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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站快照北 京 西 城 律 师 协 会 西 城 在 线 学 习 平 台 > 首 页 律 协 简 介 行 业 党 建 通 知 公 告 党 委 概 况 行 业 党 建 概 况 党 建 知 识 党 建 新 闻 行 业 资 讯 律 协 资 讯 会 员 风 采 公 示 信 息 专 业 研 究 业 务 机 构 研 究 动 态 律 师 观 点 一 带 一 路 法 治 宣 传 红 墙 律 师 红 墙 律 师 简 介 公 益 与 社 会 责 任 红 律 助 公 益 动 态 红 墙 律 师 故 事 办 事 服 务 微 信 公 众 号 西 城 区 律 师 行 业 召 开 2 0 2 4 年 党 建 工 作 总 结 暨 2 0 2 5 年 党 建 工 作 筹 划 会 鑫 诺 所 党 员 史 波 律 师 荣 获 北 京 市 “ 北 京 榜 样 · 最 美 义 工 ” 党 建 共 建 共 治 共 享 — — 才 良 律 所 党 支 部 与 陶 然 亭 街 道 黑 窑 厂 社 区 党 委 签 订 协 议 书 行 业 党 建 查 看 更 多 西 城 区 律 师 行 业 召 开 2 0 2 4 年 党 建 工 作 总 结 暨 2 0 2 5 年 党 建 工 作 筹 划 会 2 0 2 5 年 1 月 7 日 , 西 城 区 律 师 行 业 2 0 2 . . . 2 0 2 5 0 1 1 0 鑫 诺 所 党 员 史 波 律 师 荣 获 北 京 市 “ 北 京 榜 样 · 最 美 义 工 ” 近 日 , 由 北 京 市 慈 善 义 工 联 合 会 举 办 的 第 十 届 . . . 2 0 2 5 0 1 0 8 党 建 共 建 共 治 共 享 — — 才 良 律 所 党 支 部 与 陶 然 亭 街 道 黑 窑 厂 社 区 党 委 签 订 协 议 书 2 0 2 5 年 1 月 2 日 , 中 共 北 京 市 才 良 律 师 事 务 所 支 部 委 员 会 . . . 2 0 2 5 0 1 0 3 律 协 简 介 行 业 资 讯 专 业 研 究 红 墙 律 师 办 事 服 务 协 会 简 介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律 师 协 会 是 依 法 成 立 于 2 0 1 0 年 1 2 月 1 6 日 、 由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律 师 及 律 师 事 务 所 组 成 的 社 团 法 人 , 是 律 师 的 行 业 自 律 性 组 织 , 依 法 实 施 服 务 和 管 理 。 本 会 以 维 护 会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, 改 善 会 员 执 业 环 境 , 为 会 员 执 业 提 供 服 务 为 宗 旨 , 以 管 理 、 教 育 、 监 督 、 规 范 会 员 执 业 行 为 , 提 高 会 员 的 职 业 操 守 和 执 业 能 力 , 增 强 会 员 凝 聚 力 , 发 展 律 师 事 业 , 促 进 西 城 区 法 制 、 经 济 和 社 会 建 设 为 目 标 。 本 会 依 法 接 受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、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的 业 务 指 导 和 监 督 管 理 , 同 时 接 受 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 的 指 导 。 本 会 设 立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组 织 , 依 照 《 中 国 共 产 党 章 程 》 开 展 活 动 。 查 看 更 多 协 会 架 构 理 事 会 会 长 会 监 事 会 组 织 架 构 协 会 章 程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律 师 协 会 章 程 ( 2 0 1 0 年 1 2 月 1 6 日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第 一 届 律 师 代 表 大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通 过 , 2 0 1 3 年 3 月 2 3 日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第 二 届 律 师 代 表 大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修 订 , 2 0 1 8 年 9 月 2 0 日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第 三 届 律 师 代 表 大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修 订 , 2 0 2 1 年 3 月 2 7 日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第 三 届 律 师 代 表 大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修 订 , 2 0 2 4 年 3 月 2 3 日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第 四 届 律 师 代 表 大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修 订 。 )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完 善 律 师 协 会 管 理 , 保 障 律 师 的 合 法 权 益 , 规 范 律 师 行 业 管 理 及 律 师 执 业 行 为 , 依 据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法 》 、 《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》 , 制 定 本 章 程 。 第 二 条 本 会 的 名 称 是 :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律 师 协 会 , 英 文 名 称 : B E I J I N G X I C H E N G D I S T R I C T L A W Y E R S A S S O C I A T I O N , 缩 写 : B J X C D L A 。 本 会 是 依 法 设 立 的 、 由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律 师 及 律 师 事 务 所 组 成 的 社 团 法 人 , 是 区 域 性 的 律 师 行 业 自 律 性 组 织 , 依 法 对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律 师 行 业 提 供 服 务 和 实 施 管 理 , 是 经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核 准 登 记 的 非 营 利 性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。 第 三 条 本 会 宗 旨 : 坚 持 以 习 近 平 新 时 代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思 想 为 指 导 , 学 习 贯 彻 习 近 平 法 治 思 想 , 坚 持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, 团 结 带 领 会 员 高 举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伟 大 旗 帜 , 增 强 政 治 意 识 、 大 局 意 识 、 核 心 意 识 、 看 齐 意 识 , 坚 定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道 路 自 信 、 理 论 自 信 、 制 度 自 信 、 文 化 自 信 , 拥 护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, 坚 决 定 维 护 以 习 近 平 同 志 为 核 心 的 总 书 记 党 中 央 的 核 心 全 党 的 核 心 地 位 , 坚 决 维 护 党 中 央 权 威 和 集 中 统 一 领 导 , 坚 持 正 确 政 治 方 向 , 忠 诚 履 行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工 作 队 伍 的 职 责 使 命 , 加 强 律 师 队 伍 思 想 政 治 建 设 , 把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、 拥 护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作 为 律 师 从 业 的 基 本 要 求 , 增 强 广 大 律 师 走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道 路 的 自 觉 性 和 坚 定 性 , 忠 于 宪 法 和 法 律 , 团 结 带 领 会 员 遵 守 宪 法 、 法 律 、 法 规 和 国 家 政 策 , 自 觉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, 弘 扬 爱 国 主 义 精 神 , 遵 守 社 会 道 德 风 尚 , 自 觉 加 强 诚 信 自 律 建 设 , 恪 守 律 师 职 业 道 德 和 执 业 纪 律 , 维 护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、 维 护 法 律 的 正 确 实 施 、 维 护 社 会 公 平 和 正 义 , 依 法 依 规 诚 信 执 业 , 认 真 履 行 社 会 责 任 , 发 挥 行 业 自 律 作 用 , 加 强 思 想 政 治 建 设 , 规 范 会 员 执 业 行 为 , 维 护 行 业 整 体 利 益 和 会 员 合 法 权 益 , 反 映 行 业 诉 求 , 增 强 会 员 依 法 执 业 能 力 , 促 进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律 师 行 业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, 为 深 入 推 进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、 建 设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体 系 和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 家 , 推 进 国 家 治 理 体 系 和 治 理 能 力 现 代 化 , 为 把 我 国 建 设 成 为 富 强 民 主 文 明 和 谐 美 丽 的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强 国 , 实 现 中 华 民 族 伟 大 复 兴 的 中 国 梦 而 奋 斗 。 