律 师 视 角 : 从 “ 只 想 她 喊 我 哥 哥 ” 看 网 络 直 播 背 后 的 法 律 与 道 德 困 境 1 2 3 1 近 日 , 一 起 因 网 络 直 播 引 发 的 盗 窃 案 件 震 惊 了 全 网 。 浙 江 一 名 男 子 为 了 在 直 播 间 成 为 “ 榜 一 ” , 不 惜 花 费 巨 资 打 赏 女 主 播 , 甚 至 在 家 人 限 制 消 费 后 , 依 然 铤 而 走 险 , 盗 取 工 厂 铜 料 进 行 非 法 牟 利 。 这 一 事 件 不 仅 揭 示 了 网 络 直 播 背 后 的 乱 象 , 更 引 发 了 我 们 对 法 律 与 道 德 的 深 刻 反 思 。   一 、 事 件 回 顾 与 事 实 梳 理 据 了 解 , 该 男 子 自 今 年 5 月 份 开 始 , 在 为 合 作 工 厂 送 货 时 , 频 频 “ 顺 手 牵 羊 ” 盗 取 铜 料 , 然 后 转 手 卖 给 废 品 站 , 以 获 取 非 法 收 益 。 短 短 几 个 深 圳 律 师 咨 询 网 视 角 : 宁 夏 固 原 警 方 回 应 执 法 人 员 殴 打 学 生 事 件 的 法 律 思 考 1 2 2 6 近 日 , 宁 夏 固 原 一 派 出 所 执 法 人 员 涉 嫌 殴 打 1 2 岁 小 学 生 的 事 件 在 网 络 上 迅 速 传 播 , 引 发 了 社 会 各 界 的 广 泛 关 注 和 热 议 。 作 为 一 名 深 圳 律 师 咨 询 网 律 师 , 我 对 此 事 件 深 感 震 惊 和 愤 慨 。 本 文 将 从 法 律 角 度 对 这 一 事 件 进 行 深 入 剖 析 , 并 提 出 相 应 的 法 律 建 议 。   一 、 事 件 回 顾 与 事 实 梳 理 根 据 网 络 视 频 显 示 , 两 名 穿 着 制 服 的 男 子 在 遇 到 一 名 1 2 岁 小 学 生 时 , 其 中 一 名 男 子 两 次 掌 掴 、 三 次 脚 踢 该 学 生 , 并 疑 似 揪 其 头 发 。 另 一 名 穿 制 服 的 男 子 在 旁 未 予 制 止 。 上 海 法 律 咨 询 网 解 读 : 快 手 电 商 废 止 退 款 不 退 货 规 则 的 法 律 与 商 业 考 量 1 2 2 6 在 数 字 化 浪 潮 席 卷 全 球 的 今 天 , 电 商 平 台 已 成 为 我 们 日 常 生 活 中 不 可 或 缺 的 一 部 分 。 近 日 , 快 手 电 商 宣 布 废 止 退 款 不 退 货 规 则 的 消 息 引 起 了 广 泛 关 注 。 作 为 一 名 上 海 法 律 咨 询 网 律 师 , 我 将 从 法 律 与 商 业 的 角 度 , 对 这 一 举 措 进 行 深 入 剖 析 , 探 讨 其 背 后 的 深 层 次 原 因 及 可 能 带 来 的 影 响 。   一 、 事 件 背 景 与 核 心 变 化 2 0 2 4 年 1 1 月 2 8 日 , 快 手 电 商 发 布 公 告 称 , 因 业 务 内 容 调 整 , 决 定 废 止 “ 退 款 不 退 货 服 务 ” 规 则 。 这 一 变 化 对 于 平 台 、 商 家 以 及 消 费 生 死 之 门 : 死 刑 案 件 中 法 律 手 续 和 诉 讼 文 书 的 合 法 性 审 查 探 析 — — 北 京 死 刑 辩 护 律 师 解 析 典 型 案 例 0 9 1 3 死 刑 案 件 中 法 律 手 续 和 诉 讼 文 书 的 合 法 性 审 查 探 析 — — 北 京 死 刑 辩 护 律 师 解 析 典 型 案 例   引 言   在 死 刑 案 件 中 , 法 律 手 续 和 诉 讼 文 书 的 合 法 性 审 查 极 为 关 键 , 直 接 关 系 到 案 件 的 公 正 审 判 和 被 告 人 的 生 死 。 