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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站快照河 南 省 郸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设 为 首 页 / 添 加 收 藏 / 返 回 首 页 首 页 郸 城 法 院 新 闻 中 心 队 伍 建 设 调 查 研 究 法 院 文 化 诉 讼 指 南 执 行 动 态 审 务 公 开 专 题 报 道 预 决 算 公 开 裁 判 文 书 法 律 文 库 机 构 设 置 人 民 腾 讯 新 浪 人 民 腾 讯 新 浪 法 院 公 告 ・ 2 0 2 3 年 郸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预 算 公 开 ・ 经 郸 城 县 人 大 常 委 会 2 0 2 4 年 度 员 额 法 官 、 员 额 检 察 官 履 职 评 议 工 作 会 议 现 场 随 机 摇 号 抽 取 , 确 定 2 0 2 4 年 度 员 额 法 官 履 职 评 议 对 象 6 名 , 分 别 是 : 朱 瑞 生 、 朱 莹 、 张 传 兵 、 赵 冰 、 郑 文 利 、 王 新 颜 ; 员 额 检 察 官 履 职 评 议 对 象 6 名 , 分 别 是 : 李 政 、 张 峰 、 张 伟 、 钱 新 梅 、 罗 华 、 侯 钊 。 如 有 任 何 意 见 建 议 可 在 公 示 期 ( 1 1 月 8 日 1 1 月 1 5 日 ) 向 县 人 大 常 委 会 2 0 2 4 年 度 员 额 法 检 “ 两 官 ” 履 职 评 议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提 出 。 监 督 电 话 : 0 3 9 4 3 2 1 0 5 5 5 特 此 公 告 郸 城 县 人 大 常 委 会 员 额 法 检 “ 两 官 ” 履 职 评 议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2 0 2 4 年 5 月 2 0 日 ・ 2 0 2 4 年 员 额 法 官 、 员 额 检 察 官 履 职 评 议 工 作 方 案 为 贯 彻 落 实 中 央 、 省 委 、 市 委 人 大 工 作 会 议 精 神 , 以 及 相 关 文 件 要 求 , 加 强 对 司 法 工 作 的 监 督 , 促 进 公 正 司 法 。 根 据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》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法 》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监 督 法 》 等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, 按 照 郸 城 县 人 大 常 委 会 工 作 要 点 安 排 , 经 县 人 大 常 委 会 主 任 会 议 研 究 , 决 定 开 展 2 0 2 4 年 县 人 民 法 院 员 额 制 法 官 、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员 额 制 检 察 官 履 职 评 议 监 督 工 作 。 为 确 保 履 职 评 议 工 作 顺 利 开 展 , 制 定 方 案 如 下 : 一 、 指 导 思 想 以 习 近 平 法 治 思 想 为 指 导 ,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中 央 、 省 委 、 市 委 、 县 委 人 大 工 作 会 议 精 神 , 加 强 和 改 进 新 时 代 人 大 工 作 , 通 过 对 县 人 大 常 委 会 任 命 的 员 额 制 法 官 、 检 察 官 ( 以 下 简 称 “ 两 官 ” ) 履 职 情 况 进 行 评 议 , 引 导 “ 两 官 ” 牢 固 树 立 忠 实 执 行 宪 法 和 法 律 、 维 护 社 会 公 平 正 义 、 全 心 全 意 为 人 民 服 务 的 价 值 追 求 , 展 示 “ 两 官 ” 公 正 司 法 的 良 好 形 象 , 提 高 “ 两 官 ” 队 伍 的 政 治 素 质 和 业 务 素 质 , 提 升 司 法 公 信 力 , 努 力 让 人 民 群 众 在 每 一 个 司 法 案 件 中 都 感 受 到 公 平 正 义 , 为 我 县 经 济 社 会 创 新 发 展 提 供 更 加 坚 实 的 法 治 保 障 。 二 、 组 织 领 导 “ 两 官 ” 履 职 评 议 工 作 在 县 人 大 常 委 会 领 导 下 统 一 开 展 。 