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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站快照A I 智 能 机 器 人 专 业 的 智 能 语 音 客 服 系 统 服 务 商 您 的 浏 览 器 版 本 太 低 浏 览 器 版 本 较 低 , 为 了 更 好 的 安 全 性 和 浏 览 体 验 , 请 更 新 浏 览 器 点 击 图 标 立 即 下 载 F i r e f o x C h r o m e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V 8 . 1 . 0 记 住 密 码 忘 记 密 码 ? 忘 记 密 码 × 4 0 0 7 7 7 9 9 0 8 请 联 系 管 理 员 或 致 电 客 服 好 的 记 住 密 码 忘 记 密 码 ? 登 录 我 已 阅 读 并 同 意 A I 智 能 客 服 用 户 协 议 豫 I C P 备 2 0 2 5 1 2 1 1 2 8 号 1 忘 记 密 码 × 联 系 管 理 员 或 上 级 请 联 系 管 理 员 或 致 电 客 服 好 的 × A I 智 能 客 服 用 户 协 议 温 馨 提 示 : A I 智 能 客 服 平 台 在 此 特 别 提 醒 您 ( 用 户 ) 在 使 用 户 之 前 , 请 认 真 阅 读 本 《 用 户 协 议 》 ( 以 下 简 称 “ 协 议 ” ) , 确 保 您 充 分 理 解 本 协 议 中 各 条 款 。 请 您 审 慎 阅 读 并 选 择 接 受 或 不 接 受 本 协 议 。 除 非 您 接 受 本 协 议 所 有 条 款 , 否 则 您 无 权 登 录 或 使 用 本 协 议 所 涉 服 务 。 您 的 登 录 、 使 用 等 行 为 将 视 为 对 本 协 议 的 接 受 , 并 同 意 接 受 本 协 议 各 项 条 款 的 约 束 。 本 协 议 约 定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与 用 户 之 间 关 于 “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” 软 件 服 务 ( 以 下 简 称 “ 服 务 ” ) 的 权 利 义 务 。 “ 用 户 ” 是 指 登 录 、 使 用 本 服 务 的 个 人 或 企 业 。 本 协 议 可 由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随 时 更 新 , 更 新 后 的 协 议 条 款 一 旦 公 布 即 代 替 原 来 的 协 议 条 款 , 恕 不 再 另 行 通 知 , 用 户 可 在 本 网 站 查 阅 最 新 版 协 议 条 款 。 在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修 改 协 议 条 款 后 , 如 果 用 户 不 接 受 修 改 后 的 条 款 , 请 立 即 停 止 使 用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提 供 的 服 务 , 用 户 继 续 使 用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提 供 的 服 务 将 被 视 为 接 受 修 改 后 的 协 议 。 一 、 服 务 内 容 1 、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可 以 对 其 提 供 的 服 务 予 以 变 更 , 且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提 供 的 服 务 内 容 可 能 随 时 变 更 ; 用 户 将 会 收 到 关 于 服 务 变 更 的 通 知 。 2 、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提 供 的 服 务 包 含 免 费 服 务 与 收 费 服 务 。 用 户 可 以 通 过 付 费 方 式 购 买 收 费 服 务 , 对 于 收 费 服 务 ,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会 在 用 户 使 用 之 前 给 予 用 户 明 确 的 提 示 , 只 有 用 户 根 据 提 示 确 认 其 同 意 按 照 前 述 支 付 方 式 支 付 费 用 并 完 成 了 支 付 行 为 , 用 户 才 能 使 用 该 等 收 费 服 务 。 支 付 行 为 的 完 成 以 银 行 或 第 三 方 支 付 平 台 生 成 “ 支 付 已 完 成 ” 的 确 认 通 知 为 准 。 二 、 用 户 个 人 信 息 保 护 1 、 用 户 个 人 信 息 包 括 : 1 ) 用 户 自 行 提 供 的 用 户 个 人 信 息 ; 2 ) 其 他 方 分 享 的 用 户 个 人 信 息 ; 3 )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为 提 供 服 务 而 合 法 收 集 的 用 户 必 要 个 人 信 息 ( 如 使 用 服 务 时 系 统 自 动 采 集 的 设 备 或 软 件 信 息 , 浏 览 历 史 信 息 , 通 讯 时 间 信 息 等 技 术 信 息 , 用 户 开 启 定 位 功 能 并 使 用 服 务 时 的 地 理 位 置 信 息 等 ) 。 其 中 个 人 隐 私 信 息 是 指 涉 及 用 户 个 人 身 份 或 个 人 隐 私 的 信 息 , 比 如 , 用 户 真 实 姓 名 、 身 份 证 号 、 手 机 号 码 、 手 机 设 备 识 别 码 、 I P 地 址 。 非 个 人 隐 私 信 息 是 指 用 户 对 本 服 务 的 操 作 状 态 以 及 使 用 习 惯 等 明 确 且 客 观 反 映 在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服 务 器 端 的 基 本 记 录 信 息 、 个 人 隐 私 信 息 范 围 外 的 其 它 普 通 信 息 , 以 及 用 户 同 意 公 开 的 上 述 隐 私 信 息 。