本 文 将 由 一 位 经 验 丰 富 的 北 京 死 刑 辩 护 律 师 , 通 过 分 析 多 个 真 实 案 例 , 深 入 探 讨 死 刑 案 件 中 如 何 审 查 法 律 手 续 和 诉 讼 文 书 的 合 法 性 及 其 背 后 的 法 律 逻 辑 。   一 、 法 律 手 续 和 诉 讼 文 书 合 法 性 基 本 概 念   根 据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上 海 合 同 律 师 带 你 轻 松 看 懂 2 0 2 4 年 最 新 保 险 合 同 书 面 形 式 0 9 0 1 哎 呀 , 看 来 今 天 我 们 要 聊 的 是 保 险 合 同 的 那 些 事 儿 , 而 且 还 是 以 一 种 轻 松 愉 快 的 方 式 来 聊 。 那 么 , 就 让 我 们 开 始 这 趟 神 奇 的 旅 程 吧 , 准 备 好 了 吗 ? 哈 哈 , 开 个 玩 笑 , 让 我 们 直 接 进 入 正 题 。   首 先 , 我 们 得 知 道 , 保 险 合 同 , 这 个 听 起 来 就 让 人 头 大 的 东 西 , 其 实 也 是 有 它 可 爱 的 一 面 的 。 毕 竟 , 谁 不 想 在 遇 到 点 小 波 折 的 时 候 , 有 人 能 站 出 来 说 : “ 别 担 心 , 有 我 呢 ! ” 对 吧 ? 那 么 , 这 些 保 险 合 同 都 长 什 么 样 呢 ? 别 急 , 听 我 慢 慢 道 来 。   首 先 登 场 上 海 遗 嘱 继 承 律 师 告 诉 您 法 院 对 于 房 屋 拆 迁 的 起 诉 是 如 何 判 决 的 1 0 1 5 上 诉 人 张 1 、 刘 、 张 2 涉 及 上 诉 人 张 3 、 张 4 、 张 5 、 张 6 、 张 7 之 间 的 财 产 分 割 纠 纷 。 法 院 对 北 京 市 大 兴 区 人 民 法 院 ( 2 0 1 6 ) 第 1 1 4 1 1 号 民 初 京 0 1 1 5 号 民 事 判 决 提 起 上 诉 。 法 院 于 2 0 1 7 年 4 月 6 日 立 案 后 , 依 法 成 立 合 议 庭 , 未 举 行 听 证 。 本 案 的 审 理 现 已 结 束 。 上 海 遗 嘱 继 承 律 师 来 说 一 下 相 关 的 问 题 该 如 何 应 对 。   张 某 1 、 刘 某 、 张 某 2 上 诉 请 求 : 请 求 二 审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撤 销 一 审 判 决 , 改 判 驳 回 张 某 3 的 诉 讼 服 务 请 求 交 通 事 故 死 亡 补 偿 协 议 书 怎 么 写 ? 上 海 交 通 事 故 理 赔 律 师 告 诉 您 1 0 1 1 产 生 路 途 交 通 事 故 且 致 使 了 职 员 伤 亡 的 , 这 类 事 件 应 当 怎 么 样 处 理 死 亡 赔 偿 的 问 题 呢 ? 死 亡 赔 偿 协 议 书 又 怎 样 来 写 呢 , 而 且 怎 么 写 对 受 害 者 有 利 。 下 面 上 海 交 通 事 故 理 赔 律 师 来 介 绍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死 亡 赔 偿 协 议 书 的 具 体 内 容 。   交 通 事 故 死 亡 补 偿 协 议 书 怎 么 写 ( 2 0 2 2 交 通 律 师 整 理 版 )   甲 方 : _ _ _ _ _   ( 受 害 人 父 亲 ) 身 份 证 号 码 : _ _ _ _ _   ( 受 害 人 母 亲 ) 身 份 证 号 码 : _ _ _ _ _   ( 受 害 人 儿 子 ) 身 份 证 号 码 : 交 通 事 故 赔 偿 协 议 书 该 怎 么 写 ? 