县 人 大 常 委 会 成 立 履 职 评 议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( 简 称 评 议 领 导 小 组 ) , 由 县 人 大 常 委 会 副 主 任 贾 培 民 任 组 长 , 成 员 由 县 人 大 法 工 委 、 选 工 委 组 成 人 员 、 部 分 县 人 大 代 表 、 人 民 监 督 员 和 邀 请 的 县 委 政 法 委 、 县 人 民 法 院 、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、 县 司 法 局 有 关 同 志 组 成 ( 评 议 领 导 小 组 、 评 议 调 查 组 和 案 件 评 查 组 名 单 见 附 件 ) 。 评 议 调 查 组 和 案 件 评 查 组 负 责 督 促 、 指 导 法 检 两 院 开 展 好 “ 两 官 ” 履 职 评 议 、 调 查 了 解 被 评 议 “ 两 官 ” 的 履 职 情 况 、 抽 选 案 件 的 评 阅 工 作 。 三 、 评 议 对 象 、 方 式 ( 一 ) 评 议 对 象 范 围 : 法 检 两 院 所 有 的 员 额 制 法 官 、 检 察 官 。 ( 二 ) 评 议 方 式 : 采 取 常 委 会 会 议 评 议 与 全 员 述 职 相 结 合 方 式 , 选 定 法 检 两 院 中 的 部 分 “ 两 官 ” 进 行 常 委 会 会 议 评 议 , 其 他 “ 两 官 ” 分 别 向 县 人 大 常 委 会 作 书 面 述 职 。 ( 三 ) 常 委 会 会 议 评 议 对 象 、 数 量 的 确 定 : 本 届 县 人 大 常 委 会 对 所 有 员 额 法 官 、 检 察 官 进 行 履 职 评 议 监 督 。 2 0 2 4 年 确 定 6 名 员 额 制 法 官 、 6 名 员 额 制 检 察 官 为 常 委 会 会 议 评 议 对 象 , 在 常 委 会 会 议 上 口 头 报 告 履 职 情 况 。 具 体 评 议 人 员 名 单 由 县 人 民 法 院 、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根 据 县 人 大 常 委 会 今 年 开 展 的 两 院 重 点 工 作 情 况 综 合 确 定 初 步 人 员 名 单 , 报 常 委 会 主 任 会 议 审 定 通 过 。 四 、 履 职 评 议 内 容 ( 一 )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路 线 、 方 针 、 政 策 , 执 行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情 况 ; ( 二 ) 依 法 履 行 职 务 的 素 质 和 能 力 , 落 实 司 法 责 任 制 和 司 法 绩 效 情 况 ( 包 括 办 理 案 件 情 况 及 案 件 办 理 质 量 的 情 况 ) ; ( 三 ) 执 行 县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决 议 决 定 、 办 理 人 大 代 表 的 议 案 和 建 议 、 处 理 人 大 代 表 反 映 的 涉 法 涉 诉 事 项 等 情 况 ; ( 四 ) 职 业 操 守 、 作 风 建 设 、 廉 洁 自 律 情 况 ; ( 五 ) 其 他 有 关 情 况 。 列 入 常 委 会 会 议 评 议 对 象 的 “ 两 官 ” 要 撰 写 自 2 0 2 2 年 7 月 1 日 至 2 0 2 4 年 1 0 月 3 1 日 期 间 的 各 方 面 履 职 情 况 。 其 他 作 书 面 报 告 履 职 情 况 的 “ 两 官 ” 要 撰 写 2 0 2 2 年 7 月 1 日 至 2 0 2 4 年 1 0 月 3 1 日 期 间 的 各 方 面 履 职 情 况 。 五 、 评 议 步 骤 本 次 履 职 评 议 工 作 安 排 在 2 0 2 4 年 1 1 月 至 2 0 2 5 年 3 月 进 行 , 分 动 员 部 署 、 调 研 评 查 、 审 议 评 议 、 整 改 落 实 四 个 阶 段 。 ( 一 ) 动 员 部 署 阶 段 ( 1 1 月 ) 制 定 工 作 方 案 , 确 定 在 常 委 会 会 议 上 评 议 的 “ 两 官 ” 名 单 , 提 请 县 人 大 常 委 会 主 任 会 议 研 究 通 过 后 印 发 。 ( 二 ) 调 研 评 查 阶 段 ( 1 1 1 2 月 ) 1 . 征 集 意 见 。 在 两 院 网 站 、 县 人 大 常 委 会 网 站 及 宣 传 栏 公 示 县 人 大 常 委 会 《 2 0 2 4 年 员 额 制 法 官 、 检 察 官 履 职 评 议 工 作 方 案 》 及 常 委 会 会 议 评 议 的 “ 两 官 ” 名 单 , 公 开 征 集 “ 两 官 ” 依 法 履 职 方 面 的 意 见 与 建 议 。 2 . 自 查 自 评 。 针 对 评 议 内 容 相 关 要 求 , 认 真 开 展 自 查 自 评 , 撰 写 个 人 履 职 报 告 。 个 人 履 职 报 告 由 所 在 单 位 统 一 收 集 后 于 1 2 月 1 日 前 报 送 法 工 委 。 3 、 填 报 档 案 。 6 名 员 额 制 法 官 、 6 名 员 额 制 检 察 官 年 度 履 职 档 案 分 别 由 县 人 民 法 院 、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组 织 填 报 , 于 1 2 月 1 日 前 报 送 法 工 委 ( 其 他 员 额 法 官 、 检 察 官 年 度 履 职 档 案 于 次 年 1 月 底 前 报 县 人 大 法 工 委 审 核 、 备 案 ) 。 