第 四 条 本 会 坚 持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全 面 领 导 , 根 据 中 国 共 产 党 章 程 的 规 定 , 设 立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组 织 , 开 展 党 的 活 动 , 为 党 组 织 的 活 动 提 供 必 要 条 件 。 第 五 条 本 会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是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司 法 局 ,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是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民 政 局 。 本 会 接 受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、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的 业 务 指 导 和 监 督 管 理 。 本 会 接 受 中 国 共 产 党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律 师 行 业 党 委 的 领 导 , 组 织 开 展 律 师 行 业 党 的 建 设 工 作 。 第 六 条 本 会 的 住 所 :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白 纸 坊 西 街 中 国 地 图 产 业 基 地 B 座 1 0 2 。 本 会 的 注 册 资 金 : 伍 万 元 。 第 二 章 业 务 范 围 第 七 条 本 会 的 业 务 范 围 : 律 师 管 理 、 政 策 宣 传 、 协 调 管 理 、 咨 询 服 务 、 业 务 培 训 、 交 流 合 作 、 承 办 委 托 。 第 三 章 职 责 第 八 条 本 会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: ( 一 ) 对 会 员 的 日 常 管 理 和 服 务 ; ( 二 ) 改 善 会 员 执 业 环 境 、 维 护 会 员 执 业 权 益 ; ( 三 ) 总 结 、 交 流 律 师 工 作 经 验 , 为 会 员 提 供 指 导 和 帮 助 ; ( 四 ) 组 织 会 员 开 展 对 外 宣 传 与 交 流 , 扩 大 行 业 的 对 外 影 响 ; ( 五 ) 对 会 员 进 行 表 彰 和 奖 励 ; ( 六 ) 依 据 全 市 统 一 规 范 , 对 会 员 进 行 业 务 指 导 , 对 会 员 的 规 范 化 管 理 进 行 指 导 和 监 督 ; ( 七 ) 根 据 全 市 的 统 一 要 求 , 组 织 会 员 的 政 治 、 业 务 、 职 业 道 德 和 执 业 纪 律 培 训 ; ( 八 ) 依 据 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 的 委 托 和 授 权 , 受 理 对 会 员 的 投 诉 , 对 受 理 的 投 诉 进 行 调 查 并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; ( 九 ) 调 解 会 员 执 业 活 动 中 发 生 的 纠 纷 ; ( 十 ) 按 照 全 市 统 一 部 署 , 对 会 员 的 执 业 活 动 进 行 考 核 并 提 出 考 核 意 见 ; ( 十 一 ) 组 织 和 推 动 会 员 为 区 域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服 务 ; ( 十 二 ) 开 展 爱 国 主 义 教 育 , 宣 传 宪 法 和 法 律 , 培 育 会 员 的 爱 国 热 情 和 社 会 担 当 , 发 挥 有 社 会 影 响 力 的 会 员 的 示 范 作 用 ; ( 十 三 ) 组 织 会 员 进 行 文 体 活 动 和 会 员 福 利 工 作 ; ( 十 四 ) 协 调 与 辖 区 党 委 政 府 、 司 法 机 关 以 及 其 他 组 织 的 关 系 ; ( 十 五 ) 选 举 或 推 举 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 代 表 ; ( 十 六 ) 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 或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司 法 局 委 托 履 行 的 其 他 职 责 ; ( 十 七 ) 法 律 、 法 规 、 规 章 和 本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。 第 四 章 会 员 第 九 条 本 会 由 个 人 会 员 和 团 体 会 员 组 成 。 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 的 个 人 会 员 , 其 执 业 所 在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住 所 地 在 本 区 内 的 , 为 本 会 的 个 人 会 员 。 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 的 团 体 会 员 , 其 住 所 地 在 本 区 内 的 , 为 本 会 的 团 体 会 员 。 个 人 会 员 是 中 国 共 产 党 党 员 的 , 应 当 履 行 党 员 义 务 , 享 有 党 员 权 利 , 自 觉 接 受 党 组 织 的 监 督 ; 符 合 设 立 党 组 织 条 件 的 团 体 会 员 应 当 根 据 中 国 共 产 党 章 程 的 规 定 , 设 立 党 的 组 织 , 开 展 党 的 活 动 , 加 强 党 的 建 设 。 第 十 条 个 人 会 员 的 权 利 : ( 一 ) 享 有 本 会 的 选 举 权 和 被 选 举 权 ; ( 二 ) 享 有 参 加 本 会 组 织 的 业 务 研 究 、 继 续 教 育 和 经 验 交 流 活 动 的 权 利 ; ( 三 ) 享 有 参 加 本 会 组 织 的 文 体 活 动 、 享 受 本 会 提 供 的 福 利 待 遇 及 其 他 服 务 的 权 利 ; ( 四 ) 享 有 使 用 本 会 的 信 息 资 料 及 设 施 的 权 利 ; ( 五 ) 享 有 通 过 本 会 向 有 关 部 门 反 映 情 况 , 提 出 关 于 立 法 、 司 法 、 行 政 执 法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的 权 利 ; ( 六 ) 享 有 对 本 会 工 作 的 参 与 权 、 知 情 权 、 监 督 权 及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的 权 利 ; ( 七 ) 享 有 请 求 本 会 维 护 合 法 执 业 权 益 的 权 利 ; ( 八 ) 法 律 、 法 规 及 有 关 规 范 规 定 的 权 利 ; ( 九 ) 本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。 第 十 一 条 个 人 会 员 的 义 务 : ( 一 )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; ( 二 ) 遵 守 本 会 章 程 , 执 行 本 会 决 议 ; ( 三 ) 遵 守 律 师 职 业 道 德 、 执 业 纪 律 和 律 师 行 业 规 范 ; ( 四 ) 接 受 本 会 的 指 导 、 监 督 、 管 理 和 考 核 ; ( 五 ) 参 加 本 会 组 织 的 继 续 教 育 ; ( 六 ) 承 担 本 会 委 托 的 工 作 , 履 行 法 律 规 定 的 法 律 援 助 义 务 , 参 与 公 益 法 律 服 务 ; ( 七 ) 自 觉 维 护 律 师 行 业 声 誉 , 维 护 会 员 间 的 团 结 ; ( 八 ) 法 律 、 法 规 及 有 关 规 范 规 定 的 义 务 。 第 十 二 条 团 体 会 员 的 权 利 : ( 一 ) 享 有 参 加 本 会 组 织 的 学 习 、 业 务 研 究 和 经 验 交 流 活 动 的 权 利 ; ( 二 ) 享 有 使 用 本 会 信 息 资 料 及 设 施 的 权 利 ; ( 三 ) 享 有 通 过 本 会 向 有 关 部 门 反 映 情 况 , 提 出 关 于 立 法 、 司 法 、 行 政 执 法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的 权 利 ; ( 四 ) 享 有 就 律 师 事 务 所 管 理 获 得 本 会 指 导 和 帮 助 的 权 利 , 享 有 请 求 本 会 调 处 其 内 部 争 议 的 权 利 ; ( 五 ) 享 有 对 本 会 工 作 的 知 情 权 、 监 督 权 及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的 权 利 ; ( 六 ) 法 律 、 法 规 、 有 关 规 范 及 本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。 第 十 三 条 团 体 会 员 的 义 务 : ( 一 )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; ( 二 ) 遵 守 本 会 章 程 , 执 行 本 会 决 议 , 并 按 规 定 办 理 团 体 会 员 的 备 案 手 续 ; ( 三 ) 教 育 和 指 导 本 所 个 人 会 员 遵 守 律 师 职 业 道 德 和 执 业 纪 律 , 对 本 所 申 请 律 师 执 业 人 员 及 非 律 师 人 员 进 行 指 导 和 管 理 ; ( 四 ) 组 织 本 所 人 员 参 加 本 会 的 各 项 活 动 ; ( 五 ) 建 立 规 范 的 内 部 管 理 机 制 , 制 定 和 实 施 律 师 事 务 所 内 部 规 章 制 度 , 并 报 本 会 备 案 ; ( 六 ) 为 本 所 个 人 会 员 行 使 权 利 、 履 行 义 务 提 供 必 要 的 条 件 ; ( 七 ) 组 织 本 所 人 员 加 强 业 务 学 习 , 提 高 执 业 水 平 , 降 低 执 业 风 险 ; ( 八 ) 接 受 本 会 的 指 导 、 监 督 、 管 理 和 考 核 , 承 担 本 会 委 托 的 工 作 ; ( 九 ) 法 律 、 法 规 及 有 关 规 范 规 定 的 义 务 。 