上 海 交 通 事 故 赔 偿 律 师 告 诉 您 1 0 1 0 我 们 在 驾 驶 车 辆 一 旦 涌 现 交 通 事 故 , 首 先 要 懂 得 清 晰 事 故 的 责 任 人 , 划 分 好 事 故 义 务 后 就 到 了 谈 交 通 补 偿 的 问 题 了 , 这 个 时 间 要 看 事 故 的 庞 杂 水 平 。 简 略 的 路 途 交 通 事 故 赔 偿 就 可 以 通 过 双 方 协 商 来 解 决 , 复 杂 的 就 需 要 交 警 来 处 理 事 故 了 , 那 么 , 交 通 事 故 赔 偿 的 协 议 书 应 该 怎 样 来 写 呢 ? 下 面 就 由 请 上 海 交 通 事 故 赔 偿 律 师 来 分 享 事 故 赔 偿 协 议 书 的 具 体 内 容 。   2 0 2 2 新 版 简 略 的 交 通 事 故 赔 偿 协 议 书 内 容 是 什 么   简 略 的 交 通 事 故 赔 偿 协 议 书 内 车 祸 补 偿 协 议 书 怎 么 写 ? 上 海 交 通 事 故 理 赔 律 师 教 教 您 1 0 1 0 本 协 议 签 订 时 , 两 边 均 是 在 被 迫 的 情 况 下 签 订 的 , 不 存 在 任 何 庞 大 误 会 或 显 失 公 平 的 情 形 , 甲 、 乙 双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对 于 协 议 提 出 反 悔 。 上 海 交 通 事 故 理 赔 律 师 来 为 大 家 介 绍 。   甲 方 ( 致 害 人 ) : 姓 名 : _ _ _ _ , 性 别 : _ _ _ _ , 出 生 于 _ _ _ _ 年 _ _ 月 _ _ 日 , 住 _ _ _ 省 _ _ _ _ 墟 落 , 身 份 证 号 码 : _ _ _ _ _ _ _ _ _   甲 方 托 付 代 理 人 : 姓 名 : _ _ _ _ , 性 别 : _ _ _ _ , 出 生 于 _ _ _ _ 年 _ _ 月 _ _ 日 , 住 _ _ _ 省 _ _ _ _ 2 0 2 2 最 新 交 通 事 故 侵 害 赔 偿 协 议 书 怎 么 写 ? 上 海 交 通 事 故 赔 偿 律 师 来 讲 讲 1 0 1 0 关 于 产 生 交 通 事 故 后 对 于 人 身 侵 害 的 题 目 , 信 任 很 多 人 都 比 拟 体 贴 , 是 以 , 交 通 事 故 两 边 当 事 人 就 侵 害 补 偿 项 目 、 补 偿 金 额 等 事 宜 杀 青 同 等 意 见 , 签 署 交 通 事 故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协 议 书 , 该 协 议 一 经 生 效 , 具 有 约 束 当 事 人 的 合 同 效 力 。 那 么 , 交 通 事 故 损 害 赔 偿 协 议 书 应 该 怎 么 写 呢 ? 针 对 这 个 问 题 下 面 就 有 请 上 海 交 通 事 故 赔 偿 律 师 来 分 享 关 于 2 0 2 2 最 新 版 交 通 事 故 损 害 赔 偿 协 议 书 范 本 内 容 。   2 0 2 2 最 新 交 通 事 故 侵 害 赔 偿 协 议 书 怎 么 写   交 交 通 事 故 处 理 协 议 书 格 式 是 什 么 ? 上 海 交 通 事 故 理 赔 律 师 为 您 讲 解 1 0 1 0 在 北 京 市 机 动 车 产 生 细 微 交 通 事 故 时 , 并 且 两 边 的 车 辆 受 到 的 丧 失 较 小 且 无 任 何 职 员 危 害 的 , 这 个 时 间 交 通 事 故 双 方 当 事 人 就 可 以 使 用 北 京 市 出 台 的 关 于 快 速 处 理 交 通 事 故 的 办 法 来 解 决 事 故 问 题 。 北 京 市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倏 地 处 置 协 议 书 格 式 及 协 议 书 填 写 说 明 上 海 交 通 事 故 理 赔 律 师 今 天 来 讲 讲 。   