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保 证 在 取 得 用 户 书 面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收 集 、 使 用 或 公 开 用 户 的 个 人 隐 私 信 息 , 用 户 同 意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无 需 获 得 用 户 的 另 行 确 认 与 授 权 即 可 收 集 、 使 用 或 公 开 用 户 的 非 个 人 隐 私 信 息 。 2 、 尊 重 用 户 个 人 信 息 的 私 有 性 是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的 一 贯 制 度 ,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将 采 取 技 术 措 施 和 其 他 必 要 措 施 , 确 保 用 户 个 人 信 息 安 全 , 防 止 在 本 服 务 中 收 集 的 用 户 个 人 信 息 泄 露 、 毁 损 或 丢 失 。 在 发 生 前 述 情 形 或 者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发 现 存 在 发 生 前 述 情 形 的 可 能 时 ,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将 及 时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并 告 知 用 户 , 用 户 如 发 现 存 在 前 述 情 形 亦 需 立 即 与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联 系 。 3 、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未 经 用 户 同 意 不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公 开 、 透 露 用 户 个 人 隐 私 信 息 。 但 以 下 特 定 情 形 除 外 : ( 1 )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有 权 机 关 的 指 示 提 供 用 户 的 个 人 隐 私 信 息 ; ( 2 ) 由 于 用 户 将 其 用 户 密 码 告 知 他 人 或 与 他 人 共 享 注 册 帐 户 与 密 码 , 由 此 导 致 的 任 何 个 人 信 息 的 泄 漏 , 或 其 他 非 因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原 因 导 致 的 个 人 隐 私 信 息 的 泄 露 ; ( 3 ) 用 户 自 行 向 第 三 方 公 开 其 个 人 隐 私 信 息 ; ( 4 ) 用 户 与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及 合 作 单 位 之 间 就 用 户 个 人 隐 私 信 息 的 使 用 公 开 达 成 约 定 ,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因 此 向 合 作 单 位 公 开 用 户 个 人 隐 私 信 息 ; ( 5 ) 任 何 由 于 黑 客 攻 击 、 电 脑 病 毒 侵 入 及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导 致 用 户 个 人 隐 私 信 息 的 泄 露 ; ( 6 ) 用 户 个 人 信 息 已 经 经 过 处 理 无 法 识 别 特 定 个 人 且 不 能 复 原 。 4 、 用 户 同 意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可 在 以 下 事 项 中 使 用 用 户 的 个 人 隐 私 信 息 : ( 1 )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向 用 户 及 时 发 送 重 要 通 知 , 如 软 件 更 新 、 本 协 议 条 款 的 变 更 ; ( 2 )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内 部 进 行 审 计 、 数 据 分 析 和 研 究 等 , 以 改 进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的 产 品 、 服 务 和 与 用 户 之 间 的 沟 通 ; ( 3 ) 依 本 协 议 约 定 ,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管 理 、 审 查 用 户 信 息 及 进 行 处 理 措 施 ; ( 4 ) 适 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。 除 上 述 事 项 外 , 如 未 取 得 用 户 事 先 同 意 ,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不 会 将 用 户 个 人 隐 私 信 息 使 用 于 任 何 其 他 用 途 。 5 、 为 了 改 善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的 技 术 和 服 务 , 向 用 户 提 供 更 好 的 服 务 体 验 ,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或 可 会 自 行 收 集 使 用 或 向 第 三 方 提 供 用 户 的 非 个 人 隐 私 信 息 。 