第 十 四 条 本 会 置 备 完 整 的 会 员 名 册 , 保 存 会 员 变 化 情 况 的 证 明 材 料 , 根 据 变 化 情 况 及 时 调 整 , 并 向 会 员 公 告 。 第 十 五 条 本 会 可 以 对 为 西 城 区 律 师 事 业 做 出 卓 越 贡 献 的 团 体 和 个 人 授 予 荣 誉 会 员 称 号 。 第 十 六 条 本 会 根 据 需 要 可 设 特 邀 会 员 , 特 邀 会 员 没 有 选 举 权 和 被 选 举 权 , 具 体 规 定 由 本 会 另 行 制 定 。 第 五 章 组 织 机 构 第 一 节 代 表 大 会 第 十 七 条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律 师 代 表 大 会 ( 以 下 简 称 “ 律 师 代 表 大 会 ” ) 是 本 会 的 最 高 权 力 机 构 。 第 十 八 条 律 师 代 表 大 会 的 职 权 : ( 一 ) 制 定 、 修 改 并 实 施 本 会 章 程 , 并 报 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 及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司 法 局 备 案 ; ( 二 ) 选 举 或 罢 免 理 事 、 监 事 ; ( 三 ) 制 定 本 区 的 律 师 行 业 发 展 规 划 ; ( 四 ) 审 议 理 事 会 工 作 报 告 ; ( 五 ) 审 议 监 事 会 工 作 报 告 ; ( 六 ) 审 议 重 大 的 资 产 管 理 及 处 置 方 案 ; ( 七 ) 审 议 律 师 代 表 大 会 主 席 团 或 理 事 会 提 交 的 其 他 事 项 。 第 十 九 条 律 师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从 个 人 会 员 中 选 举 或 推 举 产 生 。 第 二 十 条 律 师 代 表 应 拥 护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》 、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, 拥 护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, 具 有 良 好 职 业 道 德 和 较 高 业 务 水 平 , 在 业 内 声 誉 良 好 , 具 有 奉 献 精 神 , 热 心 律 师 事 业 , 五 年 内 未 因 执 业 行 为 受 过 行 政 处 罚 及 行 业 纪 律 惩 戒 , 且 未 受 过 任 何 刑 事 处 罚 。 律 师 代 表 的 名 额 、 比 例 以 及 选 举 办 法 由 理 事 会 制 定 。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第 一 届 律 师 代 表 大 会 的 代 表 名 额 、 比 例 以 及 选 举 办 法 由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律 师 协 会 筹 备 组 制 定 。 第 二 十 一 条 律 师 代 表 每 届 任 期 四 年 , 从 每 届 律 师 代 表 大 会 举 行 第 一 次 会 议 开 始 , 到 下 届 律 师 代 表 大 会 举 行 第 一 次 会 议 前 为 止 。 律 师 代 表 可 连 选 连 任 。 第 二 十 二 条 律 师 代 表 在 任 职 期 间 应 定 期 听 取 所 在 选 区 会 员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, 认 真 履 行 对 本 会 重 大 决 策 进 行 调 研 论 证 、 督 促 落 实 , 对 理 事 、 副 会 长 、 会 长 、 监 事 、 副 监 事 长 、 监 事 长 进 行 监 督 , 按 时 出 席 律 师 代 表 大 会 等 职 责 , 建 立 代 表 提 案 及 反 馈 工 作 机 制 、 代 表 培 训 及 履 职 监 督 管 理 制 度 。 第 二 十 三 条 律 师 代 表 在 任 职 期 间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: ( 一 ) 选 举 权 、 被 选 举 权 、 审 议 权 、 表 决 权 、 质 询 权 、 提 案 权 、 提 议 权 及 罢 免 权 ; ( 二 ) 联 系 会 员 、 反 映 会 员 意 见 和 建 议 , 维 护 会 员 利 益 ; ( 三 ) 本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权 。 第 二 十 四 条 律 师 代 表 在 任 期 内 累 计 两 次 不 参 加 律 师 代 表 大 会 或 不 履 行 表 决 职 责 的 , 或 者 不 在 西 城 区 辖 区 内 执 业 的 , 自 动 丧 失 代 表 资 格 , 由 理 事 会 进 行 公 告 。 律 师 代 表 在 任 期 内 丧 失 代 表 资 格 的 , 其 基 于 代 表 资 格 而 担 任 的 本 会 其 他 职 务 一 并 终 止 。 第 二 十 五 条 律 师 代 表 大 会 分 为 年 会 和 临 时 会 议 。 律 师 代 表 大 会 年 会 每 年 召 开 一 次 , 应 于 每 年 的 第 一 季 度 举 行 。 如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提 前 或 延 期 召 开 、 采 取 非 现 场 方 式 召 开 的 , 由 理 事 会 决 定 。 经 本 会 理 事 会 决 定 、 监 事 会 提 议 或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律 师 代 表 书 面 联 名 提 议 的 , 可 以 召 开 临 时 律 师 代 表 大 会 。 第 二 十 六 条 律 师 代 表 大 会 会 议 必 须 有 全 体 律 师 代 表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出 席 方 可 举 行 。 律 师 代 表 大 会 形 成 决 议 , 须 经 到 会 律 师 代 表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。 律 师 代 表 大 会 采 取 非 现 场 方 式 召 开 的 , 通 讯 表 决 、 投 票 有 效 。 第 二 十 七 条 每 届 律 师 代 表 大 会 的 理 事 会 在 其 任 期 届 满 六 个 月 前 , 应 当 在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的 监 督 、 指 导 下 , 设 立 本 会 换 届 工 作 机 构 , 负 责 换 届 选 举 的 相 关 事 宜 。 第 二 十 八 条 每 届 律 师 代 表 大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应 当 在 律 师 代 表 选 举 完 成 后 的 两 个 月 内 召 开 。 律 师 代 表 大 会 举 行 换 届 会 议 前 应 举 行 预 备 会 议 , 预 备 会 议 由 本 届 会 长 主 持 。 第 一 届 律 师 代 表 大 会 预 备 会 议 由 筹 备 组 主 持 , 在 预 备 会 议 上 产 生 主 席 团 。 律 师 代 表 大 会 主 席 团 负 责 审 议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事 项 , 确 定 理 事 、 副 会 长 、 会 长 、 监 事 、 副 监 事 长 、 监 事 长 候 选 人 。 第 二 十 九 条 经 本 会 换 届 工 作 机 构 审 查 、 确 定 , 可 邀 请 特 邀 代 表 列 席 律 师 代 表 大 会 会 议 。 第 二 节 理 事 会 第 三 十 条 本 会 设 理 事 会 。 理 事 会 由 律 师 代 表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的 全 体 理 事 组 成 。 理 事 会 是 律 师 代 表 大 会 的 常 设 机 构 , 在 律 师 代 表 大 会 闭 会 期 间 , 根 据 律 师 代 表 大 会 的 决 定 和 本 章 程 的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, 对 律 师 代 表 大 会 负 责 。 理 事 会 任 期 与 律 师 代 表 大 会 任 期 相 同 , 行 使 职 权 到 下 届 律 师 代 表 大 会 选 出 新 的 理 事 会 为 止 。 第 三 十 一 条 理 事 会 的 职 责 : ( 一 ) 执 行 律 师 代 表 大 会 决 议 ; ( 二 ) 选 举 或 罢 免 会 长 、 副 会 长 ; ( 三 ) 召 集 律 师 代 表 大 会 , 并 向 大 会 报 告 工 作 ; ( 四 ) 审 议 通 过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、 经 费 预 算 方 案 及 上 年 度 决 算 报 告 ; ( 五 ) 决 定 专 门 工 作 委 员 会 、 业 务 研 究 会 的 机 构 设 置 、 人 员 组 成 及 具 体 工 作 事 项 , 听 取 专 门 工 作 委 员 会 、 业 务 研 究 会 工 作 报 告 ; ( 六 ) 经 会 长 会 议 提 议 , 聘 任 或 解 聘 本 会 秘 书 长 ; ( 七 ) 提 请 律 师 代 表 大 会 审 议 增 补 或 罢 免 理 事 、 监 事 ; ( 八 ) 提 请 审 议 需 提 交 律 师 代 表 大 会 通 过 、 修 订 或 废 止 的 规 章 制 度 ; ( 九 ) 本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。 第 三 十 二 条 理 事 会 会 议 至 少 每 三 个 月 举 行 一 次 。 理 事 会 会 议 由 会 长 召 集 并 主 持 , 会 长 因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履 行 职 务 时 , 由 会 长 指 定 的 副 会 长 召 集 并 主 持 。 如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提 前 或 延 期 召 开 、 采 取 非 现 场 方 式 召 开 的 , 由 会 长 会 议 决 定 。 