这 类 处 置 要 领 是 针 对 交 通 事 故 比 拟 简 略 , 并 且 事 故 义 务 明 确 , 两 边 无 异 议 的 情 况 。 同 时 如 许 也 节 省 了 处 置 交 通 事 故 的 时 候 , 两 边 当 事 人 相 互 查 看 对 方 驾 北 京 房 产 继 承 律 师 详 解 : 如 何 办 理 房 产 继 承 的 公 证 手 续 及 其 注 意 事 项 0 9 2 5 本 文 将 由 北 京 房 产 继 承 律 师 从 专 业 角 度 出 发 , 详 细 介 绍 如 何 办 理 房 产 继 承 的 公 证 手 续 , 并 通 过 多 个 案 例 进 行 解 析 , 帮 助 读 者 更 好 地 理 解 和 应 对 这 一 过 程 。   如 何 办 理 房 产 继 承 的 公 证 手 续 ?   1 . 准 备 相 关 文 件   办 理 继 承 权 公 证 前 , 需 要 准 备 一 系 列 文 件 ,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:   被 继 承 人 的 死 亡 证 明 ;   被 继 承 人 的 户 口 簿 或 户 籍 证 明 ;   继 承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( 身 份 证 、 户 口 簿 ) ;   被 继 承 人 的 房 产 证 或 其 他 产 权 证 明 ; 北 京 商 品 房 买 卖 纠 纷 律 师 详 解 :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中 的 退 房 流 程 与 实 务 案 例 分 析 0 9 2 5 在 北 京 这 样 的 一 线 城 市 , 房 地 产 市 场 一 直 备 受 瞩 目 。 随 着 房 价 的 波 动 和 个 人 购 房 计 划 的 变 化 , 有 时 购 房 者 会 面 临 需 要 解 除 购 房 合 同 、 申 请 退 房 的 情 况 。 然 而 , 退 房 并 非 简 单 地 返 还 钥 匙 即 可 了 事 , 它 涉 及 到 复 杂 的 法 律 程 序 和 合 同 条 款 的 解 读 。 本 文 将 由 北 京 商 品 房 买 卖 纠 纷 律 师 从 专 业 角 度 出 发 , 探 讨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中 的 退 房 流 程 , 并 通 过 多 个 真 实 案 例 进 行 解 析 , 以 帮 助 读 者 更 好 地 理 解 这 一 过 程 。  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中 的 退 房 流 程   1 . 审 查 合 同 回 迁 房 买 卖 实 战 指 南 : 北 京 拆 迁 房 买 卖 纠 纷 律 师 带 你 一 步 步 走 进 交 易 流 程 0 9 2 4 回 迁 房 , 作 为 城 市 更 新 改 造 的 产 物 , 其 买 卖 流 程 与 普 通 商 品 房 有 所 不 同 。 对 于 购 房 者 来 说 , 了 解 回 迁 房 买 卖 的 完 整 流 程 至 关 重 要 , 以 确 保 交 易 的 顺 利 进 行 并 保 障 自 身 权 益 。 本 文 将 从 北 京 拆 迁 房 买 卖 纠 纷 律 师 的 视 角 出 发 , 结 合 8 个 实 战 案 例 , 为 您 详 细 解 析 回 迁 房 买 卖 的 全 流 程 , 并 引 用 相 关 法 条 进 行 说 明 。   一 、 前 期 准 备   在 回 迁 房 买 卖 流 程 中 , 前 期 准 备 是 至 关 重 要 的 一 步 。 