6 、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保 证 在 合 法 、 正 当 与 必 要 的 原 则 下 收 集 、 使 用 或 者 公 开 用 户 个 人 信 息 且 不 会 收 集 与 提 供 的 服 务 无 关 的 用 户 个 人 信 息 。 三 、 内 容 规 范 1 、 本 条 所 述 内 容 是 指 用 户 使 用 本 服 务 过 程 中 所 制 作 、 上 载 、 复 制 、 发 布 、 的 任 何 内 容 ,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帐 号 头 像 、 名 称 、 用 户 说 明 等 认 证 资 料 , 或 文 字 、 语 音 、 图 片 、 视 频 、 图 文 等 发 送 、 回 复 或 自 动 回 复 消 息 和 相 关 链 接 页 面 , 以 及 其 他 使 用 帐 号 或 本 服 务 所 产 生 的 内 容 。 2 、 用 户 不 得 利 用 “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” 帐 号 或 本 服 务 制 作 、 上 载 、 复 制 、 发 布 、 传 播 如 下 法 律 、 法 规 和 政 策 禁 止 的 内 容 : ( 1 ) 反 对 宪 法 所 确 定 的 基 本 原 则 的 ; ( 2 )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, 泄 露 国 家 秘 密 , 颠 覆 国 家 政 权 , 破 坏 国 家 统 一 的 ; ( 3 ) 损 害 国 家 荣 誉 和 利 益 的 ; ( 4 ) 煽 动 民 族 仇 恨 、 民 族 歧 视 , 破 坏 民 族 团 结 的 ; ( 5 ) 破 坏 国 家 宗 教 政 策 , 宣 扬 邪 教 和 封 建 迷 信 的 ; ( 6 ) 散 布 谣 言 , 扰 乱 社 会 秩 序 , 破 坏 社 会 稳 定 的 ; ( 7 ) 散 布 淫 秽 、 色 情 、 赌 博 、 暴 力 、 凶 杀 、 恐 怖 或 者 教 唆 犯 罪 的 ; ( 8 ) 侮 辱 或 者 诽 谤 他 人 , 侵 害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; ( 9 ) 不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底 线 、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底 线 、 国 家 利 益 底 线 、 公 民 合 法 权 益 底 线 、 社 会 公 共 秩 序 底 线 、 道 德 风 尚 底 线 和 信 息 真 实 性 底 线 的 “ 七 条 底 线 ” 要 求 的 ; ( 1 0 ) 含 有 法 律 、 行 政 法 规 禁 止 的 其 他 内 容 的 信 息 。 3 、 用 户 不 得 利 用 “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” 帐 号 或 本 服 务 制 作 、 上 载 、 复 制 、 发 布 、 传 播 如 下 干 扰 “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” 正 常 运 营 , 以 及 侵 犯 其 他 用 户 或 第 三 方 合 法 权 益 的 内 容 : ( 1 ) 含 有 任 何 性 或 性 暗 示 的 ; ( 2 ) 含 有 辱 骂 、 恐 吓 、 威 胁 内 容 的 ; ( 3 ) 含 有 骚 扰 、 垃 圾 广 告 、 恶 意 信 息 、 诱 骗 信 息 的 ; ( 4 ) 涉 及 他 人 隐 私 、 个 人 信 息 或 资 料 的 ; ( 5 ) 侵 害 他 人 名 誉 权 、 肖 像 权 、 知 识 产 权 、 商 业 秘 密 等 合 法 权 利 的 ; ( 6 ) 含 有 其 他 干 扰 本 服 务 正 常 运 营 和 侵 犯 其 他 用 户 或 第 三 方 合 法 权 益 内 容 的 信 息 。 四 、 使 用 规 则 1 、 用 户 在 本 服 务 中 或 通 过 本 服 务 所 传 送 、 发 布 的 任 何 内 容 并 不 反 映 或 代 表 , 也 不 得 被 视 为 反 映 或 代 表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的 观 点 、 立 场 或 政 策 ,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。 2 、 用 户 不 得 利 用 “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” 帐 号 或 本 服 务 进 行 如 下 行 为 : ( 1 ) 提 交 、 发 布 虚 假 信 息 , 或 盗 用 他 人 头 像 或 资 料 , 冒 充 、 利 用 他 人 名 义 的 ; ( 2 ) 强 制 、 诱 导 其 他 用 户 关 注 、 点 击 链 接 页 面 或 分 享 信 息 的 ; ( 3 ) 虚 构 事 实 、 隐 瞒 真 相 以 误 导 、 欺 骗 他 人 的 ; ( 4 ) 利 用 技 术 手 段 批 量 建 立 虚 假 帐 号 的 ; ( 5 ) 利 用 “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” 帐 号 或 本 服 务 从 事 任 何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的 ; ( 6 ) 制 作 、 发 布 与 以 上 行 为 相 关 的 方 法 、 工 具 , 或 对 此 类 方 法 、 工 具 进 行 运 营 或 传 播 , 无 论 这 些 行 为 是 否 为 商 业 目 的 ; ( 7 )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、 侵 犯 其 他 用 户 合 法 权 益 、 干 扰 “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” 正 常 运 营 或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未 明 示 授 权 的 行 为 。 