4 . 案 件 评 查 。 对 参 加 常 委 会 会 议 评 议 的 6 名 员 额 制 法 官 、 6 名 员 额 制 检 察 官 2 0 2 2 年 7 月 1 日 至 2 0 2 4 年 1 0 月 3 1 日 期 间 承 办 的 案 件 进 行 阅 卷 评 查 , 每 名 员 额 制 法 官 、 检 察 官 不 少 于 5 件 。 两 院 将 “ 两 官 ” 在 此 期 间 承 办 所 有 案 件 及 拟 评 查 的 案 件 花 名 册 报 县 人 大 法 工 委 。 5 . 调 查 评 议 对 象 办 案 情 况 : 抽 查 评 议 对 象 近 三 年 来 办 理 的 案 件 卷 宗 , 根 据 法 检 两 院 案 件 管 理 部 门 评 查 情 况 , 结 合 法 检 两 院 平 时 掌 握 的 情 况 , 综 合 确 定 最 终 评 查 案 件 。 县 人 大 常 委 会 转 办 交 办 的 涉 法 涉 诉 案 件 、 被 评 议 员 额 法 官 办 理 的 引 发 重 大 舆 情 、 被 发 回 重 审 、 改 判 、 检 察 机 关 抗 诉 、 引 发 上 访 等 五 类 案 件 , 被 评 议 员 额 检 察 官 办 理 的 被 法 院 判 决 无 罪 、 撤 回 起 诉 、 捕 后 判 处 轻 缓 刑 、 免 于 刑 事 处 罚 、 引 发 上 访 等 五 类 案 件 作 为 必 查 案 件 。 机 动 旁 听 评 议 对 象 主 办 案 件 的 庭 审 情 况 ; 抽 看 评 议 对 象 庭 审 录 像 ( 不 公 开 审 理 案 件 和 正 在 程 序 中 的 案 件 不 纳 入 评 议 范 围 ) 。 6 . 单 位 测 评 。 评 议 调 查 组 到 评 议 对 象 所 在 单 位 围 绕 评 议 内 容 发 放 民 主 测 评 表 , 对 评 议 对 象 进 行 满 意 度 测 评 。 7 . 问 卷 调 查 。 联 动 乡 镇 人 大 , 通 过 代 表 联 络 站 进 行 问 卷 征 询 意 见 , 同 步 面 向 县 域 律 师 执 业 机 构 发 放 对 评 议 对 象 的 满 意 度 问 卷 调 查 表 调 查 。 8 . 走 访 调 查 。 评 议 调 查 组 采 取 座 谈 、 走 访 等 形 式 , 向 县 委 政 法 委 、 司 法 局 和 部 分 县 人 大 代 表 、 人 民 监 督 员 、 人 民 陪 审 员 、 律 师 、 案 件 当 事 人 等 了 解 被 评 议 “ 两 官 ” 的 履 职 情 况 , 听 取 意 见 。 ( 三 ) 审 议 评 议 阶 段 ( 1 2 月 ) 1 . 评 议 调 查 组 初 评 。 评 议 调 查 组 分 析 汇 总 调 查 情 况 , 起 草 履 职 评 议 调 查 报 告 和 案 件 评 查 问 题 清 单 提 请 主 任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。 2 . 提 请 主 任 会 议 研 究 。 县 人 大 常 委 会 主 任 会 议 听 取 评 议 调 查 组 关 于 “ 两 官 ” 履 职 评 议 调 查 报 告 和 案 件 评 查 问 题 清 单 。 3 . 人 大 常 委 会 会 议 评 议 。 县 人 大 常 委 会 对 “ 两 官 ” 履 职 情 况 进 行 评 议 并 开 展 满 意 度 测 评 , 测 评 结 果 分 为 满 意 、 基 本 满 意 和 不 满 意 三 个 等 次 , 测 评 结 果 汇 总 后 公 布 。 4 . 反 馈 评 议 结 果 。 履 职 评 议 测 评 结 果 及 评 议 意 见 经 审 定 后 ,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法 检 两 院 和 评 议 对 象 反 馈 。 ( 四 ) 整 改 落 实 阶 段 ( 2 0 2 4 年 1 2 月 3 0 日 2 0 2 5 年 2 月 2 8 日 ) 1 . 县 人 大 常 委 会 对 评 议 对 象 提 出 的 评 议 意 见 和 整 改 要 求 , “ 两 院 ” 要 督 促 评 议 对 象 及 时 制 定 整 改 措 施 并 落 实 整 改 , 建 立 长 效 机 制 , 并 在 十 日 内 向 县 人 大 常 委 会 提 交 书 面 报 告 。 2 . 根 据 评 议 结 果 及 整 改 情 况 , 对 评 议 对 象 建 立 评 议 档 案 , 作 为 县 人 大 常 委 会 依 法 任 命 和 开 展 任 后 监 督 工 作 时 参 考 , 并 书 面 转 交 “ 两 院 ” 。 3 . 测 评 结 果 为 “ 满 意 ” 的 评 议 对 象 排 名 第 一 的 , 建 议 “ 两 院 ” 在 干 部 选 拔 、 职 级 晋 升 、 评 优 评 先 方 面 优 先 推 荐 。 4 . 测 评 结 果 为 “ 不 满 意 ” 的 评 议 对 象 , 责 成 其 进 行 整 改 , 并 列 为 下 一 年 度 评 议 对 象 。 对 再 次 评 议 后 仍 为 “ 不 满 意 ” 的 评 议 对 象 , 监 督 其 所 在 单 位 按 照 责 任 追 究 相 关 规 定 处 理 , 并 将 处 理 结 果 报 领 导 小 组 审 核 。 