第 三 十 三 条 理 事 会 会 议 必 须 有 全 体 理 事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出 席 方 可 举 行 。 理 事 会 会 议 形 成 决 议 , 须 经 到 会 理 事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。 第 三 十 四 条 理 事 应 从 具 有 良 好 政 治 素 质 、 职 业 道 德 和 较 高 业 务 水 平 , 在 北 京 市 执 业 五 年 以 上 , 在 业 内 声 誉 良 好 , 具 有 奉 献 精 神 , 热 心 律 师 事 业 的 律 师 代 表 中 选 举 产 生 。 理 事 任 期 与 律 师 代 表 每 届 任 期 相 同 , 可 连 选 连 任 。 每 次 换 届 留 任 的 理 事 应 不 超 过 三 分 之 二 。 第 三 十 五 条 理 事 一 年 内 累 计 两 次 不 参 加 理 事 会 会 议 或 不 履 行 理 事 职 责 的 , 理 事 会 、 监 事 会 应 当 提 请 律 师 代 表 大 会 罢 免 该 理 事 的 任 职 资 格 。 但 因 本 会 其 他 工 作 安 排 或 参 加 人 大 、 政 协 全 会 及 常 委 会 而 缺 席 理 事 会 会 议 的 除 外 。 第 三 十 六 条 理 事 人 数 出 现 缺 额 时 , 理 事 会 可 提 请 律 师 代 表 大 会 补 选 理 事 。 第 三 十 七 条 理 事 会 工 作 规 则 由 理 事 会 另 行 制 定 。 第 三 节 会 长 及 会 长 会 议 第 三 十 八 条 会 长 是 本 会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, 对 外 代 表 本 会 。 副 会 长 协 助 会 长 开 展 工 作 。 会 长 、 副 会 长 由 理 事 会 从 当 选 理 事 中 选 举 产 生 。 会 长 和 副 会 长 可 连 选 连 任 , 但 在 同 一 职 位 任 职 不 得 超 过 两 届 。 第 三 十 九 条 会 长 的 职 责 : ( 一 ) 主 持 召 开 律 师 代 表 大 会 、 理 事 会 和 会 长 会 议 ; ( 二 ) 代 表 理 事 会 向 律 师 代 表 大 会 作 工 作 报 告 ; ( 三 ) 代 表 会 长 会 议 向 理 事 会 作 工 作 报 告 ; ( 四 ) 签 署 本 会 文 件 ; ( 五 ) 督 促 、 检 查 律 师 代 表 大 会 、 理 事 会 决 议 的 落 实 情 况 ; ( 六 ) 律 师 代 表 大 会 、 理 事 会 和 会 长 会 议 授 予 的 其 他 职 权 。 第 四 十 条 本 会 实 行 会 长 会 议 制 度 。 会 长 会 议 由 会 长 、 副 会 长 组 成 。 第 四 十 一 条 会 长 会 议 对 律 师 代 表 大 会 和 理 事 会 负 责 , 受 监 事 会 的 监 督 。 会 长 会 议 由 会 长 召 集 并 主 持 , 会 长 因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履 行 职 务 时 , 由 会 长 指 定 的 副 会 长 召 集 并 主 持 。 第 四 十 二 条 会 长 会 议 采 取 票 决 制 的 议 事 决 策 方 式 。 会 长 会 议 必 须 由 全 体 会 长 会 议 成 员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出 席 方 可 举 行 。 会 议 形 成 决 议 , 须 经 到 会 成 员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。 第 四 十 三 条 会 长 会 议 的 职 责 : ( 一 ) 决 定 本 会 的 日 常 工 作 事 项 ; ( 二 ) 决 定 召 开 理 事 会 临 时 会 议 ; ( 三 ) 根 据 秘 书 长 的 提 名 , 决 定 副 秘 书 长 的 聘 任 或 解 聘 ; ( 四 ) 对 律 师 代 表 大 会 及 理 事 会 作 出 的 决 议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作 出 必 要 的 解 释 ; ( 五 ) 建 议 理 事 会 、 监 事 会 提 请 律 师 代 表 大 会 审 议 增 补 或 罢 免 理 事 、 监 事 ; ( 六 ) 召 开 理 事 会 会 议 , 研 究 提 交 理 事 会 的 议 题 , 审 核 提 交 理 事 会 表 决 的 事 项 ; ( 七 )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, 对 预 算 科 目 使 用 进 行 调 整 ; ( 八 ) 提 请 理 事 会 审 议 秘 书 长 的 聘 任 或 解 聘 ; ( 九 ) 根 据 需 要 , 聘 请 关 心 律 师 工 作 、 对 律 师 事 业 做 出 较 大 贡 献 、 有 较 高 声 望 及 影 响 的 人 士 担 任 本 会 顾 问 ; ( 十 ) 其 他 应 当 由 会 长 会 议 决 定 或 提 请 理 事 会 及 律 师 代 表 大 会 审 议 的 事 项 。 第 四 节 监 事 会 第 四 十 四 条 本 会 设 监 事 会 。 监 事 会 由 律 师 代 表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的 全 体 监 事 组 成 。 第 四 十 五 条 监 事 会 是 律 师 代 表 大 会 的 监 督 机 构 , 负 责 对 理 事 会 及 会 长 会 议 工 作 实 施 监 督 , 对 律 师 代 表 大 会 负 责 并 报 告 工 作 。 监 事 会 任 期 与 理 事 会 相 同 。 第 四 十 六 条 监 事 会 的 职 责 : ( 一 ) 监 督 理 事 会 、 会 长 会 议 执 行 本 章 程 及 律 师 代 表 大 会 决 议 的 情 况 ; ( 二 ) 监 督 本 会 年 度 计 划 、 会 费 预 算 的 编 制 和 执 行 情 况 以 及 重 大 事 项 的 财 务 收 支 情 况 ; ( 三 ) 监 督 本 会 的 资 产 管 理 情 况 ; ( 四 ) 监 督 理 事 、 副 会 长 、 会 长 及 各 专 门 工 作 委 员 会 主 任 、 各 业 务 研 究 会 主 任 履 行 职 责 的 情 况 ; ( 五 ) 监 督 理 事 会 办 理 律 师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提 案 的 情 况 ; ( 六 ) 提 请 律 师 代 表 大 会 审 议 增 补 或 罢 免 理 事 、 监 事 ; ( 七 ) 提 议 召 开 律 师 代 表 大 会 临 时 会 议 ; ( 八 ) 提 议 理 事 会 审 议 增 补 或 罢 免 会 长 、 副 会 长 ; ( 九 ) 选 举 或 罢 免 监 事 长 、 副 监 事 长 ; ( 十 ) 律 师 代 表 大 会 授 予 的 其 他 职 权 。 第 四 十 七 条 监 事 会 可 通 过 下 列 方 式 行 使 监 督 权 : ( 一 ) 列 席 会 长 会 议 和 理 事 会 会 议 ; ( 二 ) 作 出 决 议 , 对 监 督 事 项 提 出 建 议 、 异 议 或 提 案 ; ( 三 ) 配 合 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 聘 请 专 业 的 审 计 机 构 , 对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、 决 算 以 及 重 大 事 项 的 财 务 收 支 情 况 进 行 审 计 。 第 四 十 八 条 监 事 应 从 具 有 良 好 政 治 素 养 、 职 业 道 德 和 较 高 业 务 水 平 , 在 北 京 市 执 业 五 年 以 上 , 在 业 内 声 誉 良 好 , 具 有 奉 献 精 神 , 热 心 律 师 事 业 的 律 师 代 表 中 选 举 产 生 。 监 事 任 期 与 律 师 代 表 每 届 任 期 相 同 , 可 连 选 连 任 。 监 事 会 每 次 换 届 留 任 的 监 事 应 不 超 过 三 分 之 二 。 理 事 、 副 会 长 、 会 长 不 得 兼 任 监 事 。 第 四 十 九 条 监 事 会 设 监 事 长 一 名 、 副 监 事 长 两 名 , 由 监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以 超 过 半 数 通 过 选 举 产 生 。 监 事 长 和 副 监 事 长 可 连 选 连 任 , 但 在 同 一 职 位 任 职 不 得 超 过 两 届 。 监 事 长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: ( 一 ) 召 集 并 主 持 监 事 会 会 议 ; ( 二 ) 委 派 监 事 列 席 理 事 会 、 会 长 会 议 ; ( 三 ) 代 表 监 事 会 向 律 师 代 表 大 会 作 工 作 报 告 ; ( 四 ) 督 促 、 检 查 监 事 会 决 议 的 执 行 情 况 。 副 监 事 长 协 助 监 事 长 开 展 工 作 。 第 五 十 条 监 事 会 会 议 必 须 有 全 体 监 事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出 席 方 可 举 行 。 监 事 会 会 议 形 成 决 议 , 须 经 到 会 监 事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。 第 五 十 一 条 监 事 会 会 议 由 监 事 长 召 集 并 主 持 , 监 事 长 因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履 行 职 务 时 , 由 监 事 长 指 定 的 副 监 事 长 召 集 并 主 持 。 第 五 十 二 条 监 事 一 年 内 累 计 两 次 不 参 加 监 事 会 会 议 或 不 履 行 监 事 职 责 的 , 理 事 会 、 监 事 会 应 当 提 请 律 师 代 表 大 会 罢 免 该 监 事 的 任 职 资 格 。 但 因 本 会 其 他 工 作 安 排 或 参 加 人 大 、 政 协 全 会 及 常 委 会 而 缺 席 监 事 会 会 议 的 除 外 。 第 五 十 三 条 监 事 人 数 出 现 缺 额 时 , 监 事 会 可 提 请 律 师 代 表 大 会 补 选 监 事 。 第 五 十 四 条 监 事 会 工 作 规 则 由 监 事 会 另 行 制 定 。 第 五 节 秘 书 处 第 五 十 五 条 本 会 设 秘 书 处 。 秘 书 处 是 本 会 的 执 行 机 构 , 对 理 事 会 负 责 。 