3 、 用 户 须 对 利 用 “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” 帐 号 或 本 服 务 传 送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、 合 法 性 、 无 害 性 、 准 确 性 、 有 效 性 等 全 权 负 责 , 与 用 户 所 传 播 的 信 息 相 关 的 任 何 法 律 责 任 由 用 户 自 行 承 担 , 与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无 关 。 如 因 此 给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或 第 三 方 造 成 损 害 的 , 用 户 应 当 依 法 予 以 赔 偿 。 4 、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提 供 的 服 务 中 可 能 包 括 广 告 , 用 户 同 意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显 示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和 第 三 方 供 应 商 、 合 作 伙 伴 提 供 的 广 告 。 除 法 律 法 规 明 确 规 定 外 , 用 户 应 自 行 对 依 该 广 告 信 息 进 行 的 交 易 负 责 , 对 用 户 因 依 该 广 告 信 息 进 行 的 交 易 或 前 述 广 告 商 提 供 的 内 容 而 遭 受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,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。 5 、 除 非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书 面 许 可 , 用 户 不 得 从 事 下 列 任 一 行 为 : ( 1 ) 删 除 软 件 及 其 副 本 上 关 于 著 作 权 的 信 息 ; ( 2 ) 对 软 件 进 行 反 向 工 程 、 反 向 汇 编 、 反 向 编 译 ,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尝 试 发 现 软 件 的 源 代 码 ; ( 3 ) 对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拥 有 知 识 产 权 的 内 容 进 行 使 用 、 出 租 、 出 借 、 复 制 、 修 改 、 链 接 、 转 载 、 汇 编 、 发 表 、 出 版 、 建 立 镜 像 站 点 等 ; ( 4 ) 对 软 件 或 者 软 件 运 行 过 程 中 释 放 到 任 何 终 端 内 存 中 的 数 据 、 软 件 运 行 过 程 中 客 户 端 与 服 务 器 端 的 交 互 数 据 , 以 及 软 件 运 行 所 必 需 的 系 统 数 据 , 进 行 复 制 、 修 改 、 增 加 、 删 除 、 挂 接 运 行 或 创 作 任 何 衍 生 作 品 , 形 式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使 用 插 件 、 外 挂 或 非 经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授 权 的 第 三 方 工 具 / 服 务 接 入 软 件 和 相 关 系 统 ; ( 5 ) 通 过 修 改 或 伪 造 软 件 运 行 中 的 指 令 、 数 据 , 增 加 、 删 减 、 变 动 软 件 的 功 能 或 运 行 效 果 , 或 者 将 用 于 上 述 用 途 的 软 件 、 方 法 进 行 运 营 或 向 公 众 传 播 , 无 论 这 些 行 为 是 否 为 商 业 目 的 ; ( 6 ) 通 过 非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开 发 、 授 权 的 第 三 方 软 件 、 插 件 、 外 挂 、 系 统 , 登 录 或 使 用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软 件 及 服 务 , 或 制 作 、 发 布 、 传 播 非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开 发 、 授 权 的 第 三 方 软 件 、 插 件 、 外 挂 、 系 统 。 五 、 账 户 管 理 1 、 “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” 帐 号 的 所 有 权 归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所 有 , 获 得 “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” 帐 号 的 使 用 权 , 该 使 用 权 仅 属 于 初 始 申 请 人 , 禁 止 赠 与 、 借 用 、 租 用 、 转 让 或 售 卖 。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因 经 营 需 要 , 有 权 回 收 用 户 的 “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” 帐 号 。 2 、 用 户 可 以 通 过 1 ) 查 看 与 编 辑 个 人 资 料 页 , 2 ) 更 改 “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” 帐 户 上 的 个 人 基 本 信 息 及 传 送 内 容 等 , 但 需 注 意 , 删 除 有 关 信 息 的 同 时 也 会 删 除 用 户 储 存 在 系 统 中 的 文 字 和 图 片 。 