5 . 跟 踪 监 督 。 县 人 大 常 委 会 法 工 委 对 评 议 对 象 的 整 改 落 实 情 况 实 施 跟 踪 监 督 。 六 、 结 果 运 用 集 中 评 议 后 “ 两 官 ” 履 职 评 议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形 成 书 面 评 议 意 见 , 经 主 任 会 议 通 过 后 , 将 评 议 结 果 反 馈 评 议 对 象 本 人 及 所 在 单 位 并 报 送 县 委 和 抄 送 有 关 部 门 。 七 、 工 作 要 求 ( 一 ) 精 心 组 织 、 认 真 实 施 。 对 “ 两 官 ” 开 展 履 职 评 议 是 县 人 大 常 委 会 在 新 时 代 深 入 开 展 的 一 项 重 要 监 督 工 作 , 法 检 两 院 要 认 真 研 究 , 做 好 各 阶 段 相 关 工 作 。 评 议 调 查 组 要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的 职 责 和 程 序 办 事 , 切 实 做 到 监 督 不 越 权 、 评 议 不 干 涉 。 ( 二 ) 提 高 认 识 , 积 极 配 合 。 法 检 两 院 要 把 履 职 评 议 作 为 深 化 司 法 体 制 改 革 和 推 进 公 正 司 法 、 加 强 队 伍 建 设 的 一 件 大 事 来 抓 , 思 想 重 视 , 积 极 配 合 , 按 照 工 作 方 案 抓 好 落 实 , 法 检 两 院 要 明 确 专 人 负 责 该 项 工 作 , 按 方 案 要 求 配 合 落 实 评 议 工 作 。 评 议 对 象 要 提 高 认 识 , 端 正 态 度 , 正 确 对 待 履 职 评 议 工 作 , 认 真 撰 写 履 职 报 告 , 做 好 自 查 整 改 工 作 。 ( 三 ) 实 事 求 是 , 务 求 实 效 。 参 加 评 议 人 员 要 增 强 责 任 意 识 , 严 格 以 事 实 为 依 据 ,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, 既 要 肯 定 成 绩 , 又 要 客 观 准 确 反 映 问 题 , 并 针 对 性 地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建 议 , 力 求 履 职 评 议 客 观 公 正 。 对 评 议 过 程 中 反 映 出 来 的 共 性 问 题 要 切 实 督 促 整 改 , 进 一 步 推 进 司 法 规 范 化 建 设 , 推 动 我 县 司 法 工 作 再 上 新 台 阶 。 附 件 : 1 . 履 职 评 议 领 导 小 组 名 单 2 . 评 议 调 查 组 和 案 件 评 查 组 名 单 郸 城 县 人 大 常 委 会 办 公 室 2 0 2 4 年 1 1 月 7 日 附 件 1 : 履 职 评 议 领 导 小 组 名 单 组 长 : 贾 培 民 县 人 大 常 委 会 副 主 任 成 员 : 王 传 奇 县 人 大 选 工 委 主 任 彭 昊 县 人 大 法 工 委 副 主 任 杨 继 峰 县 政 法 委 常 务 副 书 记 杨 艳 华 县 人 大 法 工 委 工 作 人 员 附 件 2 : 评 议 调 查 组 和 案 件 评 查 组 名 单 组 长 : 彭 昊 县 人 大 法 工 委 副 主 任 成 员 : 杨 艳 华 县 人 大 法 工 委 工 作 人 员 张 景 县 人 大 法 制 委 员 会 委 员 人 民 监 督 员 河 南 覃 思 律 师 事 务 所 主 任 谢 向 东 县 司 法 局 政 策 法 规 股 科 员 孙 涛 县 人 民 法 院 政 治 部 主 任 ( 联 络 员 ) 韩 瑞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党 办 副 主 任 ( 联 络 员 ) ・ 全 县 各 律 师 事 务 所 , 全 体 律 师 同 仁 : 营 商 环 境 是 一 个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重 要 软 实 力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。 法 治 是 最 好 的 营 商 环 境 ,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已 经 成 为 全 社 会 的 共 识 。 持 续 了 三 年 的 疫 情 给 营 商 环 境 造 成 很 大 冲 击 , 给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财 产 和 社 会 各 行 各 业 造 成 了 严 重 的 损 失 , 给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带 来 了 巨 大 影 响 。 为 进 一 步 优 化 我 县 营 商 环 境 , 彰 显 律 师 行 业 主 动 承 担 社 会 责 任 的 担 当 , 现 发 出 如 下 倡 议 : 一 是 进 一 步 做 好 服 务 中 小 微 企 业 工 作 , 积 极 为 中 小 微 企 业 提 供 优 质 高 效 法 律 服 务 。 