第 五 十 六 条 秘 书 处 的 职 责 : ( 一 ) 执 行 律 师 代 表 大 会 、 理 事 会 、 会 长 会 议 、 监 事 会 的 各 项 决 议 ; ( 二 ) 对 律 师 行 业 管 理 进 行 调 查 研 究 , 并 向 理 事 会 、 会 长 会 议 提 出 工 作 建 议 ; ( 三 ) 承 担 本 会 机 关 的 日 常 工 作 ; ( 四 ) 承 担 本 会 固 定 资 产 的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; ( 五 ) 协 调 各 专 门 工 作 委 员 会 、 各 业 务 研 究 会 开 展 工 作 。 第 五 十 七 条 本 会 设 秘 书 长 一 名 , 副 秘 书 长 若 干 名 。 副 秘 书 长 协 助 秘 书 长 开 展 工 作 。 秘 书 长 经 会 长 会 议 提 名 , 由 理 事 会 聘 任 或 解 聘 。 副 秘 书 长 经 秘 书 长 提 名 , 由 会 长 会 议 聘 任 或 解 聘 。 秘 书 处 实 行 秘 书 长 负 责 制 。 第 五 十 八 条 秘 书 长 的 职 责 : ( 一 ) 主 持 秘 书 处 日 常 工 作 ; ( 二 ) 组 织 实 施 代 表 大 会 、 理 事 会 、 会 长 会 议 的 各 项 决 议 及 其 他 事 务 并 做 好 协 调 工 作 , 及 时 将 实 施 结 果 报 告 理 事 会 、 会 长 会 议 ; ( 三 ) 拟 订 秘 书 处 机 构 设 置 方 案 ; ( 四 ) 聘 任 或 解 聘 除 副 秘 书 长 以 外 的 秘 书 处 工 作 人 员 ; ( 五 ) 列 席 律 师 代 表 大 会 、 理 事 会 、 会 长 会 议 ; ( 六 ) 负 责 与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及 其 他 机 构 的 联 络 工 作 ; ( 七 ) 完 成 理 事 会 、 监 事 会 、 会 长 会 议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。 第 六 节 专 门 工 作 委 员 会 与 业 务 研 究 会 第 五 十 九 条 本 会 设 立 若 干 专 门 工 作 委 员 会 。 专 门 工 作 委 员 会 是 本 会 履 行 职 责 的 专 门 工 作 机 构 , 具 体 负 责 行 业 党 建 、 行 业 发 展 调 研 与 规 范 文 件 起 草 、 会 员 权 益 保 障 、 会 员 事 务 与 会 员 福 利 、 执 业 规 范 引 导 、 执 业 纠 纷 调 处 及 依 授 权 分 工 处 理 会 员 违 规 行 为 、 会 员 职 业 道 德 与 执 业 纪 律 教 育 、 会 员 业 务 培 训 、 业 务 研 究 与 经 验 交 流 、 律 师 事 务 所 管 理 指 导 、 青 年 律 师 的 培 养 及 指 导 、 公 益 法 律 服 务 实 施 、 行 业 社 会 责 任 履 行 、 行 业 表 彰 与 宣 传 、 财 务 预 决 算 报 告 起 草 等 工 作 。 第 六 十 条 本 会 设 立 若 干 业 务 研 究 会 。 业 务 研 究 会 是 本 会 的 业 务 指 导 与 研 究 工 作 机 构 , 负 责 就 前 沿 法 律 问 题 和 社 会 热 点 法 律 问 题 开 展 理 论 研 讨 和 论 证 , 就 立 法 和 法 律 实 施 向 立 法 、 司 法 和 行 政 机 关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, 按 照 本 会 要 求 为 政 府 大 型 活 动 或 突 发 事 件 提 供 法 律 意 见 和 建 议 , 编 撰 业 务 资 料 , 对 会 员 进 行 业 务 指 导 与 培 训 。 第 六 十 一 条 专 门 工 作 委 员 会 、 业 务 研 究 会 由 主 任 、 副 主 任 及 全 体 委 员 组 成 。 专 门 工 作 委 员 会 、 业 务 研 究 会 设 主 任 一 名 、 副 主 任 若 干 名 , 由 会 长 会 议 或 会 长 提 名 , 经 理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产 生 。 专 门 工 作 委 员 会 、 业 务 研 究 会 的 主 任 、 副 主 任 任 期 与 理 事 会 任 期 相 同 , 可 连 选 连 任 。 第 六 十 二 条 专 门 工 作 委 员 会 和 业 务 研 究 会 是 理 事 会 的 工 作 机 构 , 在 理 事 会 和 会 长 会 议 领 导 下 开 展 工 作 , 对 理 事 会 和 会 长 会 议 负 责 。 第 六 十 三 条 专 门 工 作 委 员 会 和 业 务 研 究 会 的 设 立 、 撤 并 由 理 事 会 决 定 。 经 会 长 会 议 决 定 , 专 门 工 作 委 员 会 可 以 设 立 联 谊 会 、 专 项 事 务 中 心 , 业 务 研 究 会 可 以 设 立 专 项 研 究 中 心 。 第 七 节 其 他 规 定 第 六 十 四 条 本 会 会 议 应 制 作 会 议 纪 要 , 形 成 决 议 的 , 应 制 作 书 面 决 议 , 并 由 出 席 会 议 成 员 确 认 。 会 议 纪 要 、 会 议 决 议 由 秘 书 处 至 少 保 存 1 0 年 , 并 以 适 当 方 式 向 会 员 通 报 和 备 查 。 不 得 以 会 长 会 议 等 代 替 代 表 大 会 、 理 事 会 、 监 事 会 会 议 决 议 。 第 六 十 五 条 本 会 在 章 程 规 定 的 宗 旨 和 业 务 范 围 内 ,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设 立 专 门 工 作 委 员 会 、 业 务 研 究 会 等 办 事 机 构 , 并 对 设 立 的 必 要 性 、 可 行 性 进 行 充 分 论 证 , 对 设 立 的 条 件 进 行 严 格 审 查 , 主 动 征 求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意 见 , 自 觉 接 受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监 管 。 办 事 机 构 是 本 会 的 组 成 部 分 , 不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, 不 另 行 制 定 章 程 , 不 发 放 登 记 证 书 。 第 六 十 六 条 本 会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, 并 严 格 按 照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运 行 管 理 。 本 会 法 人 登 记 证 书 、 印 章 、 财 务 凭 证 、 对 外 签 署 的 各 类 合 同 等 保 存 在 秘 书 处 , 秘 书 处 须 严 格 执 行 制 度 进 行 管 理 。 第 六 章 党 建 工 作 第 六 十 七 条 本 会 拥 护 和 支 持 党 组 织 发 挥 政 治 核 心 作 用 , 引 导 和 监 督 本 会 依 法 执 业 、 诚 信 从 业 , 教 育 引 导 会 员 增 强 政 治 认 同 , 引 导 和 支 持 本 会 有 序 参 加 社 会 治 理 、 提 供 公 共 服 务 、 承 担 社 会 责 任 。 第 六 十 八 条 本 会 按 照 中 国 共 产 党 章 程 的 规 定 设 立 党 组 织 。 第 六 十 九 条 本 会 邀 请 党 组 织 负 责 人 参 加 或 者 列 席 理 事 会 等 会 议 , 听 取 党 组 织 对 重 要 事 项 决 策 、 重 要 业 务 活 动 、 大 额 经 费 开 支 、 接 收 大 额 捐 赠 、 开 展 涉 外 活 动 等 的 意 见 。 第 七 十 条 本 会 为 党 组 织 开 展 活 动 、 做 好 工 作 提 供 必 要 的 场 地 、 人 员 和 经 费 支 持 。 第 七 十 一 条 本 会 支 持 建 立 工 会 、 共 青 团 、 妇 联 组 织 , 做 好 联 系 会 员 等 工 作 。 第 七 章 资 产 管 理 、 使 用 第 七 十 二 条 本 会 的 资 产 由 本 会 按 照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财 务 制 度 统 一 管 理 、 合 理 使 用 , 接 受 律 师 代 表 大 会 和 有 关 部 门 监 督 。 第 七 十 三 条 秘 书 处 负 责 本 会 固 定 资 产 的 日 常 管 理 。 第 七 十 四 条 本 会 的 经 费 来 源 包 括 : ( 一 ) 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 拨 款 ; ( 二 ) 财 政 拨 款 ; ( 三 ) 捐 赠 ; ( 四 )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。 第 七 十 五 条 经 费 应 用 于 本 会 下 列 开 支 : ( 一 ) 工 作 和 业 务 研 讨 会 议 支 出 ; ( 二 ) 本 会 执 行 机 构 的 各 项 支 出 ; ( 三 ) 开 展 律 师 对 外 交 流 活 动 及 行 业 宣 传 工 作 ; ( 四 ) 专 门 工 作 委 员 会 、 业 务 研 究 会 活 动 ; ( 五 ) 维 护 会 员 合 法 权 益 及 会 员 奖 惩 工 作 ; ( 六 ) 为 会 员 提 供 学 习 资 料 和 培 训 ; ( 七 ) 开 展 会 员 福 利 事 业 ; ( 八 ) 党 的 建 设 工 作 ; ( 九 ) 经 理 事 会 通 过 的 其 他 必 要 支 出 。 第 七 十 六 条 本 会 的 收 入 及 其 使 用 情 况 向 代 表 大 会 、 理 事 会 、 监 事 会 公 布 , 接 受 监 督 检 查 。 本 会 接 受 境 外 捐 赠 与 资 助 时 , 在 3 0 天 内 将 接 受 捐 赠 与 资 助 及 使 用 的 情 况 向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和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报 告 。 接 受 境 外 非 政 府 组 织 的 捐 赠 与 资 助 时 , 同 时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向 公 安 部 门 备 案 。 第 七 十 七 条 本 会 合 法 取 得 的 收 入 除 用 于 与 本 会 有 关 的 、 合 理 的 支 出 外 , 全 部 用 于 本 章 程 规 定 的 业 务 范 围 和 非 营 利 事 业 。 第 七 十 八 条 本 会 的 全 部 资 产 及 其 增 值 为 本 会 所 有 , 任 何 单 位 、 个 人 不 得 侵 占 、 私 分 和 挪 用 , 也 不 得 在 会 员 中 分 配 。 第 七 十 九 条 本 会 根 据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编 制 经 费 预 算 方 案 。