用 户 需 承 担 该 风 险 。 3 、 用 户 有 责 任 妥 善 保 管 帐 号 信 息 及 帐 号 密 码 的 安 全 , 因 用 户 保 管 不 善 可 能 导 致 遭 受 盗 号 或 密 码 失 窃 , 责 任 由 用 户 自 行 承 担 。 用 户 需 要 对 帐 号 以 及 密 码 下 的 行 为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。 用 户 同 意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不 使 用 其 他 用 户 的 帐 号 或 密 码 。 在 用 户 怀 疑 他 人 使 用 其 帐 号 或 密 码 时 , 用 户 同 意 立 即 通 知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。 4 、 用 户 应 遵 守 本 协 议 的 各 项 条 款 , 正 确 、 适 当 地 使 用 本 服 务 , 如 因 用 户 违 反 本 协 议 中 的 任 何 条 款 ,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在 通 知 用 户 后 有 权 依 据 协 议 中 断 或 终 止 对 违 约 用 户 “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” 帐 号 提 供 服 务 。 同 时 ,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保 留 在 任 何 时 候 收 回 “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” 帐 号 、 用 户 名 的 权 利 。 5 、 如 用 户 “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” 帐 号 后 一 年 不 登 录 , 通 知 用 户 后 ,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可 以 收 回 该 帐 号 , 以 免 造 成 资 源 浪 费 , 由 此 造 成 的 不 利 后 果 由 用 户 自 行 承 担 。 六 、 数 据 储 存 1 、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不 对 用 户 在 本 服 务 中 相 关 数 据 的 删 除 或 储 存 失 败 负 责 。 2 、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自 行 决 定 用 户 在 本 服 务 中 数 据 的 最 长 储 存 期 限 , 并 在 服 务 器 上 为 其 分 配 数 据 最 大 存 储 空 间 等 。 用 户 可 根 据 自 己 的 需 要 自 行 备 份 本 服 务 中 的 相 关 数 据 。 3 、 如 用 户 停 止 使 用 本 服 务 或 本 服 务 终 止 ,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可 以 从 服 务 器 上 永 久 地 删 除 用 户 的 数 据 。 本 服 务 停 止 、 终 止 后 ,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没 有 义 务 向 用 户 返 还 任 何 数 据 。 七 、 风 险 承 担 1 、 用 户 理 解 并 同 意 , “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” 仅 为 用 户 提 供 信 息 分 享 、 传 送 及 获 取 的 平 台 , 用 户 必 须 为 自 己 帐 号 下 的 一 切 行 为 负 责 , 包 括 用 户 所 传 送 的 任 何 内 容 以 及 由 此 产 生 的 任 何 后 果 。 用 户 应 对 “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” 及 本 服 务 中 的 内 容 自 行 加 以 判 断 , 并 承 担 因 使 用 内 容 而 引 起 的 所 有 风 险 , 包 括 因 对 内 容 的 正 确 性 、 完 整 性 或 实 用 性 的 依 赖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。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无 法 且 不 会 对 因 用 户 行 为 而 导 致 的 任 何 损 失 或 损 害 承 担 责 任 。 如 果 用 户 发 现 任 何 人 违 反 本 协 议 约 定 或 以 其 他 不 当 的 方 式 使 用 本 服 务 , 请 立 即 向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举 报 或 投 诉 , 举 报 或 投 诉 电 话 为 1 3 2 5 6 6 0 4 4 4 0 ,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将 依 本 协 议 约 定 进 行 处 理 。 2 、 用 户 理 解 并 同 意 ,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,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保 留 单 方 面 对 本 服 务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服 务 内 容 变 更 、 暂 停 、 终 止 或 撤 销 的 权 利 , 用 户 需 承 担 此 风 险 。 