对 经 营 暂 时 陷 入 困 难 、 现 金 流 紧 张 的 法 律 顾 问 企 业 , 酌 情 减 收 或 缓 收 法 律 服 务 费 用 。 二 是 深 入 了 解 企 业 在 生 产 经 营 过 程 中 遇 到 的 问 题 和 困 难 , 精 准 对 接 需 求 , 提 供 多 层 次 、 全 方 位 的 法 律 服 务 , 帮 助 企 业 稳 产 稳 工 稳 岗 。 三 是 发 挥 党 员 律 师 模 范 带 头 作 用 , 鼓 励 倡 导 律 师 对 小 额 标 的 商 事 案 件 , 涉 及 中 小 投 资 者 的 诉 讼 代 理 , 法 律 服 务 收 费 不 超 过 原 来 收 费 标 准 的 5 0 % , 对 受 托 处 理 企 业 涉 及 办 理 不 动 产 登 记 的 法 律 事 务 以 及 其 他 非 诉 讼 法 律 事 务 , 法 律 服 务 收 费 在 原 来 收 费 标 准 的 基 础 上 下 浮 5 0 % 收 取 。 希 望 我 县 各 律 师 事 务 所 、 全 体 律 师 积 极 响 应 本 倡 议 , 迅 速 行 动 起 来 , 共 同 为 提 升 和 优 化 我 县 营 商 环 境 贡 献 自 己 的 力 量 。 郸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2 0 2 4 年 1 月 1 6 日 ・ 为 深 入 推 进 全 县 营 商 环 境 优 化 升 级 , 充 分 发 挥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职 能 , 通 过 多 种 措 施 , 降 低 诉 讼 费 用 , 切 实 减 轻 企 业 诉 讼 成 本 和 经 济 负 担 , 助 力 企 业 发 展 , 特 制 定 本 实 施 意 见 。 第 一 章 缓 减 交 诉 讼 费 第 一 条 涉 诉 企 业 依 照 法 律 、 行 政 法 规 定 规 定 应 当 交 纳 案 件 受 理 费 、 申 请 费 等 诉 讼 费 用 , 但 符 合 《 诉 讼 费 用 交 纳 办 法 》 第 四 十 六 条 第 ( 四 ) 项 或 第 四 十 七 条 ( 四 ) 项 规 定 时 , 可 分 别 申 请 减 交 、 缓 交 诉 讼 费 用 。 第 二 条 涉 诉 企 业 申 请 缓 交 、 减 交 诉 讼 费 的 , 应 在 《 预 交 诉 讼 费 通 知 书 》 规 定 的 交 费 期 限 内 向 本 院 立 案 庭 或 审 判 庭 提 交 缓 交 ( 包 括 全 部 或 部 分 缓 交 ) 、 减 交 书 面 申 请 及 经 济 确 有 困 难 的 证 明 材 料 。 第 三 条 对 于 涉 诉 企 业 提 出 的 诉 讼 费 用 司 法 救 助 申 请 , 案 件 材 料 移 送 审 判 庭 前 递 交 的 , 由 立 案 庭 审 查 处 理 ; 案 件 材 料 移 送 审 判 庭 后 递 交 的 , 由 审 判 庭 审 查 处 理 。 对 于 符 合 缓 交 、 减 交 条 件 的 , 诉 讼 服 务 中 心 或 审 判 庭 应 在 收 到 申 请 后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决 定 。 其 中 , 对 涉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、 承 揽 合 同 纠 纷 、 金 融 借 款 合 同 纠 纷 、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和 委 托 合 同 纠 纷 的 企 业 提 出 的 缓 交 申 请 。 一 般 应 当 予 以 准 许 。 对 不 符 合 缓 交 、 减 交 条 件 的 , 立 案 庭 或 审 判 庭 应 在 收 到 申 请 后 三 个 工 作 日 向 涉 诉 企 业 送 达 书 面 通 知 。 第 四 条 诉 讼 费 用 的 缓 交 期 限 根 据 案 件 及 企 业 具 体 情 况 确 定 , 被 准 予 缓 交 的 , 企 业 应 在 准 予 缓 交 的 期 限 届 满 前 交 纳 。 第 五 条 涉 诉 企 业 因 调 解 或 撤 诉 结 案 申 请 退 还 诉 讼 费 时 , 材 料 齐 合 的 , 诉 讼 服 务 中 心 应 当 场 收 取 材 料 并 指 导 企 业 填 写 《 郸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诉 讼 费 退 费 申 请 单 》 ; 材 料 不 齐 全 的 , 应 一 次 性 告 知 企 业 需 补 齐 的 材 料 。 诉 讼 服 务 中 心 在 收 齐 材 料 后 , 一 般 应 于 当 日 移 交 给 审 判 庭 ; 审 判 庭 在 收 到 企 业 直 接 提 交 或 立 案 庭 移 交 的 材 料 后 , 一 般 应 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审 批 并 移 交 给 财 务 室 ; 财 务 室 一 般 应 于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后 续 退 费 审 批 手 续 。 