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接 受 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 指 定 的 审 计 机 构 的 年 度 审 计 。 第 八 十 条 本 会 单 独 设 立 会 费 收 支 帐 目 , 每 年 由 理 事 会 根 据 审 计 报 告 作 出 经 费 收 支 决 算 报 告 , 接 受 监 督 , 并 报 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 和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司 法 局 备 案 。 第 八 十 一 条 本 会 建 立 严 格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, 保 证 会 计 资 料 合 法 、 真 实 、 准 确 、 完 整 。 第 八 十 二 条 本 会 配 备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人 员 。 会 计 不 得 兼 任 出 纳 。 会 计 人 员 必 须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, 实 行 会 计 监 督 。 会 计 人 员 调 动 工 作 或 者 离 职 时 , 必 须 与 接 管 人 员 办 清 交 接 手 续 。 第 八 十 三 条 本 会 换 届 或 更 换 法 定 代 表 人 之 前 应 进 行 财 务 审 计 , 审 计 结 果 报 送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司 法 局 和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。 第 八 章 年 度 检 查 ( 报 告 ) 及 信 息 公 开 第 八 十 四 条 本 会 每 年 3 月 3 1 日 前 向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报 送 上 一 年 度 的 工 作 报 告 , 经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初 审 同 意 后 , 于 5 月 3 1 日 前 报 送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, 接 受 年 度 检 查 。 第 八 十 五 条 本 会 建 立 重 大 事 项 报 告 制 度 ,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事 件 、 开 展 的 重 大 活 动 、 对 社 会 可 能 产 生 的 重 大 影 响 等 , 及 时 向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和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报 告 。 第 八 十 六 条 本 会 依 法 履 行 信 息 公 开 义 务 , 建 立 信 息 公 开 制 度 , 及 时 向 会 员 公 开 年 度 工 作 报 告 、 第 三 方 机 构 出 具 的 报 告 、 有 关 会 议 纪 要 、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等 , 以 及 经 理 事 会 研 究 认 为 有 必 要 公 开 的 其 他 信 息 ; 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开 登 记 事 项 、 章 程 、 组 织 机 构 、 信 用 承 诺 、 承 接 政 府 委 托 事 项 、 可 提 供 服 务 事 项 等 信 息 。 第 九 章 章 程 修 改 第 八 十 七 条 本 章 程 由 律 师 代 表 大 会 修 改 。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时 , 应 当 修 改 本 章 程 : ( 一 ) 本 章 程 的 规 定 与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法 》 或 有 关 法 律 、 行 政 法 规 、 《 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 章 程 》 的 规 定 相 抵 触 时 ; ( 二 ) 律 师 代 表 大 会 根 据 本 区 律 师 行 业 发 展 实 际 认 为 需 要 修 改 本 章 程 时 。 第 十 章 终 止 程 序 第 八 十 八 条 本 会 需 要 注 销 时 , 由 理 事 会 提 出 终 止 动 议 。 第 八 十 九 条 本 会 终 止 动 议 须 经 律 师 代 表 大 会 通 过 , 并 报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司 法 局 审 查 同 意 。 第 九 十 条 本 会 终 止 前 , 须 在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司 法 局 及 有 关 机 关 指 导 下 成 立 清 算 组 织 , 清 理 债 权 债 务 , 处 理 善 后 事 宜 。 清 算 期 间 , 不 得 开 展 清 算 以 外 的 活 动 。 第 九 十 一 条 本 会 经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办 理 注 销 登 记 手 续 后 即 为 终 止 。 第 九 十 二 条 本 会 终 止 后 的 剩 余 财 产 , 在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司 法 局 和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,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, 用 于 发 展 与 本 会 宗 旨 相 关 的 事 业 , 或 者 捐 赠 给 宗 旨 相 近 的 社 会 组 织 。 第 十 一 章 附 则 第 九 十 三 条 本 会 标 识 由 一 大 一 小 两 个 同 心 圆 、 五 颗 五 角 星 、 三 组 正 反 相 背 代 表 律 师 的 “ L ” 图 案 组 成 。 本 会 标 识 图 案 加 外 圈 标 有 “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律 师 协 会 ” 黑 体 中 英 文 字 样 , 为 本 会 专 用 会 徽 , 蓝 色 、 淡 黄 色 为 会 徽 主 要 色 调 。 第 九 十 四 条 本 会 会 旗 为 白 色 旗 帜 , 左 上 方 为 蓝 色 本 会 会 徽 , 中 间 为 “ 西 城 律 师 ” 蓝 色 字 样 。 第 九 十 五 条 本 章 程 由 理 事 会 负 责 解 释 。 第 九 十 六 条 本 章 程 未 规 定 的 本 会 各 机 构 的 工 作 规 则 , 授 权 理 事 会 依 据 本 章 程 的 原 则 制 定 。 第 九 十 七 条 本 章 程 规 定 的 “ 至 少 ” 、 “ 不 少 于 ” 、 “ 不 超 过 ” 、 “ 以 上 ” 均 包 含 本 数 在 内 , “ 超 过 ” 不 包 含 本 数 在 内 。 第 九 十 八 条 本 章 程 经 律 师 代 表 大 会 通 过 , 自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核 准 之 日 起 生 效 。 第 九 十 九 条 本 章 程 报 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 和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司 法 局 备 案 。 查 看 更 多 工 作 委 员 会 党 建 工 作 委 员 会 律 师 行 业 发 展 研 究 委 员 会 律 师 事 务 所 管 理 指 导 委 员 会 宣 传 联 络 与 表 彰 工 作 委 员 会 会 员 事 务 委 员 会 权 益 保 障 委 员 会 惩 戒 委 员 会 业 务 指 导 与 培 训 工 作 委 员 会 青 年 律 师 工 作 委 员 会 女 律 师 工 作 委 员 会 公 职 与 公 司 律 师 工 作 委 员 会 公 益 法 律 服 务 委 员 会 参 政 议 政 促 进 委 员 会 政 府 法 律 顾 问 委 员 会 金 融 服 务 工 作 委 员 会 财 务 委 员 会 通 知 公 告 西 城 区 律 师 协 会 关 于 民 营 经 济 促 进 法 ( 草 案 ) 研 讨 会 通 知 2 0 2 5 0 1 0 8 西 城 律 师 行 业 “ 接 诉 即 办 ” 工 单 受 理 情 况 通 报 ( 2 0 2 4 . . . 2 0 2 5 0 1 0 2 西 城 区 律 师 协 会 关 于 2 0 2 4 年 “ 大 手 拉 小 手 ” 捐 资 助 学 . . . 2 0 2 4 1 2 3 0 关 于 召 开 疑 难 法 律 问 题 研 讨 会 通 知 2 0 2 4 1 2 1 6 西 城 律 协 刑 事 业 务 研 究 会 “ 刑 事 诉 讼 法 修 改 ” 研 讨 会 活 动 . . . 2 0 2 4 1 2 1 3 查 看 更 多 律 协 资 讯 “ 刑 事 诉 讼 法 修 改 ” 研 讨 会 成 功 举 办 — — 西 城 律 协 与 朝 阳 . . . 2 0 2 4 1 2 2 7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律 师 协 会 合 规 与 风 控 业 务 研 究 会 召 开 2 0 2 . . . 2 0 2 4 1 2 2 6 北 京 市 嘉 源 律 师 事 务 所 颜 羽 律 师 荣 获 2 0 2 4 西 融 人 才 “ . . . 2 0 2 4 1 2 2 6 第 四 届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律 师 协 会 召 开 第 九 次 理 事 会 会 议 2 0 2 4 1 2 2 3 重 磅 发 布 | 西 城 区 律 师 行 业 公 益 法 律 服 务 报 告 2 0 2 4 1 2 2 3 查 看 更 多 会 员 风 采 查 看 更 多 公 示 信 息 查 看 更 多 业 务 机 构 西 城 律 协 第 二 期 “ 青 律 计 划 ” 青 年 律 师 培 训 营 第 三 场 培 训 . . . 2 0 2 4 0 9 1 4 西 城 律 协 第 二 期 “ 青 律 计 划 ” 青 年 律 师 培 训 营 第 二 场 培 训 . . . 2 0 2 4 0 9 0 9 西 城 律 协 第 二 期 “ 青 律 计 划 ” 青 年 律 师 培 训 营 开 营 仪 式 及 . . . 