购 房 者 需 充 分 了 解 回 迁 房 的 相 关 政 策 、 市 场 行 情 以 及 房 屋 的 具 体 情 况 报 案 之 路 : 北 京 经 济 案 件 律 师 解 析 经 济 犯 罪 案 件 的 报 案 流 程 0 9 1 4 在 打 击 经 济 犯 罪 的 过 程 中 , 报 案 流 程 的 顺 畅 与 高 效 对 于 及 时 发 现 和 处 理 犯 罪 行 为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。 报 案 流 程 不 仅 关 系 到 案 件 的 及 时 受 理 和 妥 善 处 理 , 还 直 接 影 响 到 法 律 的 威 慑 力 和 执 行 力 。 北 京 经 济 案 件 律 师 , 作 为 法 律 共 同 体 中 的 精 英 力 量 , 他 们 凭 借 深 厚 的 法 律 功 底 和 丰 富 的 实 践 经 验 , 对 于 经 济 犯 罪 案 件 的 报 案 流 程 有 着 深 入 的 研 究 和 独 到 的 见 解 。 本 文 将 通 过 八 个 具 体 案 例 , 深 入 探 讨 经 济 犯 罪 案 件 的 报 案 流 程 及 其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的 应 用 , 展 现 北 京 经 济 案 件 北 京 刑 事 诉 讼 律 师 详 解 : 刑 事 案 件 申 诉 程 序 及 期 限 全 攻 略 0 8 2 6 在 司 法 体 系 中 , 申 诉 程 序 作 为 保 障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重 要 环 节 , 其 重 要 性 不 言 而 喻 。 对 于 北 京 地 区 的 刑 事 案 件 申 诉 , 北 京 刑 事 诉 讼 律 师 凭 借 其 专 业 的 法 律 知 识 和 丰 富 的 实 践 经 验 , 为 当 事 人 提 供 了 全 方 位 的 指 导 和 帮 助 。 本 文 将 为 您 详 细 解 读 北 京 刑 事 案 件 申 诉 的 程 序 及 期 限 , 帮 助 您 更 好 地 理 解 和 运 用 这 一 权 利 。   一 、 刑 事 案 件 申 诉 的 受 理 时 间 与 程 序   根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的 相 关 解 释 , 北 京 刑 事 律 师 在 申 诉 案 件 的 处 理 上 需 遵 循 严 格 的 时 间 限 制 。 决 上 海 劳 动 仲 裁 律 师 解 析 : 员 工 辞 职 申 请 与 雇 主 接 受 的 法 律 程 序 与 处 理 方 法 0 7 2 5 员 工 提 出 辞 职 或 离 职 是 职 场 中 常 见 的 情 况 之 一 , 但 在 实 际 操 作 中 , 是 否 有 特 定 的 法 律 程 序 或 要 求 要 求 雇 主 接 受 辞 职 申 请 呢 ? 如 果 雇 主 拒 绝 接 受 辞 职 申 请 , 员 工 该 如 何 处 理 ? 本 文 将 从 上 海 劳 动 仲 裁 律 师 的 角 度 出 发 , 深 入 探 讨 这 一 问 题 , 并 结 合 实 际 案 例 , 为 员 工 提 供 合 法 权 益 的 维 护 建 议 。   法 律 程 序 与 要 求   1 . 法 律 程 序   根 据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》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, 员 工 提 出 辞 职 或 离 职 时 , 并 没 有 明 确 的 法 律 程 序 要 求 雇 主 必 上 海 劳 动 仲 裁 律 师 解 读 : 劳 动 合 同 解 除 争 议 的 调 解 机 构 与 程 序 0 7 2 4 在 劳 动 关 系 中 , 当 劳 动 合 同 解 除 引 发 争 议 时 , 是 否 存 在 相 关 的 调 解 机 构 或 程 序 来 协 助 双 方 解 决 分 歧 ? 