第 六 条 无 产 可 破 的 企 业 和 破 产 财 产 不 足 以 支 付 管 理 、 变 价 、 分 配 债 务 人 财 产 的 费 用 及 管 理 人 执 行 职 务 的 费 用 、 报 酬 等 的 企 业 申 请 破 产 时 , 可 参 照 本 规 定 申 请 缓 、 减 交 申 请 费 。 第 七 条 在 执 行 和 解 、 撤 销 执 行 案 件 中 , 执 行 申 请 费 的 收 取 由 执 行 局 参 照 本 规 定 执 行 。 第 八 条 涉 诉 企 业 骗 取 司 法 救 助 的 , 应 当 责 令 其 补 交 诉 讼 费 用 , 拒 不 补 交 的 , 以 妨 害 诉 讼 行 为 论 处 。 第 二 章 倡 导 免 费 法 律 援 助 第 九 条 倡 导 辖 区 律 所 、 律 师 积 极 为 中 小 微 企 业 提 供 优 质 高 效 的 法 律 服 务 , 对 经 营 暂 时 陷 入 困 难 、 现 金 流 紧 张 的 企 业 , 酌 情 减 收 、 缓 收 或 免 收 法 律 服 务 费 用 。 第 十 条 对 符 合 法 律 援 助 条 件 的 , 及 时 告 知 当 事 人 可 以 申 请 法 律 援 助 。 律 师 事 务 所 应 当 接 受 指 派 承 办 法 律 援 助 案 件 , 办 理 法 律 援 助 案 件 不 得 向 受 援 人 收 取 任 何 费 用 。 第 三 章 倡 导 降 低 鉴 定 费 第 十 一 条 司 法 技 术 部 门 积 极 倡 导 、 协 调 鉴 定 机 构 对 经 营 暂 时 陷 入 困 难 、 现 金 流 紧 张 的 企 业 , 酌 情 减 收 、 缓 收 鉴 定 费 用 。 第 四 章 优 化 担 保 第 十 二 条 注 重 因 案 而 异 , 重 点 根 据 申 请 企 业 与 被 申 请 企 业 的 规 模 、 性 质 、 企 业 经 营 状 况 、 案 件 诉 请 标 的 金 额 等 各 要 素 之 间 比 例 关 系 , 依 法 确 定 是 否 需 要 提 供 担 保 与 担 保 的 比 例 , 实 现 债 权 人 企 业 和 债 务 人 企 业 诉 讼 “ 双 减 负 ” 。 第 十 三 条 灵 活 准 许 担 保 方 式 。 在 保 全 担 保 方 式 选 择 上 , 除 允 许 债 权 人 自 有 财 产 担 保 、 金 融 机 构 保 函 担 保 外 , 对 经 营 正 常 、 信 用 良 好 的 大 规 模 企 业 , 允 许 采 用 “ 信 用 保 函 ” 等 保 全 担 保 方 式 。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十 四 条 本 规 定 由 本 院 审 判 委 员 会 负 责 解 释 。 法 律 法 规 、 司 法 解 释 有 不 同 规 定 的 ,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、 司 法 解 释 的 规 定 办 理 。 第 十 五 条 本 意 见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。 二 二 四 年 一 月 四 日 ・ 序 号 案 由 7 月 新 收 ( 件 ) 8 月 新 收 ( 件 ) 9 月 新 收 ( 件 ) 7 9 月 新 收 ( 件 ) 较 2 0 2 2 年 增 幅 1 人 格 权 纠 纷 1 6 1 8 2 1 5 5 3 4 . 1 4 % 2 婚 姻 家 庭 、 继 承 纠 纷 1 3 7 1 9 5 1 5 2 4 8 4 1 3 . 1 % 3 物 权 纠 纷 1 8 9 1 5 4 2 1 0 . 6 3 % 4 合 同 、 准 合 同 纠 纷 4 8 1 4 1 9 3 8 9 1 2 8 9 0 . 5 4 % 5 知 识 产 权 与 竞 争 纠 纷 0 0 0 0 1 0 0 % 6 劳 动 争 议 、 人 事 争 议 1 3 2 6 5 7 . 1 4 % 7 海 事 海 商 纠 纷 0 0 0 0 0 % 8 与 公 司 、 证 券 、 保 险 、 票 据 等 有 关 的 纠 纷 2 1 2 8 2 8 7 7 1 1 . 4 9 % 9 侵 权 责 任 纠 纷 7 5 9 7 9 1 2 6 3 9 . 3 1 % 1 0 非 诉 程 序 案 件 0 0 1 1 6 6 . 6 6 % 1 1 特 殊 诉 讼 程 序 案 件 1 2 2 5 4 4 . 4 4 % 1 2 总 计 7 5 0 7 7 1 7 0 1 2 2 2 2 4 . 8 3 % ・ 序 号 案 由 2 0 2 3 年 7 9 月 新 收 ( 件 ) 较 2 0 2 2 年 增 幅 1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1 5 3 1 . 8 1 % 2 行 政 处 罚 6 1 0 0 % 3 其 他 1 4 1 0 0 % 4 总 计 3 5 9 . 3 7 % ・ 郸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2 0 2 2 年 决 算 诉 讼 指 南 ・ 审 判 业 务 庭 室 人 员 名 单 、 . . ・ 法 院 地 址 站 内 检 索 荣 誉 展 台 ・ 郸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被 授 予 . . ・ 2 0 0 8 年 河 南 省 政 法 系 统 . . ・ 2 0 0 8 年 全 省 政 法 系 统 执 . . 