2 0 2 4 0 9 0 2 西 城 律 协 金 融 委 参 加 海 淀 商 务 局 举 办 的 “ 自 贸 会 客 厅 ” 之 . . . 2 0 2 4 0 8 1 9 西 城 区 律 师 协 会 财 税 业 务 研 究 会 “ 新 形 势 下 工 程 造 价 的 合 . . . 2 0 2 4 0 8 0 9 查 看 更 多 研 究 动 态 西 城 律 协 第 十 六 期 “ 西 游 记 ” 专 业 游 学 活 动 之 金 台 所 立 法 . . . 2 0 2 4 0 9 1 2 西 城 律 协 “ 《 刑 事 诉 讼 法 》 修 改 与 轻 罪 治 理 体 系 完 善 ” 研 . . . 2 0 2 4 0 8 2 9 西 城 律 协 政 府 法 律 顾 问 委 员 会 、 行 政 业 务 研 究 会 全 体 委 员 . . . 2 0 2 4 0 8 2 6 西 城 律 协 首 届 法 治 研 讨 会 总 结 ( 十 二 ) — — 孙 晓 辉 : 弘 扬 . . . 2 0 2 4 0 8 1 3 西 城 律 协 首 届 法 治 研 讨 会 成 果 汇 编 ( 十 一 ) — — 周 容 : 律 . . . 2 0 2 4 0 8 1 3 查 看 更 多 律 师 观 点 【 案 例 分 析 】 李 某 诉 百 度 网 讯 公 司 名 誉 权 侵 权 纠 纷 案 2 0 2 1 1 2 0 3 【 案 例 分 享 】 三 十 二 家 公 司 破 产 重 整 案 2 0 2 1 1 2 0 2 【 案 例 分 享 】 俄 罗 斯 战 略 资 源 外 资 准 入 法 律 障 碍 的 突 破 ( . . . 2 0 2 1 0 9 1 0 【 案 例 分 享 】 陈 某 诉 杨 某 、 郭 某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案 2 0 2 1 0 6 2 3 欧 阳 继 华 律 师 政 协 提 案 得 到 落 实 : 设 立 “ 公 共 户 ” , 解 决 . . . 2 0 2 1 0 6 1 5 查 看 更 多 一 带 一 路 查 看 更 多 红 律 助 “ 红 律 助 ” 是 西 城 区 律 师 行 业 党 委 公 益 品 牌 , 其 含 义 是 “ 让 红 墙 律 师 帮 助 您 ” , 具 体 是 指 红 墙 律 师 通 过 公 益 法 律 服 务 、 参 与 社 区 治 理 等 方 式 , 帮 助 居 民 群 众 … 了 解 更 多 公 益 动 态 查 看 更 多 公 益 与 社 会 责 任 红 墙 律 师 “ 新 声 ” | 西 城 律 师 在 两 会 ( 一 ) 2 0 2 5 0 1 0 9 “ 红 墙 意 识 ” 深 入 北 京 西 城 律 师 骨 髓 2 0 1 9 0 7 0 2 查 看 更 多 红 墙 律 师 故 事 西 城 青 年 之 星 崔 淼 : 精 益 求 精 做 “ 红 墙 律 师 ” 2 0 2 3 0 5 0 5 【 西 城 公 益 律 师 】 刘 玉 晶 : 投 身 公 益 践 行 法 律 信 仰 2 0 2 2 0 8 3 0 【 西 城 律 师 之 星 】 刘 卫 东 : 刑 辩 需 要 我 们 几 代 人 的 坚 守 2 0 2 2 0 6 1 0 【 西 城 律 师 之 星 】 栾 政 明 : 一 个 用 专 业 和 尽 职 诠 释 “ 靠 谱 . . . 2 0 2 2 0 4 2 7 【 西 城 律 师 之 星 】 柳 长 明 : 不 忘 初 心 , 永 远 跟 党 走 2 0 2 2 0 3 2 2 查 看 更 多 下 载 中 心 附 件 2 《 活 动 作 品 选 送 表 》 2 0 2 3 0 7 1 2 附 件 1 《 活 动 作 品 汇 总 表 》 2 0 2 3 0 7 1 2 党 建 系 统 平 台 版 本 更 新 说 明 及 使 用 手 册 ( P C 端 ) 2 0 2 3 0 5 0 6 支 部 主 题 党 日 活 动 月 报 表 2 0 2 3 0 5 0 6 附 件 3 : 缴 纳 大 额 党 费 清 单 2 0 2 3 0 5 0 6 查 看 更 多 律 师 培 训 培 训 通 知 : 西 城 律 协 劳 动 争 议 纠 纷 案 件 培 训 交 流 会 2 0 2 3 0 6 2 8 培 训 地 址 变 更 通 知 : 6 . 2 8 劳 动 争 议 纠 纷 案 件 培 训 地 址 . . . 2 0 2 3 0 6 2 8 西 城 区 律 师 行 业 党 委 组 织 参 加 “ 党 支 部 云 课 堂 ” 培 训 2 0 2 3 0 3 0 3 关 于 举 办 2 0 2 1 年 西 城 区 青 年 律 师 执 业 培 训 的 通 知 2 0 2 1 1 1 1 9 依 托 新 平 台 新 联 新 作 为 西 城 律 师 新 联 会 举 办 理 事 学 . . . 2 0 1 8 0 9 1 2 查 看 更 多 常 用 工 具 查 看 更 多 律 师 服 务 查 看 更 多 西 城 律 协 服 务 市 律 协 服 务 其 他 服 务 规 章 制 度 法 规 检 索 裁 判 文 书 投 诉 指 南 会 员 办 事 指 南 北 京 律 协 会 员 福 利 京 津 冀 律 协 集 中 培 训 北 京 律 协 公 众 服 务 北 京 律 协 邮 箱 北 京 律 协 维 权 中 心 北 京 律 协 投 诉 中 心 北 京 律 师 管 理 系 统 北 京 法 院 诉 讼 服 务 法 律 计 算 器 律 师 课 程 人 民 币 大 写 在 线 转 换 友 情 链 接 市 政 法 系 统 首 都 政 法 网 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西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宣 武 区 人 民 法 院 房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昌 平 区 人 民 法 院 北 京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东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朝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丰 台 区 人 民 法 院 怀 柔 区 人 民 法 院 北 京 铁 路 运 输 中 级 法 院 北 京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北 京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北 京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第 一 分 院 北 京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第 二 分 院 东 城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西 城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崇 文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宣 武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朝 阳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海 淀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丰 台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石 景 山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门 头 沟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房 山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通 州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顺 义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昌 平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大 兴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怀 柔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平 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密 云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延 庆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北 京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北 京 铁 路 运 输 分 院 国 务 院 部 门 网 站 外 交 部 国 防 部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教 育 部 科 学 技 术 部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国 家 民 族 事 务 委 员 会 公 安 部 监 察 部 民 政 部 司 法 部 财 政 部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国 土 资 源 部 环 境 保 护 部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交 通 运 输 部 铁 道 部 水 利 部 农 业 部 商 务 部 文 化 部 卫 生 部 国 家 人 口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审 计 署 国 务 院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海 关 总 署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国 家 广 播 电 影 电 视 总 局 新 闻 出 版 总 署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统 计 局 国 家 林 业 局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国 家 旅 游 局 国 家 宗 教 事 务 局 国 务 院 参 事 室 国 务 院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国 