八 、 知 识 产 权 声 明 1 、 除 本 服 务 中 涉 及 广 告 的 知 识 产 权 由 相 应 广 告 商 享 有 外 ,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在 本 服 务 中 提 供 的 内 容 (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网 页 、 文 字 、 图 片 、 音 频 、 图 表 等 ) 的 知 识 产 权 均 归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所 有 , 但 用 户 在 使 用 本 服 务 前 对 自 己 发 布 的 内 容 已 合 法 取 得 知 识 产 权 的 除 外 。 2 、 除 另 有 特 别 声 明 外 ,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提 供 本 服 务 时 所 依 托 软 件 的 著 作 权 、 专 利 权 及 其 他 知 识 产 权 均 归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所 有 。 3 、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在 本 服 务 中 所 涉 及 的 图 形 、 文 字 或 其 组 成 , 以 及 其 他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标 志 及 产 品 、 服 务 名 称 ( 以 下 统 称 “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标 识 ” ) , 其 著 作 权 或 商 标 权 归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所 有 。 未 经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, 用 户 不 得 将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标 识 以 任 何 方 式 展 示 或 使 用 或 作 其 他 处 理 , 也 不 得 向 他 人 表 明 用 户 有 权 展 示 、 使 用 、 或 其 他 有 权 处 理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标 识 的 行 为 。 4 、 上 述 及 其 他 任 何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或 相 关 广 告 商 依 法 拥 有 的 知 识 产 权 均 受 到 法 律 保 护 , 未 经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或 相 关 广 告 商 书 面 许 可 , 用 户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进 行 使 用 或 创 造 相 关 衍 生 作 品 。 九 、 法 律 责 任 1 、 甲 方 同 意 并 接 受 本 协 议 的 相 关 规 定 , 合 法 合 规 使 用 本 软 件 , 并 保 证 不 用 于 骚 扰 类 盲 打 电 话 外 呼 用 途 。 甲 方 不 得 利 用 本 软 件 从 事 反 党 反 国 家 以 及 其 他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、 法 规 或 侵 犯 第 三 方 权 益 的 活 动 。 甲 方 将 本 软 件 用 于 外 呼 的 , 应 当 征 得 接 听 方 同 意 , 不 得 对 接 听 方 正 常 生 活 造 成 影 响 , 接 听 方 明 确 表 示 拒 绝 的 , 不 得 继 续 向 其 发 起 呼 叫 。 否 则 由 此 产 生 的 后 果 均 由 甲 方 承 担 , 同 时 乙 方 有 权 终 止 本 合 同 , 拒 绝 为 甲 方 提 供 产 品 账 户 的 剩 余 服 务 期 限 , 给 乙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, 甲 方 应 承 担 乙 方 所 有 损 失 ,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律 师 费 、 诉 讼 费 、 差 旅 费 、 鉴 定 费 等 一 切 相 关 费 用 。 2 、 如 果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发 现 或 收 到 他 人 举 报 或 投 诉 用 户 违 反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,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有 权 不 经 通 知 随 时 对 相 关 内 容 ,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用 户 资 料 、 会 话 记 录 进 行 审 查 、 删 除 , 并 视 情 节 轻 重 对 违 规 帐 号 处 以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警 告 、 帐 号 封 禁 、 设 备 封 禁 、 功 能 封 禁 的 处 罚 , 且 通 知 用 户 处 理 结 果 。 3 、 因 违 反 用 户 协 议 被 封 禁 的 用 户 , 可 以 自 行 到 致 电 4 0 0 6 2 6 9 5 6 0 查 询 封 禁 期 限 , 并 在 封 禁 期 限 届 满 后 自 助 解 封 。 其 中 , 被 实 施 功 能 封 禁 的 用 户 会 在 封 禁 期 届 满 后 自 动 恢 复 被 封 禁 功 能 。 被 封 禁 用 户 可 向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网 站 相 关 页 面 提 交 申 诉 ,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将 对 申 诉 进 行 审 查 , 并 自 行 合 理 判 断 决 定 是 否 变 更 处 罚 措 施 。 