郸 城 法 院 召 开 法 治 化 营 商 环 境 工 作 人 大 代 表 、 政 协 委 员 征 求 意 见 建 议 座 谈 会 郸 城 法 院 召 开 法 治 化 营 商 环 境 工 作 人 大 代 表 、 政 协 . . 【 以 案 促 改 】 郸 城 法 院 刑 事 部 门 开 展 “ 以 案 促 改 ” . . 郸 城 法 院 召 开 2 0 2 2 年 度 工 作 总 结 表 彰 暨 2 0 2 3 年 党 风 . . 张 建 援 院 长 在 郸 城 县 第 十 五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三 次 . . 郸 城 法 院 开 展 “ 关 爱 你 我 ( 她 ) 温 暖 千 万 家 ” 大 . . > ・ 【 学 习 贯 彻 党 的 二 十 届 三 中 全 会 ・ 弘 扬 愚 公 精 神 汲 取 榜 样 力 量 ― ・ 郸 城 法 院 : 法 护 生 态 文 明 共 筑 ・ 郸 城 法 院 : 上 好 任 前 “ 第 一 课 ” ・ 创 建 枫 桥 式 人 民 法 庭 | 郸 城 法 院 ・ 郸 城 法 院 : 以 法 治 力 量 护 航 青 少 ・ 郸 城 法 院 : 主 题 教 育 理 论 宣 讲 进 ・ 开 学 第 一 课 法 治 护 成 长 ― ― 郸 ・ 郸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召 开 上 半 年 工 作 ・ 郸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召 开 上 半 年 信 息 法 院 要 闻 更 多 > > 为 全 面 深 入 学 习 领 会 党 的 二 十 届 三 中 全 会 精 神 , 9 月 4 日 下 午 , 郸 城 法 院 组 织 召 开 学 习 贯 彻 党 的 二 十 届 . . ・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进 行 时 | 郸 城 法 院 : 诉 . . ・ 【 学 习 贯 彻 党 的 二 十 届 三 中 全 会 精 神 】 . . ・ 创 建 枫 桥 式 人 民 法 庭 | 郸 城 法 院 城 郊 法 . . ・ 郸 城 法 院 院 长 张 建 援 走 进 郸 中 附 小 讲 . . ・ 郸 城 法 院 开 展 廉 政 警 示 教 育 活 动 庆 祝 . . 时 事 新 闻 更 多 > > 为 深 入 学 习 贯 彻 党 的 二 十 大 精 神 , 进 一 步 宣 传 传 递 民 族 团 结 进 步 正 能 量 , 铸 牢 中 华 民 族 共 同 体 意 识 , . . ・ 郸 城 法 院 组 织 退 休 老 干 部 健 康 体 检 ・ 弘 扬 愚 公 精 神 汲 取 榜 样 力 量 ― ― 郸 城 . . ・ 郸 城 法 院 : 法 护 生 态 文 明 共 筑 绿 色 家 园 ・ 优 化 法 治 化 营 商 环 境 租 赁 矛 盾 争 议 大 . . ・ 郸 城 法 院 : 预 防 电 信 诈 骗 法 治 课 堂 开 讲 . . 扫 黑 除 恶 审 务 公 开 更 多 > > ・ 2 0 2 3 年 郸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预 算 公 开 ・ 郸 城 县 人 大 常 委 会 关 于 确 定 2 0 2 4 年 度 员 . . ・ 郸 城 县 人 大 常 委 会 关 于 开 展 2 0 2 4 年 度 员 . . ・ 降 费 创 优 服 务 企 业 倡 议 书 ・ 郸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优 化 诉 讼 费 用 助 力 . . ・ 郸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7 9 月 份 民 事 案 件 发 生 率 . . ・ 郸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7 9 月 份 行 政 案 件 发 生 率 . . ・ 郸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2 0 2 2 年 决 算 执 行 动 态 更 多 > > ・ 郸 城 法 院 : 两 地 法 院 齐 聚 力 , 联 动 高 效 . . ・ 郸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开 展 涉 农 信 社 案 件 专 项 . . ・ 郸 城 法 院 : 开 展 “ 冬 季 攻 坚 ” 涉 民 生 案 . . ・ 拒 执 案 例 三 ・ 拒 执 案 例 二 ・ 拒 执 案 例 一 ・ 郸 城 法 院 召 开 6 月 份 执 行 工 作 推 进 会 ・ 郸 城 县 法 院 向 县 委 常 委 会 汇 报 执 行 工 作 执 行 动 态 更 多 > > 调 研 文 章 更 多 > > 司 法 公 开 队 伍 建 设 ・ 郸 城 法 院 : 上 好 任 前 “ 第 . . ・ 郸 城 法 院 司 法 警 察 大 队 开 . . ・ 郸 城 法 院 院 长 到 基 层 法 庭 . . ・ 郸 城 法 院 举 办 “ 喜 迎 二 十 . . ・ 郸 城 法 院 举 办 健 康 知 识 讲 座 ・ 郸 城 法 院 召 开 郑 州 “ 7 & # 8 . . ・ 郸 城 县 法 院 组 织 学 习 市 委 . . ・ 郸 城 法 院 邀 请 县 纪 委 书 记 . . ・ 王 娜 荣 膺 郸 城 县 “ 十 大 杰 . . ・ 郸 城 法 院 将 执 法 巡 视 工 作 . . 