这 些 机 构 的 效 力 和 公 正 性 如 何 保 证 ? 本 文 将 从 律 师 的 角 度 对 这 一 问 题 进 行 深 入 探 讨 , 并 结 合 上 海 劳 动 仲 裁 律 师 的 实 际 经 验 , 为 读 者 提 供 详 细 的 解 析 和 指 导 。   调 解 机 构 与 程 序 的 存 在   1 . 劳 动 仲 裁 委 员 会   劳 动 仲 裁 委 员 会 是 负 责 处 理 劳 动 争 议 的 专 门 机 构 , 具 有 较 高 的 公 正 性 和 效 力 , 可 以 协 助 双 方 解 决 劳 动 合 同 解 除 引 发 的 争 议 。 深 圳 债 务 律 师 探 析 : 破 产 程 序 中 债 权 人 的 救 济 措 施 0 6 0 2 作 为 一 名 深 圳 债 务 律 师 , 我 长 期 致 力 于 处 理 破 产 案 件 , 了 解 破 产 程 序 中 债 权 人 所 面 临 的 困 境 和 需 要 。 在 这 篇 文 章 中 , 我 将 从 律 师 的 角 度 出 发 , 深 入 探 讨 债 权 人 在 破 产 程 序 中 的 救 济 措 施 , 并 结 合 实 际 案 例 , 为 读 者 详 细 介 绍 。   了 解 债 权 人 在 破 产 程 序 中 的 处 境   破 产 程 序 对 于 债 权 人 来 说 , 往 往 意 味 着 债 务 无 法 全 部 清 偿 , 可 能 面 临 着 重 大 的 经 济 损 失 。 在 这 样 的 情 况 下 , 债 权 人 需 要 寻 求 适 当 的 救 济 措 施 , 以 保 护 自 己 的 利 益 。   债 权 人 的 救 济 措 联 系 我 们 策 法 网 竭 诚 为 您 服 务 问 题 描 述 : 您 的 称 呼 : 联 系 方 式 : 验 证 码 : 提 交 问 题 , 等 待 回 电 网 站 首 页 上 海 律 师 广 州 律 师 深 圳 律 师 北 京 律 师 法 律 资 讯 关 于 我 们 咨 询 电 话 4 0 0 9 9 6 9 2 1 1   律 师 微 信 号 1 2 8 7 1 9 1 6   友 情 链 接 律 师 事 务 所 城 市 分 站 上 海 律 师 咨 询 上 海 离 婚 律 师 深 圳 律 师 事 务 所 2 4 小 时 法 律 咨 询 大 金 号 深 圳 积 分 入 户 网 米 兰 站 拆 迁 律 师 法 律 咨 询 骑 部 落 宝 书 网 上 海 法 律 咨 询 北 京 律 师 事 务 所 深 圳 刑 事 律 师 上 海 房 产 律 师 上 海 富 誉 律 师 事 务 所 上 海 市 大 华 律 师 事 务 所 上 海 市 欣 隆 律 师 事 务 所 广 东 淳 悦 律 师 事 务 所 上 海 律 师 广 州 律 师 深 圳 律 师 静 安 区 律 师 徐 汇 区 律 师 黄 浦 区 律 师 长 宁 区 律 师 普 陀 区 律 师 虹 口 区 律 师 杨 浦 区 律 师 浦 东 区 律 师 嘉 定 区 律 师 青 浦 区 律 师 闵 行 区 律 师 宝 山 区 律 师 松 江 区 律 师 奉 贤 区 律 师 金 山 区 律 师 崇 明 区 律 师 北 京 律 师 C o p y r i g h t © 2 0 1 8 2 0 2 2 策 法 网 ( 找 对 口 律 师 , 上 策 法 网 ) 网 站 地 图 工 信 部 备 案 号 : 鲁 I C P 备 1 8 0 1 4 4 6 7 号 鲁 公 网 安 备 3 7 1 1 0 2 0 2 3 7 1 2 3 6 号 在 线 咨 询 微 信 咨 询 联 系 电 话 返 回 顶 部 在 线 客 服 电 话 咨 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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