4 、 用 户 理 解 并 同 意 ,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有 权 依 合 理 判 断 对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协 议 规 定 的 行 为 进 行 处 罚 , 对 违 法 违 规 的 任 何 用 户 采 取 适 当 的 法 律 行 动 , 并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保 存 有 关 信 息 向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等 , 用 户 应 承 担 由 此 而 产 生 的 一 切 法 律 责 任 。 5 、 用 户 理 解 并 同 意 , 因 用 户 违 反 本 协 议 约 定 , 导 致 或 产 生 的 任 何 第 三 方 主 张 的 任 何 索 赔 、 要 求 或 损 失 , 包 括 合 理 的 律 师 费 , 用 户 应 当 赔 偿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与 合 作 公 司 、 关 联 公 司 , 并 使 之 免 受 损 害 。 十 、 不 可 抗 力 及 其 他 免 责 事 由 1 、 用 户 理 解 并 确 认 , 在 使 用 本 服 务 的 过 程 中 , 可 能 会 遇 到 不 可 抗 力 等 风 险 因 素 , 使 本 服 务 发 生 中 断 。 不 可 抗 力 是 指 不 能 预 见 、 不 能 克 服 并 不 能 避 免 且 对 一 方 或 双 方 造 成 重 大 影 响 的 客 观 事 件 ,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自 然 灾 害 如 洪 水 、 地 震 、 瘟 疫 流 行 和 风 暴 等 以 及 社 会 事 件 如 战 争 、 动 乱 、 政 府 行 为 等 。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时 ,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将 努 力 在 第 一 时 间 与 相 关 单 位 配 合 , 及 时 进 行 修 复 , 但 是 由 此 给 用 户 或 第 三 方 造 成 的 损 失 ,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及 合 作 单 位 在 法 律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免 责 。 2 、 本 服 务 同 大 多 数 互 联 网 服 务 一 样 , 受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用 户 原 因 、 网 络 服 务 质 量 、 社 会 环 境 等 因 素 的 差 异 影 响 , 可 能 受 到 各 种 安 全 问 题 的 侵 扰 , 如 他 人 利 用 用 户 的 资 料 , 造 成 现 实 生 活 中 的 骚 扰 ; 用 户 下 载 安 装 的 其 它 软 件 或 访 问 的 其 他 网 站 中 含 有 “ 特 洛 伊 木 马 ” 等 病 毒 , 威 胁 到 用 户 的 计 算 机 信 息 和 数 据 的 安 全 , 继 而 影 响 本 服 务 的 正 常 使 用 等 等 。 用 户 应 加 强 信 息 安 全 及 使 用 者 资 料 的 保 护 意 识 , 要 注 意 加 强 密 码 保 护 , 以 免 遭 致 损 失 和 骚 扰 。 3 、 用 户 理 解 并 确 认 , 本 服 务 存 在 因 不 可 抗 力 、 计 算 机 病 毒 或 黑 客 攻 击 、 系 统 不 稳 定 、 用 户 所 在 位 置 、 用 户 关 机 以 及 其 他 任 何 技 术 、 互 联 网 络 、 通 信 线 路 原 因 等 造 成 的 服 务 中 断 或 不 能 满 足 用 户 要 求 的 风 险 , 因 此 导 致 的 用 户 或 第 三 方 任 何 损 失 ,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。 4 、 用 户 理 解 并 确 认 , 在 使 用 本 服 务 过 程 中 存 在 来 自 任 何 他 人 的 包 括 误 导 性 的 、 欺 骗 性 的 、 威 胁 性 的 、 诽 谤 性 的 、 令 人 反 感 的 或 非 法 的 信 息 , 或 侵 犯 他 人 权 利 的 匿 名 或 冒 名 的 信 息 , 以 及 伴 随 该 等 信 息 的 行 为 , 因 此 导 致 的 用 户 或 第 三 方 的 任 何 损 失 ,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。 5 、 用 户 理 解 并 确 认 ,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需 要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“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” 平 台 或 相 关 的 设 备 进 行 检 修 或 者 维 护 , 如 因 此 类 情 况 而 造 成 服 务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的 中 断 ,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无 需 为 此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, 但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应 事 先 进 行 通 告 。 