家 预 防 腐 败 局 国 务 院 侨 务 办 公 室 国 务 院 港 澳 事 务 办 公 室 国 务 院 法 制 办 公 室 中 国 科 学 院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中 国 工 程 院 国 务 院 发 展 研 究 中 心 中 国 地 震 局 中 国 气 象 局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国 家 电 力 监 管 委 员 会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理 事 会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员 会 国 务 院 台 湾 事 务 办 公 室 国 务 院 新 闻 办 公 室 国 家 档 案 局 国 家 信 访 局 国 家 粮 食 局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国 家 外 国 专 家 局 国 家 公 务 员 局 国 家 海 洋 局 国 家 测 绘 局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国 家 邮 政 局 国 家 文 物 局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国 家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国 家 商 用 密 码 管 理 办 公 室 国 家 航 天 局 国 家 原 子 能 机 构 国 家 语 言 文 字 工 作 委 员 会 国 务 院 扶 贫 开 发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国 务 院 三 峡 工 程 建 设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市 政 府 职 能 部 门 北 京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中 国 人 民 政 治 协 商 会 议 北 京 市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政 府 办 公 厅 北 京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科 学 技 术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民 族 事 务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北 京 市 监 察 局 北 京 市 民 政 局 北 京 市 司 法 局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北 京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北 京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北 京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市 政 市 容 管 理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交 通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农 村 工 作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水 务 局 北 京 市 商 务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文 化 局 北 京 市 卫 生 局 北 京 市 人 口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审 计 局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外 事 办 公 室 北 京 市 社 会 建 设 工 作 办 公 室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北 京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北 京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北 京 市 广 播 电 影 电 视 局 北 京 市 新 闻 出 版 局 北 京 市 文 物 局 北 京 市 体 育 局 北 京 市 统 计 局 北 京 市 园 林 绿 化 局 北 京 市 旅 游 局 北 京 市 金 融 工 作 局 北 京 市 知 识 产 权 局 北 京 市 民 防 局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侨 务 办 公 室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法 制 办 公 室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信 访 办 公 室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研 究 室 联 系 我 们 联 系 人 : 秘 书 处 联 系 电 话 : 0 1 0 8 3 4 9 3 6 1 1 传 真 : 0 1 0 8 3 4 9 3 6 1 1 邮 编 : 1 0 0 0 5 3 地 址 :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白 纸 坊 西 街 3 2 地 图 文 化 产 业 基 地 一 层 东 南 侧 办 公 时 间 上 午 : 0 9 : 0 0 1 1 : 3 0 下 午 : 1 4 : 0 0 1 7 : 0 0 每 周 星 期 三 为 接 待 投 诉 日 具 体 时 间 : 下 午 1 4 : 0 0 1 6 : 3 0 ©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律 师 协 会 版 权 所 有 京 I C P 备 : 1 0 0 5 3 5 4 0 备 京 公 网 安 备 : 1 1 0 1 0 2 0 0 5 0 3 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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静态模型爱好者网,是2014年底创办的专为静态军事模型爱好者服务的专业性网站,是以战车为主的模型网站,为广大模型爱好者提供新品速递、模型值得买、模型板件评测、大师作品欣赏、模型制作教程等内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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快科技12月26日消息,红米REDMIBook笔记本今日官宣,将于开年的Turbo4新品发布会上发布,据悉,REDMIBook162025首批搭载全新的英特尔酷睿处理器,支持长续航,拥有19.05小时,适配小米澎湃OS2,支持小米澎湃智联,作为参考,RedmiBook162024配备一块2.5K120Hz刷新率屏幕,支持sRGB、40...。
电商知识 2024-12-26 19:54:25
电商行业概览电子商务,电商,是指通过互联网进行商品或服务的买卖,它已经成为全球经济不可或缺的一部分,预计到2025年将达到5.5万亿美元的市场规模,电商行业由各种市场组成,包括,B2C,企业对消费者,企业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服务,亚马逊、沃尔玛和阿里巴巴都是B2C市场的例子,B2B,企业对企业,企业向其他企业销售商品或服务,阿里...。
电商知识 2024-12-26 20:33:52
快科技12月26日消息,今日晚间,2024理想AITalk对话迎来第二场,被问及特斯拉没有用,你们为什么要用,,CEO李想坦言,保留激光雷达,还是为了安全,李想表示,很多人不太理解说,为什么要保留激光雷达,还是为了安全,是不是因为你技术不好,不是,中国和美国是不一样的,如果你经常在中国晚上夜路开车,你会看到有尾灯坏了的大货车、甚至可能...。
最新资讯 2024-12-26 20:59:36
快科技12月26日消息,据媒体报道,近日,还在过圣诞节的全球首富,周三在X平台上发布的两条推文,再度聚焦下降的严峻问题,马斯克在其中一则推文中写道,日本人口目前每年减少近100万,此外,他还引用了旗下AI模型GroK有关这一问题的问答,据GroK给出的具体数字是,去年了约86.1万,同一天,马斯克在另一则回复网友的推文中还写道大多数...。
最新资讯 2024-12-26 21:01:07
快科技12月26日消息,据官网发文,由清华大学自主研制的清航叁号,圆满完成任务,标志着我国自主研制的基于新型燃烧技术的发动机取得重要进展,进入工程实践阶段,据介绍,该新型发动机是清华大学研究团队在清航壹号,研究基础上,针对条件持续自主研发的新型发动机,其具有经济性指标高、结构简单等优点,此次飞行试验成功获取了发动机的真实飞行数据与性能...。
最新资讯 2024-12-26 21:01:22
快科技12月26日消息,据媒体报道,公司提出了将其,ROE,提高至20%的目标,这是目前水平的两倍,远高于日本上市企业平均水平,2023年度为9%,以及全球大型车企中的顶级水平,丰田计划通过提供售后附加服务等方式革新业务模式,积极回馈股东,并重视资本效率,尽管丰田未透露实现20%ROE的具体时间,市场预计其2024财年的ROE为11%...。
最新资讯 2024-12-26 21:02:00
快科技12月26日消息,好心让他人搭乘便车,结果发生事故,提供便车的车主需要担责吗,据报道,近日,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典型案件,报道称,李某与顾某在同一公司工作,一天下班后,看到通勤车迟迟不来,顾某邀请李某搭乘自己的电动自行车回宿舍,李某同意了,但在行驶途中,顾某变道时和另一辆也在变道的轿车相撞,两人均在事故中受伤,交警认定...。
最新资讯 2024-12-26 21:02:39
快科技12月26日消息,近日,360集团创始人周鸿祎通过其个人社交账号发布了一条以2025年赚钱7大风口,为主题的视频,在视频中,他指出,2025年7大赚钱风口分别是、、绿色有机食品、出海业务、懒人经济、自媒体以及大模型为代表的技术红利,他在提及排名的单身经济时指出,目前中国单身人口已经超过了2.4亿,但是现在很多年轻人已经不把婚姻当...。
最新资讯 2024-12-26 21:02:5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