联 系 我 们 地 址 : 邮 编 :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河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河 南 法 院 网 中 国 法 院 网 人 民 法 院 报 人 民 网 新 华 网 法 律 资 讯 网 光 明 网 法 院 频 道 C o p y r i g h t 漏 2 0 2 5 A l l r i g h t r e s e r v e d 河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版 权 所 有 豫 I C P 备 1 2 0 0 0 4 0 2 号 2 豫 公 网 安 备 4 1 0 1 0 5 0 2 0 0 4 4 3 1 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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站长之家,ChinaZ.com,12月22日消息,公司近日宣布,其操作系统正式版将扩展支持更多机型,包括小米13Ultra、小米13Pro、小米13、小米Civi4Pro、红米K60Ultra和红米Turbo3,这些机型将从即日起开始,并陆续接收正式版更新推送,此外,红米K60Pro和红米K60两款机型也计划在12月27日之前开始灰度...。
最新资讯 2024-12-22 22:46:3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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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商知识 2024-12-26 20:33:5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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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商知识 2024-12-26 20:38: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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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新资讯 2024-12-26 21:00:53
快科技12月26日消息,据媒体报道,在国际领域顶级学术会议IEDM第70届年度会议上,来自中国的发布了一项突破性的,随机存取存储器,技术进展,解决了该技术在大规模生产中面临的主要挑战,驰拓科技首次提出了适合大规模制造的无轨道垂直型SOT,MRAM器件结构,显著降低了SOT,MRAM工艺流程的复杂性和难度,并从原理上提升了器件良率,该结...。
最新资讯 2024-12-26 21:02:31
快科技12月26日消息,近日,360集团创始人周鸿祎通过其个人社交账号发布了一条以2025年赚钱7大风口,为主题的视频,在视频中,他指出,2025年7大赚钱风口分别是、、绿色有机食品、出海业务、懒人经济、自媒体以及大模型为代表的技术红利,他在提及排名的单身经济时指出,目前中国单身人口已经超过了2.4亿,但是现在很多年轻人已经不把婚姻当...。
最新资讯 2024-12-26 21:02:5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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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商知识 2024-12-27 12:59:40
快科技12月26日消息,日前,有多位员工在网上晒出收到京东集团创始人赠送的巧克力,刘强东表示,2024迈向尾声,感谢兄弟们一年的拼搏,我委托了总裁办在今天送来一份小礼物,据了解,刘强东在京东年货节首日,个人出资购买了8万盒巧克力,作为新年冬日惊喜,赠送给北京、宿迁、成都、武汉、大同等地的京东员工,有媒体报道称这批巧克力是刘强东亲自下...。
电商知识 2024-12-27 13:00: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