6 、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、 本 协 议 约 定 获 得 处 理 违 法 违 规 或 违 约 内 容 的 权 利 , 该 权 利 不 构 成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的 义 务 或 承 诺 ,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不 能 保 证 及 时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或 违 约 行 为 或 进 行 相 应 处 理 。 7 、 用 户 理 解 并 确 认 , 对 于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向 用 户 提 供 的 下 列 产 品 或 者 服 务 的 质 量 缺 陷 及 其 引 发 的 任 何 损 失 ,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无 需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: ( 1 )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向 用 户 免 费 提 供 的 服 务 ; ( 2 )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向 用 户 赠 送 的 任 何 产 品 或 者 服 务 。 8 、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,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均 不 对 任 何 间 接 性 、 后 果 性 、 惩 罚 性 、 偶 然 性 、 特 殊 性 或 刑 罚 性 的 损 害 , 包 括 因 用 户 使 用 “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” 或 本 服 务 而 遭 受 的 利 润 损 失 , 承 担 责 任 ( 即 使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已 被 告 知 该 等 损 失 的 可 能 性 亦 然 ) 。 尽 管 本 协 议 中 可 能 含 有 相 悖 的 规 定 ,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对 用 户 承 担 的 全 部 责 任 , 无 论 因 何 原 因 或 何 种 行 为 方 式 , 始 终 不 超 过 用 户 因 使 用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提 供 的 服 务 而 支 付 给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的 费 用 ( 如 有 ) 。 十 一 、 服 务 的 变 更 、 中 断 、 终 止 1 、 如 发 生 下 列 任 何 一 种 情 形 ,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有 权 变 更 、 中 断 或 终 止 向 用 户 提 供 的 免 费 服 务 或 收 费 服 务 , 而 无 需 对 用 户 或 任 何 第 三 方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: ( 1 )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用 户 应 提 交 真 实 信 息 , 而 用 户 提 供 的 个 人 资 料 不 真 实 、 或 信 息 不 一 致 又 未 能 提 供 合 理 证 明 ; ( 2 ) 用 户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; ( 3 )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或 有 权 机 关 的 要 求 ; ( 4 ) 出 于 安 全 的 原 因 或 其 他 必 要 的 情 形 。 十 二 、 其 他 1 、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郑 重 提 醒 用 户 注 意 本 协 议 中 免 除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责 任 和 限 制 用 户 权 利 的 条 款 , 请 用 户 仔 细 阅 读 , 自 主 考 虑 风 险 。 未 成 年 人 应 在 法 定 监 护 人 的 陪 同 下 阅 读 本 协 议 。 2 、 本 协 议 的 效 力 、 解 释 及 纠 纷 的 解 决 , 适 用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。 若 用 户 和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之 间 发 生 任 何 纠 纷 或 争 议 , 首 先 应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, 协 商 不 成 的 , 用 户 同 意 将 纠 纷 或 争 议 提 交 A I 智 能 客 服 系 统 住 所 地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。 3 、 本 协 议 的 任 何 条 款 无 论 因 何 种 原 因 无 效 或 不 具 可 执 行 性 , 其 余 条 款 仍 有 效 , 对 双 方 具 有 约 束 力 。 同 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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